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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2005-09-25 15:14: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3 個解答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ks/l2_3232.gif
回  答  者: bright ( 初學者 5 級 ) [ 檢舉 ]回答時間: 2005-09-01 13:48:37  回答問題:代位權之客體乃債務人現有之財產權:對於下列權利,債權人並無代位權Ⅰ 專屬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如:慰撫金請求權Ⅱ 不得扣押之權利及禁止讓與之權利:例如:退休金請求權Ⅲ 不能因為使代位權而保全之權利,例如:僱傭人因僱傭契約得向受僱人請求  提供勞務之權利。Ⅳ 債務人取得權利之能力或權能,例如:對要約之承諾。Ⅴ 須債務人已負遲延責任:原則上,須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債權人始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205082315802所以私下含和解部分保險公司是不會承認的第 53 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此代位權的性質屬於『請求權代位』由於被保險人的損害是由於第三人造成的,對第三人有失賠償請求權,而該損害是保險事故,保險人將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害,如此一來,被保險人一方面可以向保險人要求保險給付,一方面又可以向第三人求償,就會有不當得利的情形,和保險『損害填補原則』相違背,因此法律規定,保險人在賠償給被保險人之後,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2005-10-03 12:30: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inolee~ 7 · 0 0

1..國內的保單也是一樣的,只是保險公司未說清楚而已,法律實務經驗.但在合約書中確實有這條法規存在,我們經常進出法
院,經常看到民事庭這樣的糾紛顯現出來的事實,只要牽扯到投資這兩個字,都會有這個風險性存在,包含人壽保險和車
禍險,我比各位贈恨保險公司的行為及銀行的行為,因為我們常常這樣訴訟了解當事的悲哀及壓力,不透過法律訴訟就拿
不到錢,也不能完全全部得到,也是我們一個小市民的無奈之事。
參考資料
法律第一線實務經驗.[個案內容保密]承辦過許多報章雜誌案子

2013-05-27 15:22: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法律專業的天空 7 · 0 0

沒有影響,因為雙方私下和解,因此不會找保險公司理賠.除非是投保甲式險,無異議理賠才有可能.但一樣不影響,也沒有代位權的問題.

2005-09-25 15:18: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維林史密斯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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