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要從嘉義寄機出到台中,可是我要做火車回台中
那, 火車站友幫人寄車的嗎? 或者有什麼特別服務嗎
那大約是多少錢
3qqq 真的很急
2005-10-10 06:26:0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 鐵路
請不要回答說宅即便之類的方式~
2005-10-10 06:27:35 · update #1
我今天要從嘉義寄機〔車〕到台中<-----是機車我打錯了
2005-10-10 06:28:40 · update #2
你可以直接騎車到嘉義火車站寄車到台中收
首先要把油箱內汽油抽到只剩備用以下之油量
51CC到150cc以下
雜費400 裝卸81包裝70運費2.18元/公里
因此約800元左右
人應該比車先到只要逛一下街就可以在台中站取機車了
看普通車之班次銜接情形
我是你的話我就直接騎去台中了反正時間也差不多
而且更省錢
2005-10-10 06:43:4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 託運行李、包裹資訊
一、 旅客得將下列旅行之必需物品,每件長度未超過二公尺,體積未超過一立 方公尺或重量未超過三十公斤者,作為行李託運。
(一) 衣帽、鞋履及臥具。
(二) 書籍、雜誌及其他印刷品。
(三) 運動用具、娛樂用具。
(四) 學生用書箱及小書桌。
(五) 小販用之空容器,以二個為限。
(六) 殘障或病人用之輪椅或媬姆車、孩童車,以一輛為限。
(七) 其他經車站認可之物品。
二、 受理包裹託運時間,每日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但特別運送之新聞紙、新 聞稿、電影片、郵件或其他認有緊急運送必要之物品,不在此限。
三、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
(一) 每件長度超過二公尺、體積超過一立方公尺或重量超過三十公斤之物品。
(二) 危險品。
(三) 猛獸及蛇類。
(四) 腐臭及不潔之物品。
(五)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者之物品。
(六) 包裝不妥之物品
(七) 其他經本局認為不宜作包裹運送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1) 使用包用行李車裝運者。
(2) 靈柩、屍體。
(3) 機器腳踏車、腳踏車、二人騎協力腳踏車、輪椅。
(4) 一百公斤以下之魚類。
(5) 基於公益上之必要,經本局核准運送者。
前項物品均不辦理送交,其裝卸或中轉應由託運人負責。
四、 下列包裹應派人押運:
(一) 靈柩、屍體。
(二) 易於破碎之物品。
(三) 運送時需要看護之魚苗、活魚。
(四) 運送時需要護送之貴重品。
五、 存站待領之行李、包裹,其領取期間規定如下:
(一) 行李自到達之日起二日以內。
(二) 包裹自到達或發出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三) 靈柩、屍體自到達之時起四小時以內,逾時不領取者,將通知鐵路警察機關處理。因歸責旅客或包裹所有人之事由不能送交之行李包裹,其領取期自送出之日起二日以內。作為一批運送之包裹,未能同時到達者,其領取期間自最後發出 到達通知之日起二日以內。
六、 行李包裹逾期未領取者,自期滿之翌日起至領取日止,按其日數計收保管費。
七、 行李、包裹承運後發現品名或重量等與申報不符,致應付運雜費發生超付者,其超付部份應予退還。不足部份應補收運雜費,並加收不足部份一倍之運 雜費。但危險品、靈柩、屍體等,加收不足部份三倍之運雜費。託運人以他種物品名稱隱匿託運危險品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立即將危險品移送警察單位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處罰。行李中發現混裝不得作為行李託運之物品時,即按混裝件數之總重量照包裹運費計收。前三項情事得按實際品名或混裝品名中最高費率之品名核收保管費。
八、 旅客得將攜帶物品交由簡易站及招呼站以外之車站暫時寄存。但下列物品不予受理。
(一) 長度、體積、重量過大或包裝不完整,不宜保管之物品。
(二) 危險品、貴重物品。
(三) 有污損其他物品之虞或容易腐壞變質之物品。
(四) 不潔或散發污穢氣體之物品。
(五) 腳踏車、媬姆車、孩童車以外之車輛。
(六) 動物。
(七) 靈柩、屍體、屍骨、屍骨灰、木乃伊。
九、 普通物品包裹及行李運費率:
里 程 1-300 公里 301-600 公里 601 公里以上
費 率 (重量每十公斤) 未含稅 26.00元 35.00元 42.00元
含 稅 27.00元 37.00元 44.00元
(一) 起碼運費32.00元(含稅為34.00元)
(二) 計費重量未滿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計算,並以十公斤為遞進單位計算運費。
(三) 除免費行李、特別運送之新聞紙、新聞稿件、三家(台視、中視、 華視)電視台新聞影片底稿及各類按記帳辦理運送之公文外,每件行李或包裹均應該收站務費每件11.00元(含稅為12.00元)。
(四) 免費行李里程按乘車票計費里程計算,其免費件數或重量超過限制者及指定到達站超過乘車票面訖站者,其超過部份應按運費率計算運費及按重量每四十公斤核收一件站務費。
(五) 持用成人票(含減價優待票)旅客之免費行李,每人以託運三件為 限總重量不得超過四十公斤;孩童票之免費行李,每人以託運二件為限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公斤;以團體票託運或同時以二張以上乘車票託運時,得按團體票票面所載人數或各該乘車票免費之件數及重量合併計算之。
(六) 包裹運費之計費里程,按最短經由路線之里程計算,但約定經由路線者,按實際經由路線之里程計算。
(七) 包裹運費之計費重量,除特別指定單位重量者外,按每批之總重量計算。
(八) 計算行包運費,如託運人為營業人,應以不含稅之運雜費合計後再外加 5%營業稅,合計所得之數即為應收運費總額,至於託運人為非營業人時亦同,惟應將包裹票之營業稅三字劃除(數額照列),另總計欄加註含稅兩字;以雜項進款收據核收之各項雜費,則應以含稅之費率計算之。
附註: 戲劇用具隨劇團起運者,按行李運送,但其長度、體積及重量超過規定限制時,其重量加倍計算;未隨劇團運送者,按輕笨品包裹運送及計費。
十、 其他物品包裹運費率:
(一) 貴重物品:按普通包裹運費率加倍計算,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
(二) 輕笨物品:按普通包裹運費率加倍計算,但泡泡棉、普麗龍及其製品按普通包裹運費率加三倍計算,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
(三) 新聞紙及新聞稿:
(1) 不計運送里程,按每公斤0.82元(含稅為0.86元)計算,起碼運費32.00元(含稅為34.00元)。
(2) 特別運送之新聞紙,按託運單所載之總重量計算。
(四) 食料物品:同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起碼運費32.00元(含稅為34.00元)。
(五) 經審定之教科書:按普通包裹運費率七折計算;但在車上託運者,按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起碼運費32.00元(含稅為34.00元)。
(六) 動物類:
(1) 按普通包裹運費率加倍計算,但供學術研究用者,按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
(2) 以本局犬箱裝運之犬,按五十公斤計算;但自備犬箱按三十公斤計算,超過三十公斤者,按實際重量計算。
(七) 靈柩或屍體:
(1) 以每具每公里為計費單位。
(2) 供學術研究、犯罪搜查或裁判鑑定用者,每具每公里24.00元(含稅為25.00元),起碼運費295.00元(含稅為310.00元 )。
(3) 其他每具每公里47.00元(含稅為49.00元),起碼運費590.00元(含稅為620.00元)。
(4) 承運靈柩或屍體時,應指定包用行李車或行李室,並核收「包車票價」及靈柩或屍體運費。
附註: 車站接獲靈柩或屍體運送申請後,應轉報調度總所請求專用行李車或指定專用行李室,經核准後方得受理託運。
(八) 車輛類:
(1) 以每輛每公里為計費單位。
(2) 腳踏車及媬姆車,每輛每公里為1.09元(含稅為1.14 元),起碼運費32.00元(含稅為34.00元),但協力腳踏車(限三人座以下)按上述費率計算所得之運費加五成核收。
(3) 二輪機車150cc以下每輛每公里2.18元(含稅為2.28元),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151cc以上每輛每公里3.27元(含稅為3.43元),起碼運費96.00元(含稅為101.00元)。但250cc 以上﹝含250cc﹞之重型機車,不予受理託運。
(4) 孩童車按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
附註: 客商託運機車,如油箱所存油量超過本局所允許之預備油量時,託運人應自行抽出及帶回超出之油量,如託運人不願按照規定辦理時,為列車安全本局將不予受理託運。
(九) 郵件包裹:
(1) 郵車運送:按所附掛列車起訖站間里程及郵車容積為計費單位。
A 定期郵車:按每立方公尺每公里0.3915元(含稅為0.4111元計算。
B 臨時加掛郵車:按每立方公每公里0.4695元(含稅為0.4930元)計算。
(2) 郵件總包:按每公斤每公里0.0227元(含稅為0.0239元)計算。
(十) 經本局核准之食料物品空容器運返起運站,得按普通包裹運費率五折計算。
十一、 行李車或行李室包車運費率:
包用行李車或行李室時,按實際經由里程及行李車標記載重噸數每噸每公12.00元(含稅為13.00元)計算,起碼計費里程100公里。
附註: 包用行李車或行李室運送旅客、靈柩或屍體時,係按「包車票價」計算;運送包裹時,則按「包車運費」計算。
十二、 行李、包裹雜費:
(一) 起運或交付證明書手續費:每份13.00元(含稅為14.00元)。
(二) 行李包裹站務費:每件11.00元(含稅為12.00元)。
(三) 暫時寄存費:
(1)
腳踏車、媬姆車、孩童車:每輛每日20.00元(含稅為21.00元)。
(2) 其他:每件每日16.00元(含稅為17.00元)。
(四) 暫時寄存品遞送(他站)手續費:每次17.00元(含稅為18.00元)。
(五) 行李、包裹保管費:
(1) 行李:每件每日16.00元(含稅為17.00元)。
(2) 包裹:
A. 貴重品、輕笨品、動物及車輛類每件每日20.00元(含稅為21.00元)。
B. 包車包裹每噸每日91.00元(含稅為96.00元)。
C. 其他每件每日16.00元(含稅為17.00元)。
(3) 存站待領之行李、包裹,其領取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日或國定假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六) 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
(1) 起運前:每批每次24.00元(含稅為25.00元)。
(2) 起運後:每批每次29.00元(含稅為30.00元)。
(七) 行李、包裹取消託運手續費:
(1) 起運前:每批每次24.00元(含稅為25.00元)。
(2) 起運後:每批每次29.00元(含稅為30.00元)。
(八) 二輪機車裝車費及卸車費:
(1) 55CC以下:每輛每次各39.00元(含稅為41.00元)。
(2) 56CC以上:每輛每次各77.00元(含稅為81.00元)。
(九) 二輪機車中轉費:
(1) 55CC以下:每輛每次39.00元(含稅為41.00元)。
(2) 56CC以上:每輛每次77.00元(含稅為81.00元)。
(十) 機車包裝費:
一律每輛67.00元(含稅為70.00元)。
附註:(1) 包裝部份包括前燈及車身自油箱起至後燈止。
(2) 包裝用品為瓦楞紙(破裂強度13KG/CM2以上,如目前公 賣局裝煙用大型箱)兩層及草繩。
(3) 託運人可按前二款規定自行包裝免付機車包裝費。
(十一) 行李、包裹保(償)費:
(1) 行李保償費:每一百元或未滿一百元者0.72元(含稅為0.75
元)。
(2) 貴重品(含其他每公斤價值二千元以上之包裹)保償費:每 一百元或未滿一百元者1.21元(含稅為1.27元)。
(3) 動物保償費:在一千元以內者,每一百元或未滿一百元者 1.58元(含稅為1.65元),超過一千元者,其超過額每一百 元或未滿一百元2.67元(含稅為2.80元)。
(4) 其他包裹保償費:每一百元或未滿一百元者0.72元(含稅為0.75元)。
(5) 每批起碼保償費為10.00元(含稅為11.00元)。
(十二) 行李、包裹接取費及送交費:
(1) 五公里以內每件35.00元(含稅為37.00元)但貴重品(影 片)及一般輕笨品每件53.00元(含稅為56.00元),輕笨品 之普麗龍、海棉及傢俱類每件70.00元(含稅為74.00元)。
(2) 五點一公里以上、十公里以下者按前項品類每件加十元計收 (限專案核准之車站辦理)。
(十三)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各機踏車辦理站運雜費表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各機踏車辦理站運雜費表【不含包裝】
56cc以上150cc以下重型機車
55
cc
以
下
輕
型
機
車
萬華 241 258 347 425 546 585 620 700 771 913 1020 1068 402 423 629
161 桃園 241 288 366 487 526 560 640 711 853 958 1006 464 485 688
178 161 中壢 265 343 464 503 537 617 688 830 935 984 487 507 711
267 208 185 新竹 253 372 414 448 528 599 739 846 894 576 597 800
345 286 263 174 苗栗 295 336 368 448 521 661 768 816 654 675 881
467 407 384 293 215 台中 241 249 329 400 542 647 695 775 796 1000
505 446 423 334 256 161 彰化 241 288 359 501 608 656 814 835 1041
540 480 457 368 288 169 161 員林 253 327 466 574 622 849 869 1075
620 560 538 448 368 249 208 174 斗六 246 386 494 542 929 949 1155
691 631 608 519 441 320 279 247 167 嘉義 315 423 471 1000 1020 1226
833 773 750 659 581 462 421 386 306 235 台南 281 329 1141 1162 1366
940 879 856 766 689 567 528 494 414 343 201 高雄 241 1249 1270 1473
988 927 904 814 737 615 576 542 462 391 249 161 屏東 1297 1315 1521
322 384 407 496 574 695 734 769 849 920 1062 1169 1217 宜蘭 241 400
343 405 428 517 595 716 755 789 869 940 1082 1190 1236 161 羅東 379
549 608 631 721 801 920 961 995 1075 1146 1286 1394 1442 320 299 花蓮
備註:
一、 本票價表不含包裝費,欲包裝須加收70元(含稅)。
二、 (1) 台中、苗栗站(山線)運往宜蘭、羅東、花蓮
(2) 屏東運往宜蘭、羅東、花蓮相互間須再核收中轉費重型機車含稅81元,輕型機車含稅41元。
三、 實際票價以車站公告為準(誤差值為正負3元以內)。
四、 150cc以上250cc以下運費須再加五成,惟雜費同於56cc以上150cc以下。
十三、 行李、包裹損害賠償:
(一) 行李:
(1) 申報保償額者,按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
(2) 未申報保償額者,按下列規定之數額為損害賠償額,但每一旅 客最多賠償額以22,406.00元為限。
A. 皮包、皮箱或箱每件9,188.00元。
B. 柳條包、柳條箱每件5,628.00元。
C. 舖蓋捲、行李袋每件3,961.00元。
D. 網籃每件2,624.00元。
(二) 包裹:
(1)
申報保償額者,按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
(2) 未申報保償額者,按下列規定辦理損害賠償額。
A. 一般包裹按交付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之市價賠償;但每 公斤價值在二千元以上者,比照貴重品包裹之規定辦理。
B. 貴重品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2,000.00元,每批 最多以83,633.00元為限。
C. 動物類:
(1) 犬及小動物每頭1,291.00元。
(2) 裝入容器之動物,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138 .00元,每批最多以2,246.00元為限。
D. 車輛類:
(1) 腳踏車每輛5,628.00元。
(2) 二輪機車每輛10,013.00元。
(3) 媬姆車每輛2,624.00元。
(三) 暫時寄存品:最高賠償額每件9,062.00元。
十四、 行李包裹品類名稱表(附列危險品名稱表):
(一) 行李品類名稱表
(1) 衣帽、鞋履及臥具。
(2) 書籍、雜誌及其他印刷品。
(3) 運動用品、娛樂用具。
(4) 學生用書箱及小書桌。
(5) 小販用之空容器,以兩個為限。
(6) 殘障或病人用之輪椅或媬姆車、孩童車,以一輛為限。
(7) 其他經車站認可之物品。
附註: 前列物品其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二公尺,體積不得超過一 立方公尺或重量不得超過四十公斤,且為旅行所必需之 用,方得作為行李託運。
(二) 包裹品類名稱表
(1) 貴重品類:
A. 金幣、銀幣、印花稅票、郵票、股票、公債票、債券、禮 券等有價證券。
B. 金、銀、白金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銥、鎢等稀金屬及其 製品。
C. 琥珀、珍珠、金鋼石、紅玉、翡翠、綠柱石等寶玉類及其 製品。
D. 象牙、玳瑁、珊瑚及其製品。
E. 美術品及古董。
F. 第一款至第五款以外物品,每公斤價值在二千元以上者。
附註: 非貴重品與貴重品混合包裝者,視為貴重品。
(2) 輕笨品類:
A. 花(包括插花用之枝、葉、人造花、花圈花籃)樹苗、乾 竹葉、燈蕊,但花類中之剪下鮮花能以捆紮成件,不佔面 積,且不慮裝卸堆積壓損者,得視同普通包裹計費。
B. X光線機械真空管(包括收音機等用之真空管)供汽車及 櫃櫥用彎曲玻璃及機踏車、汽車外殼、門零件。
C. 茶葉。
D. 洋菜、柴魚花、紫菜。
E. 皮鞋,但如每雙裝妥塑膠袋能疊成件不佔空間面積,外加 包裝堅固且不慮裝卸堆積壓損者,得視同普通包裹計費。
F. 繭類、棉、脫脂棉、舊棉、絲棉、木棉、棉胎、棉被、棉 褥、海棉、化學海棉及其製品,開司米龍毛線及其製品、 普麗龍、不織布(半混合化學纖維之製品)。
G. 帽子(鴨舌帽、運動帽、工作帽及未加工摺疊之大甲草帽 除外)、竹葉笠。
H. 傢俱(陶器類除外)其範圍如下:
五斗櫥、長衣箱、碗櫥、書箱、立櫥、鞋箱、桌、椅、沙 發床(竹床、迷你床可摺疊拆開運送者,准按普通包裹計 費)屏風、屏擋、火盒、煙灰盤、鏡台、鏡(懷中鏡除外 )掛鐘、像框、鐵框、冰箱、煖爐、電扇、臉盆、洗衣盆 、洗衣機、洗澡盆等。
I. 以橡膠、塑膠、賽璐珞、紙或木為原料製成之玩具或器皿 及塑膠製品之各種鞋類及球類(賽璐珞製者應裝入鐵箱或 鐵統內)。
J. 提燈類、電泡(包括日光燈、霓虹管)電泡用玻璃球、燈 罩。
K. 各種空箱木箱桶(整個者)、籠(能摺疊者除外)簍、籃 (竹條及柳條製者)罐瓶、罐。
L. 空棺。
M. 鋁製品及塑膠品(水壺、飯鍋、飯盒、菜鍋、水桶、盆等 類) N.乾燥米粉、冬粉(乾燥者)乾魚、雞毛、鴨毛、鵝毛。
O. 冰淇淋托(即麩皮製或紙製之餅皮)。
P. 針車架或針車(能折疊者除外)。
Q. 豬肉皮(油炸)、油炸類似品。
R. 紙扇、通草、麥管(飲冰水用)、紙杯(飲水用)。
S. 木耳、豆腐皮(豆枝)香菇。
T. 大鼓、小鼓、喇叭及樂器暨有張弦之中樂器。
U. 超過長度、體積限制或不隨同劇團人員起運之戲劇用具( 包括各類佈景)。
V. 掃把(包括草掃把、粽掃把、藤心掃把)。
W. 髮夾、飾品,但如能疊成件不佔空間面積,且無慮裝卸堆 積壓損者,得視同普通包裹計費。
(3) 新聞紙類:
經內政部或省市政府新聞處登記准許之新聞紙在發行之日起十
天以內,及省縣市政府公報,得按新聞紙運送。
(4) 食料品類:鮮奶類、鮮肉、新鮮或煮熟之魚介蝦類、鱉、牛蛙
、鮮蛋、鮮蔬菜、水果及生啤酒。
(5) 動物類:除魚、介、蝦以外之各種飛禽走獸。
(6) 靈柩屍體類:靈柩、屍體、屍骨灰及木乃伊。
(7) 車輛類:二輪機車、腳踏車、媬姆車及孩童車。
(8) 危險品及其他有害物之虞物品名稱表:
A. 閃火點在六十度以下之易燃液體:
(1)礦油 (2)汽油 (3)苯 (4)甲苯 (5)甲醇 (6)乙醇(酒精) (7)丙酮 (8)乙醚 (9)油漆(油性塑膠漆溶劑性水泥漆等) (10)二硫化碳 (11)其他易燃液體
B. 易於爆炸之物品類:
(1)炸藥 (2)電石 (3)高壓氣體(氫氣、氧氣、丙烷、液化石油氣、乙炔等) (4)硝化纖維 (5)二硝基苯 (6)二硝基甲苯 (7)三硝基甲苯 (8)二硝基酚 (9)三硝基酚(即苦味酸) (10)硝化乙二醇 (11)硝化甘油 (12)硝酸酊 (13)有機性過氧化合物 (14)其他容易爆炸之物
C. 容易自燃及引燃之物品類:
(1)火柴 (2)火藥 (3)金屬鉀 (4)金屬鈉 (5)鉀汞合金 (6)鎂粉 (7)鋁粉 (8)黃燐 (9)硫化磷 (10)磷化鈣 (11)玩具煙火 (12)爆竹 (13)異丙醇 (14)其他易燃固體
D. 容易侵害人體及有害他物之虞物品類:
(1)硫酸 (2)鹽酸 (3)硝酸 (4)鉛酸蓄電池 (5)氯酸鹽(鉀、鈉、鋇) (6)過氯酸鹽(銨、鉀、鈉) (7)氯化磷 (8)過氧化鈉 (9)過氧化鋇 (10)硝酸銨 (11)漂白粉 (12)農藥 (13)氫氧化鈉 (14)放射性物質 (15)氰化物(16)其他容易侵害人體或物品者
十五、 行包業務車站:
基隆、八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鶯歌、桃園、中壢 楊梅、湖口、新豐、竹北、新竹、竹南、後龍、苑裡、大甲 清水、沙鹿、苗栗、豐原、臺中、彰化、員林、田中、二水 林內、斗六、斗南、大林、民雄、嘉義、後璧、新營、隆田 善化、臺南、路竹、岡山、楠梓、左營、高雄、鳳山、屏東 潮州、林邊、枋寮、瑞芳、雙溪、貢寮、十分、 頭城、宜蘭 羅東、東澳、南澳、冬山、蘇澳新、蘇澳、新城、花蓮、吉安 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臺東
十六、 辦理機車託運業務車站:
萬華、中壢、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員林、斗六、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羅東、花蓮
備註: (一) 臺北站限辦行李、稿件、省府公文、及旅客隨身攜帶 包裹業務。
(二) 後壁站限辦蓮子託運業務。
(三)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十七、 公告「旅客乘車隨身攜帶物品注意事項」
壹、依據本局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第110、112、113點規定辦理。
一、 每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其重量及體積限制如下:
(一) 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斤。
(二) 每件體積不得超過四十五立方公寸。
(三) 總體積機得超過六十立方公寸。
二、 下列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上車。
(一) 危險品(油漆類、煤油類、汽油、瓦斯、硝、硫、鹽酸等易燃或具爆炸性之物品)
(二) 屍體。
(三) 屍骨、屍骨灰。
(四) 動物、寵物(狗、貓、猴及其他小動物、家禽、鳥類等)。
1. 對號列車(含電車):一律不得攜帶上車。
2. 普快列車:家禽、寵物在二公斤以下裝於小籠或容器,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能置於座位下者不在此限。
3. 視障者隨身攜帶之導盲犬,不受前兩款限制。
(五) 腐臭不潔之物品。
(六) 阻塞走道或有毀損車輛之虞的物品。
貳、旅客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危險品 應請旅客將所攜帶之危險品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作適當之處理,按普通包裹計收運費,並加三倍之運費,另依鐵路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處罰。
二、 屍體 應請旅客將所攜帶之屍體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按每具計收運費,並加三倍之運費。
三、 屍骨、屍骨灰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到達站或下車站按貴重品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四、 動物、寵物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到達站或下車站按動物包裹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五、 腐臭不潔之物品 應請旅客將攜帶之腐臭不潔之物品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下車站按普通包裹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六、 阻塞走道或有毀損車輛之虞的物品 有行李車者應請旅客移入行李車內,無行李車者在最近停車站下車,由到達站或下車站按普通物品計收運費,並加一倍之運費。
前項運費及加收之運費,應按所持乘車票之起程站或中途上車站至下車站間之里程計算,無票或乘車區間不明者,由列車發站起算。
十八、 設置自動存物箱車站:
基隆、松山、台北、板橋、樹林、中壢、新竹、台中、台南、高雄
PS.如果要寄車.火車站附近有很多機車託運公司.您也可以考慮看看.價格方面您可多問幾家比較選擇.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005-10-10 07:0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迷糊傻婠婠 6 · 0⤊ 0⤋
建議你可以找正捷機車托運。
http://www.jeng-ja.com.tw/
全省都有很多據點。比火車站的托運方便,因為火車站的托運點很少。
你可以找離你家最方便最近正捷機車托運點。通常火車站附近都會有。
價錢依你的機車大小和托運路程而定,你可以打電話或到現場當面詢問。
你可以在甲地托運,乙地領車,近的話隔天,遠一點通常三天內就會到了。
嘉義的據點:http://www.jeng-ja.com.tw/map.php?area=嘉義縣
台中的據點:http://www.jeng-ja.com.tw/map.php?area=台中縣
我自己托運過三次,記得有一次是小90從新竹市到彰化花了700多塊吧。
2005-10-10 06:45: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君非若 1 · 0⤊ 0⤋
火車站有幫人寄車丫!!它也跟宅配一樣只是時間比較慢而已!!不會你坐到台中車子也到倒是真的!貨物都坐普通車!價錢我不清楚ㄛ~要去問看看!應該不會太貴才對!同學有從台中寄到彰化,腳踏車,好像30還是40元!你可以先打去問看看嚕!!
2005-10-10 06:29:5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之前火車站都友邦人際機車的服務
不過今年六月的時候
我問過桃園站的服務員
他們說有些車站都取消這些服務囉!像是桃園站就沒有
所以建議你打104查詢火車站服務專線
直接打電話洽詢彰化和台中兩站是否有提供記機車服務
如果沒有的話
通常火車站附近都有私人的託運機車服務
不過你今天才寄
今天不可能就到
最快也要明天唷@或後天
2005-10-10 06:29:4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