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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道路拓寬 ,被政府徵收土地 ,所發放之地上物補償費、請問應如何繳稅?

2005-10-11 18:50: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4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一樣是徵收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 ,為何免徵綜合所得稅。而營利事業領取 ,應列為其他收入,是因為不同年度作不同解釋呢 ? 還是不同單位作不同解釋呢 ? 請問能提供解釋的單位 ,日期 ,文號嗎 ?同一稅法怎麼會有二種不同解釋呢? "一 國兩制 " ?

2005-10-13 17:11:16 · update #1

1 個解答

應依被徵收人而定:
一、個人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領取之建築改良物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或遷移費等法定補償,係屬損害補償性質,尚無所得發生,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個人經政府徵收其非屬都市計畫土地取得之補償費,內含有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四成之獎勵金,亦免徵綜合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領取政府徵收土地之地上農作物補償費,應列為其他收入,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地上農作物之成本與費用准予一併核實認定。公司因前開徵收事項取得之地上改良物補償費亦應列為其他收入,於減除該地上改良物之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或損失,如:帳載未拆減餘額、拆遷費用,停工損失等項目後,如有所得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損失則可核實減除。至於公司因政府區段徵收其所有土地,領取之土地地價補償費及內含按公告土地現值加發之四成獎勵金,則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005-10-15 12:49:54 補充:
請參考財政部840816台財稅第841641639號及財政部910131台財稅第910450396號
財政部法規釋示函令

2005-10-12 14:12: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摩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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