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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被一台汽車撞到~然後是他的不對.我全身擦傷~二十幾個傷口~手臂縫了七針
對方說醫藥費他的保險公司會賠~然後機車也是他的保險公司賠~
但是我十四天才拆線的~我十二天左右沒去工作吧~一天一千~這樣可以叫他賠嗎?
還有現在左肩膀現在有後遺症~睡起來之後就會很硬~蠻不舒服的~
對方打來只說你吃傷藥的錢多少~我賠你~難道受傷吃了藥就不會痛了嗎..
對方都直說要賠我傷藥費而已~那我到底要跟他拿多少合解金才算合理呢
我可以跟他算精神賠償嗎?(因為現在綠燈的時候~我會忍不住停了下來...怕車子又從旁邊衝出來....)如果合解金算他三萬合理嗎???

2005-10-06 22:37:0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3 個解答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在民法上你可以向對方求償的項目如下:1、醫療費用:因本次車禍受傷所花費的費用,須有收據,後續的醫療費用也可先預估進去,健保局已給付的部份不能請求。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等。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因本次車禍受傷致無法上班,按實際天數或月份計算金額。如果造成殘廢可另請求喪失勞動能力損失。4、精神慰藉金:此部份較無標準。如5萬或 8萬元。5、財物損失:汽、機車修理等費用。 依你的傷勢和解金額三萬元當然合理,如果對方不接受,你可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在6個月內提起傷害告訴,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05-10-07 16:22: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如果你打算尋求法律途徑
可以找律師.勝算多很多
(我有認識律師.如果需要可與我連絡喔)

2005-10-12 22:13: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飛飛 3 · 0 0

建議你先不要寫和解書,可以找各縣市的調解委員會協調。依你所提:只要是無法工作期間都可以請保險公司一並理賠;可請公司開立平時的月薪或日薪證明,依休養天數理賠。精神賠償的部份,可能就要請調解委員會協調了。

2005-10-07 09:48: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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