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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可以去請領津貼嗎
有什麼條件嗎
超過給歲不能請領
有幾次機會

2005-09-16 22:02:5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城城 5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其他:工作與就業

2 個解答

非自願的離職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相關條文如下,請務必詳讀: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辦法施行後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一、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二、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 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本辦法施行前三年內,因前項規定原因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或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本辦法施行後仍未就業者,得請領就業輔助金。 前項就業輔助金之實施作業及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非自願離職,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一、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者。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 三、因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而離職者。第六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第七條   失業給付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每個月發給一次。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第八條   失業給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未滿五年者,五年內合計以發給六個月為限。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 十年內合計以發給十二個月為限。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繳納失業給付保險費合計滿十年以上者,合計以發給十六個月為限。第九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證明文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前項離職證明文件,應由投保單位發給。因故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文件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第十條   失業給付自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日起第十五日起算。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安排職業訓練期滿未能就業者,應完成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其失業給付自結訓之翌日起算。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發給訓練生活津貼;其實施作業及經費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依前項規定領取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請領失業給付。第十一條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以書面陳述理由,並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委託他人辦理之。未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失業認定及失業再認定之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第十二條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第十三條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失業給付者,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請領: 一、失業給付申請書。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失業認定或失業再認定證明。 三、給付收據。

2005-09-16 22:04: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一、為什麼開辦勞工保險失業給付?答:為幫助失業者儘快找到適當工作,但在找到適當工作前,不致因無收入而發生生活困窘,故在找工作的期間發給失業給付金,嚴格說來,「失業給付」應該叫做「 再就業給付」。現代社會變遷迅速,經濟結構轉變快,尤其在經濟不景氣時,失業者大量增加,失業者一多,社會必不安定,所以要幫助失業者。二、誰能申請失業給付?答:1.具備下列要件的人可申領失業給付: 未滿十九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事業單位、公司、工廠、 行號參加勞工保險的本國藉產業工人(即勞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規定的對象;自願投保的受僱勞工則不適用)2.所服務之公司、行號等關廠、歇業、休業、轉讓、解散、破產、業務緊縮或生產技術調整致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且非自願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者。3.有工作能力且想繼續工作。4.至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止已參加勞工保險滿二年。5.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三、那些情況申請不到失業給付?答:1.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不接受推介就業之﹁正當理由」係指,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或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或工作地點為申請人於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申請書所填希望工作地點或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市。得不接受﹁安排職業訓練」係指,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之職業訓練與原任及希望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專長等不同或不相似、或職業訓練開訓日逾三個月以上者。2.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者。 3.申請人於退保前已因傷病事故請領傷病給付,而於退保後連續請領該項給付。4.申請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已辦理退出勞保,其保險效力已終止者。5.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6.申請人滿六十歲後失業,因可逕行申請老年給付,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四、應向什麼單位提出失業(再)認定申請?應該檢附什麼資料? 答:1.可向任何一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各地省市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 2.應檢附資料:(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即「失業給付三合一申請書」。 (2)原投保單位(即服務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正本離職證明文件應載明勞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單位全稱及地址、電話、工作性質、工資、離職原因與離職日期(附 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國民身分證附影本一份。(正本驗畢歸還)最高學歷證書影本一份、技術士證影本一份、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一份。(這三項僅供參考)五、申請失業給付需要離職證明文件,如雇主不願發給離職證明,該如何處理? 答:可向原工作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出具離職證明文件。六、申請失業認定應注意事項有那些?答:1.需先向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登記求職(由其負責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於十四天內完成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時才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2.辦理求職登記時,如就業服務機構為您推介工作,會給您一張「就業回覆卡」,當您與雇主面談後,不論就業與否,均應將原「就業回覆卡」寄(送)回推介的就業服務機構。3.未依規定將「就業回覆卡」寄(送)回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不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七、符合申請失業給付的被保險人,可從那一天開始起算領得失業給付?可請領至那一天為止?答:1.哪一天起可領取:自失業者(被保險人)向省市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日被認定失業的第十五日起算。 2.可領至那天為止:可領到失業勞工(被保險人)找到新職或已參加職業訓練或已不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要件的前一日止。八、請領第一次失業給付後,如繼續失業如何繼續申請?答:每半個月應親自前往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接受失業再認定,直到可領取的最高給付(月數)期限屆滿。或找到工作,或參加職業訓練為止。(如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以書面陳述理由,並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委託他人辦理之。)未經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者,勞工保險局停止發給失業給付。九、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後,失業給付如何領取?從申請失業認定到領到失業給付金需時多久?答:失業給付金之領取:當您提出申請被認定失業,並經勞保局查明投保資格後,勞工保險局會自動將失業給付金匯到您的金融帳戶中,約一周左右可入帳。茲假設王大明先生於八十八年一月三日因工廠歇業離職,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前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及申請失業認,因等待期為十四日,故失業給付起日為八十八年一月十八,第二次申請失業給付起日則為八十八年二月二日。十、經失業認定後未能領取給付,如何查詢?答:可能原因為被保險人勞保資格不符規定、給付最長期限屆滿、失業期間另有其它收入超過給付上限等情形,勞保局經審核不給付或需補正資料案件,將寄發不給付通知單或通知補正,申請人可逕向勞工保險局(電話:○二~二三九六一二六六、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查詢。十一、失業給付可領多少錢?可領多久?答:1.每次可領多少錢:每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五十計算,每半個月發給一次。假如您的勞保投保薪資是二萬四千元,則每月可領得一萬二千元。2.可領多久(給付期限):視被保險人繳納失業給付保費期間的長短按下列規定發給: (1)繳納是項保費未滿五年者,每次最高發給三個月,五年內最多發給六個月。(2)繳納繳納是項保費合計滿五年以上未滿十年者,每次最高發給六個月,十年內最多以發給十二個月。(3)繳納是項保費合計滿十年以上者,每次最高發給八個月,最多發給十六個月。假設王大明先生因公司關廠而失業,繳納失業給付保費已滿六年,又其失業當時的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資為二萬四千元,則王先生向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辦理求職登記,經十四日仍無法獲得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時,第十五日起核發失業認定證明書,勞工保險局審核勞保投保資格無問題後將依照王先生的平均投保薪資每半個月發給六千元。但是王先生如果已經再就業,或是被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或是領取失業給付連續已領取滿六個月或累計已經滿十二個月即停止發放。十二、失業期間如另找到工作有收入,可否申請失業給付?給付金額多少? 答:1.失業期間另有工作收入: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者,停止給付。 2.另有工作收入可領金額: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給付中扣除。十三、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可否領失業給付?參加職業訓練後如何接受就業服務?答:1.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得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申請訓練生活津貼〈符合規定之申請人每月發給一萬元,如有撫養親屬,每月可在加二千元,最多可領一年〉2.經安排參加職業訓練期滿仍未能就業者,可申請失業認定,並發給失業認定證明書,其失業給付金自結訓之翌日起算。 十四、為什麼失業者仍未找到工作,但失業給付金的發放有期限?最多只能領十六個月?答:為免失業者領到給付金就不想找工作,所以有期限的限制,失業給付金只是幫助失業者在找工作或受技能訓練期間能維持基本生活,訂有領取期限就是促使失業趕快再去找工作。十五、民眾失業經年,迄今仍然失業,早已不具勞保資格(已退保),可否申請失業給付?有無其他救濟措施?答:從八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歇業、轉讓、解散、破產宣告或業務緊縮情事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者,才可請領。但在八十五年元月一日以後失業如因所屬投保單位〈如服務單位〉關廠、歇業、轉讓、解散、破產宣告或業務緊縮原等情事離職者,得專案領就業輔助金。〈就業輔助金之實施辦法正由職訓局擬訂中)十六、如對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不予失業認定」之決定有異議,或對勞工保險局核定不發給失業給付金,如何處理? 答:1.如不服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之認定,可檢附相關證據逕向該省市就業服務中心〈站〉提請復核,或填具申請書,向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向省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2.對勞工保險局核定不發給失業給付金時,可於收受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據勞工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十七、申請人離職時與雇主之間仍有勞資爭議情事,可否請領失業給付?答: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勞資爭議爭訟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的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參考資料http://ccis.nou.edu.tw/qa/881/400407-3.htm

2005-09-16 22:05: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abbit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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