成立一家『金控』公司,它的旗下成員必需要有哪些業務?
2005-10-15 21:14: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投資
金融控股公司就是指「能提供金融服務一次購足」的公司,他是結合了保險、證券、銀行三大領域的一個大集團。
由立法院於2001年6月27日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並且於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對金融機構而言,將可據此進行跨業整合,以達到金融機構大型化的目標,在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可以與國外金融機構抗衡;對消費者來說,則是可以享受到金融商品百貨化的方便。
依據過去法令規定,金融業只能以轉投資方式跨業經營,不得兼營其他事業。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業可以以控股公司型態跨業經營,控股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得經營銀行、保險、證券及相關金融事業。金融控股公司因擁有多業種金融事業,透過共同行銷、資訊交叉運用、產品組合,提供消費者一次購足(one stop shopping)的金融服務。
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一個地方同時從事銀行存放款、票券金融、信用卡、信託、保險、證券、期貨、共同基金、創投基金等交易活動。
意思就是過去消費者必須一一跑銀行、證券、保險、投信公司,但現在只要跑一趟金融控股公司就可以買到所有想要買的商品,省去再跑第2趟的麻煩﹔對金融機構而言則是一次抓住滿足消費者的需要,提供多元產品、提升服務品質,不至流失客戶。
過去台灣的銀行、保險、證券分別由不同法令規範,並分屬於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監理,不過,由於在金控法通過前,台灣缺乏跨業經營的法制環境,外界容易質疑金融集團的財務透明度及利害關係人是否從事不當交易,因此有必要成立金控法以解決此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金融集團得以法制化,也有助於主管機關合併監理,並建立防火牆機制,使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的資訊透明化。台灣也給予外國金融控股公司國民待遇,外商不必在國內新設控股公司,即可直接百分之百併購本國金融機構。
2005-10-15 23:09: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風~☆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