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想買法拍屋~但是對增值稅不懂 ! 只知有10%至40%這要怎麼分阿?又要如何算稅額?如果我飆到又馬上脫手又如何算???
2005-09-27 09:41:0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打字慢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在拍賣得標之時,得標人是買方,依法是要繳納房屋契稅,土地增值稅是債務人的義務,而且法院也會從得標人繳的款項中,優先扣除土地增值稅。
跟據86年10月的法令,如果土地標價高於公告現值,就以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反之則以土地標價為移轉現值,這是稅法從低原則。
法拍屋土地標價通常會低於當年度公告現值,假設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為200萬,您的土地標價是120萬,拍賣的移轉現值就是土地標價120萬,得標後如馬上轉手出售,得標人就變成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計算時,從前手120萬移轉現值到出售公告現值200萬,短短幾個月,您的土地增值就變成200萬-120萬=80萬,自用優惠稅率10%要繳8萬增值稅,一般稅率20~40%,最少要繳160萬稅金。
一般稅率20~40%的計算,對於一般人很難了解;我以三個簡單例子來試算,可能較清楚(暫不考慮物價指數):
1‧前手100萬到後手150萬,增值額150-100=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所以增值稅為50萬*20%=10萬元。
2‧前手100萬到後手250萬,增值額250-100=1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第二倍範圍內,30%稅率;所以增值稅為100萬*20%+50萬*30%=35萬元。
3‧前手100萬到後手350萬,增值額350-100=250萬,在前手100萬一倍的範圍內,20%稅率,第二倍範圍內,30%稅率;第二倍以上部份,40%稅率;所以增值稅100萬*20%+100萬*30%+50萬*40%=70萬元。
也許你會說,標法拍屋是自用的,不是投資馬上轉手,不用考慮那麼多。但過了20年,您要換更大間的坪數房子時,這一間從法院買來的房子要出售,除20年來的土地增值稅外,還要加上當年買法拍屋,隱藏的增值稅。早繳晚繳還是要繳,今日標法拍屋暗藏的增值稅,您能不列入投標成本嗎?
所以有經驗的投資客,對於房屋底價300萬,土地底價200萬,總底價500萬的房子,要標550萬,加價50萬時,一定會全部都加在土地上,無非就是要墊高土地取得成本,減少爾後出售的增值稅,這是寫標單最基本,又很重要的法拍常識。
萬一房子座落有兩筆土地時,加價金額要加在那筆土地,或者兩筆土地各加多少,牽涉更專業的計算,才能達到最大節稅目標。
2005-09-27 15:10: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恩~羅斐貼的是舊的稅率~另2位大大答的都不錯
增值稅是採累進稅率~
2010-11-22 05:58: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靜* 1 · 0⤊ 0⤋
羅斐先進:你貼的資訊是舊的。自民國94年2月起,土地增值稅的一般稅率是20%、30%、40%,對於長期持有超過20年以上的土地另有給予減徵優惠。但如果是自用住宅用地,增值稅的稅率則是10%。
2005-09-27 11:50: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一般用地稅率
土地增值稅一般用地稅率有三種級距:
1.第一級稅率百分之四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調整後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稅率(四十%)。
2.第二級稅率百分之五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稅率( 五○% )減累進差額( 按臺
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一○)。
3.第三級稅率百分之六十: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
數調整後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稅率〈六○%〉減累進差額( 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
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三○ )。
例如:
張三有一筆土地,面積一○○平方公尺,申報移轉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五萬元
,上次取得土地之申報移轉現值每平方公尺一萬元,最新公告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
數為百分之二百,曾經繳納工程受益費十萬元,張三出售時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
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x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
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
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徵稅額
2,900,000元 ×50%-(2,000,000×0.1)=1,250,000元
(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十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則其應納稅額為
2,900,000 ×10%=290,000元
(三)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二年內,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五十
1.一般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1)申報現值總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
用(工程受益費)=土地漲價總數額
(50,000元×100)-(10,000元×100×200%)-100,000元=2,900,000元
(2)漲價倍數之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現值總額×台灣地區消費
者物價指數)
(3)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累進差額=查定稅額
2,900,000元×50%-(2,000,000×0.1)=1,250,000元
(4)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1,250,000元×(1-50%)=625,000元
2.自用住宅用地要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前揭例題如為自用住宅用地,漲價總數額為2,900,000元
(1)土地漲價總數額x稅率(10%)=查定稅額
2,900,000元 ×10%=290,000元
(2)查定稅額×(1-減徵率)=應納稅額
290,000元×(1-50%)=145,000元
三.申報期限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
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例如:
張三與李四在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廿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約定以契約日之土地公告現值
一二○萬元為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
調漲為一五○萬元,如果張三與李四在訂定契約後三十日內,即在八十六年七月廿日前
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一二○萬元為準,計徵土地增
值稅,如果張三與李四逾八十六年七月廿日申報( 假設於八月十日 )才向稅捐機關申報
土地移轉現值,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一五○萬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
稅。
四.下列土地移轉時,可以免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免徵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各級政府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
〈請參閱:參.三.(二)說明〉
4.被徵收之土地。
5.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6.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
7.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合併者,被合併之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而承受之土地。
(二)不課徵
1.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的節稅方法
一.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節稅項目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適用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
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
畝部分
4.一人一生享用一次為限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
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
立具切結書)
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
件)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
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
賃情形申請書。
申請期限 1.一般買賣案件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
2.土地現值申報書未註明申請者,於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前
3.單獨申報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於收到稽徵機
關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適用百分之十優惠稅率
◎有關自用住宅用地的其他規定
1.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視為「一次」出售,享受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土地增值稅(72.11.16台財稅38135號)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時出售,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三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可視為「一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
值稅。至於「同時出售」,除了訂約日期應相同外,向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日也要相
同。
2.住宅從事家庭副業,或兼供家庭洋裁使用土地,出售時可以享受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
增值稅。
所謂作營業使用,並不包括免辦營利事業登記的家庭副業,例如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
的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花藝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出售這些不須營利事業登記
家庭副業使用之土地,仍然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12.
13.40665財政部69.6.29.31741 )
3.房地騰空待售,以致在簽定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仍可享受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72.8.17.台財稅第35797號 )
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契約時,戶籍不在出售的土地上,與自
用住宅的要件不符,原不得認為繼續供自用住宅使用,但是,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
上的困難,凡是遷出戶籍距離出售時間不滿一年,仍然可以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
土地增值稅。
4.房地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出售時可以享受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8.11
.2.台財稅第37663號 )
房地部分供村里長職務使用,如果確實沒有出租,而且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出售時可以
享受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5.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住宅、部分供非住宅使用,其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
例,分別按住宅用地、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89.3.14台財稅第8904507
70號 )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
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
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重購退稅申請
(一)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
、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
畝部分
6.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
立具切結書)
4.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
件)
5.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
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
賃情形申請書。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地地價之
數額
其他相關規定 1.重購退稅列卡管制,重購土地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用途
者,補繳原退稅款。
2.重購退稅符合要件,沒有申請次數限制。
3.出售時沒有申請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也可申請重購退稅
。
4.同時出售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可申請重購
退稅。
◎實例
張三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總價一
百萬元,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十萬元。張三復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日購進自用
住宅用地一筆,申報移轉現值為九十萬元,請問張三可申請退稅若干?
1.先決定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出售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土地增值稅)=不足數額
90萬元-(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
2.張三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十萬元。
3.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一一○萬元,則不足額為三十萬元,已繳納之土
地增值稅二十萬元可全部申請退還。
110萬元-(100萬元-20萬元)=30萬元
4.假設新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為六十萬元,則不足額為負數,已繳納之土地增值
稅,不得申請退還。
60萬元-(100萬元-20萬元)=-20萬元
(二)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營工廠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自營工廠出售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
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3.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4.原出售及新購土地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或都市計畫
外證明文件
5.原出售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申請期限 1. 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
之數額
(三)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節稅項目 自耕農業用地重購退稅
適用要件 1.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2.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3.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4.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
檢附證件 1.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3.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或都市計畫外證明文件
4.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對重購土地能自耕之證明文件
5.原出售地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申請期限 1.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2.先買後賣者於出售後申請
節稅情形 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
之數額
申請地點 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備註: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另有不課徵之規定,納稅義務人
可考慮選擇適用。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
節稅項目 (一)農業用地移轉 (二)社會福利事業
或私立學校財
團法人受贈土
地
(三)公共設施保
留地移轉
適用要件
適用範圍: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
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耕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
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
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
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
目土地。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
(1)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
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
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
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或上開分
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2)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
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
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或暫未
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
(3)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
內之土地。
3.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業用地,經國家
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之土地
。
4.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
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
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
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
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
之土地。
1.限供興辦社會
福利事業或依
法設立私立學
校使用之土地
2.依法經社會福
利事業主管機
關許可設立以
興辦社會福利
服務及社會救
助為主要目的
事業,或依私
立學校法規定
,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許可
設立之各級各
類私立學校
3.受贈人為財團
法人
4.法人章程載明
法人解散時,
其賸餘財產歸
屬當地地方政
府所有
5.捐贈人未以任
何方式取得所
捐贈土地之利
益
依都市計劃法指
定之公共設施保
留地尚未被徵收
前移轉
檢附證件
1.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文件
2.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之土地,應另檢附法律主管機關核發
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
地別管制使用之證明文件
1.社會福利事業
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
件或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許可
設立之證明文
件
2.捐贈文書
3.法人登記證書
(或法人登記簿
謄本)
4.法人章程
5.當事人出具捐
贈人未因捐贈
土地,以任何
方式取得利益
之文書
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分區證明
申請期限
1.一般案件於申報移轉時申請,未提出
申請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
請
2.單獨或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
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
土地申報移轉現
值時
土地申報移轉現
值時
申請地點
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
土地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
節稅情形 不課徵
免稅
免稅
但經變更為非公
共設施保留地後
再移轉時,以該
土地第一次免徵
前之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現值
為原地價計課土
地增值稅
四.其他減免稅土地
節稅項目 (一)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二)重劃區士地 (三)區段徵收領
回抵價地
適用要件 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
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土地 凡經重劃後第一次移
轉之土地 第一次移轉之土地
減免標準 1.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公
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
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減徵
百分之五十。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全免:
(1)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
前已持有該土地,且在發
布實施後第一次移轉,或
因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
(2)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已
持有該土地,而後第一次
移轉,或因繼承取得後第
一次移轉
3.住宅區,減徵百分之三十
4.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減徵百
分之二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
減徵百分之四十
備註
(四)夫妻間互相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
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五)因公司合併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公司合併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者,事業所有之土地隨同一併移轉時,其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之事業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六)公司轉投資之土地,可按比例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公司為調整事業經營,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坐落之土地轉投
資,持有股份達百分之四十以上,經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者,該土地
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轉投資比例記存。在轉投資股權低於百分之四十,或土地再
移轉或未能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之產品或勞務,應補繳所記存土地增值
稅。
(七)金融機構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之土地,享受記存或免徵優惠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合併者,原供消滅機構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移轉時,其應納之
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合併後之金融機構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八)金融機構因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金融機構經財政部許可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原供直接使用之土地隨同
移轉時,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繼受公司於該土地再移轉時一併繳納。
(九)企業併購、合併、分割者,享受記存繳納優惠
公司以股份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或進行合併、分割者,公司
所有之土地應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於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名下,該土地再
移轉時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或於土地登記後三年內,收購公司轉讓股份致
低於原取得對價百分之六十五者,應補繳所記存之土地增值稅。
(十)公司調整事業經營轉投資,享比率記存
公司為調整事業經營,將其能獨立運作之生產或服務設備及該設備座落之土地轉投資
,其投資之事業仍繼續以提供原產品或勞務為主或提供較原產品、勞務附加價值為高
之產品或勞務,且公司持有該投資事業之股權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就該土地應繳
納之土地增值稅,按其轉投資之比率予以記存。
(十一)遷廠適用最低級距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
不合分區使用規定,或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之需要,或經政府輔導
而遷廠於工業區或都市計畫工業用地者,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納之土地增
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百分之四十徵收。
(十二)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
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應以原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十三)土地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三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
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http://www.kctax.gov.tw/b/save/book_1/index3.htm#
2005-09-27 09:45:2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