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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要繳印花稅啊總覺得課這種税很怪說

2005-10-07 09:35: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2 個解答

一、課稅憑證範圍
憑 證 名 稱 說明
銀錢收據 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
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買賣動產契據 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商品原料....等。
承攬契據 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
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
憑 證 名 稱 稅率或稅額 納稅義務人
銀錢收據 按金額4/1000計貼 押標金按金額1/1000計貼 立據人
買賣動產契據 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 立約或立據人
承攬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按金額1/1000計貼 立約或立據人
三、納稅方法
(一)繳納時限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金額巨大時,可以至稅捐處開立繳款書繳納。
(二)實貼印花稅票
1. 可到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部分銀行購買面額有一、三、五、十、十二、二0、五0、一00元不等的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自九十二年起刪除十二元稅票,增加四元及二00稅|票。
2. 每件依稅率計算,採整數貼花原則,計算到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的部分,不必貼用印花稅票。
(三)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
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向稅捐處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
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
(1)公私營的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
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處申報。
(2)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彙總繳納稅額計算至元為止,稅額不足新台幣一元之部份,免繳納。
“應稅憑證應繳之印花稅,以合法性免除或減少,以減輕稅負“
一、銀錢收據部份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案例:
(一)甲向乙借貸金額 500,000 元, 於收取現金時,甲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但如:
(1)乙交給甲××銀行面額 500,000 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 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二)收受政府機關票據(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票
據」字樣,免貼印花稅票。
三)承前租賃合約案例:
甲給予乙之保證金 50,000 元及每月租金10,000元,均係以支票支付,如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免繳納。
(四)要求銀行將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就可以不用負擔印花稅了。
(五)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
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份:
(一)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
××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0,000元,如電梯價4,000,000
元,安裝費1,000,000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0,000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0,000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0,000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 1,000 元 (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二)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
◎案例:
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000,000 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6,000,000元,乙承包4,000,000 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 6,000 元印花稅票 , 乙所持部分貼用 4,000 元印花稅票 , 丙 業主合約部份才需要按全額貼用10,000元印花稅票。
(三)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
承前例:××××工程合約,工程造價 10,000,000 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476,190 元」或「含稅」、「稅捐」、 「稅什費」 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9,523,810 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 即 5,714,286 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 3,809,524 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9,523元印花稅票。
四)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
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
「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參考網址:
http://www.kctax.gov.tw/02/bookhand920217/book_b2.htm

2005-10-09 06:33: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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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22:32: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RRTWHXTTCHI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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