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把還在貸款中的房子轉賣給朋友,對方卻沒有按時繳款,搞得她已經掛上授信異常的連徵代號,如今房子已遭法拍,我朋友在上個月也已經把剩餘貸款繳清;試問:我朋友真ㄉ已經沒辦法再向銀行做任何往來了嗎???
2005-09-04 03:30:1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個人理財
銀行法
第 5- 2 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第 12 條 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 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 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
證。
第 12- 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
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第 13 條 本法稱無擔保授信,謂無前條各款擔保之授信。
第 14 條 本法稱中、長期分期償還放款,謂銀行依據借款人償債能力,經借貸雙方
協議,於放款契約內訂明分期還本付息辦法及借款人應遵守之其他有關條
件之放款。
2005-09-04 06:08: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1 · 0⤊ 0⤋
1.建議先到原貸款銀行確認之前貸款到底拖多久才繳清的.
2.再問一問銀行到底多久紀錄才會沒有.
2005-09-04 13:48:1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ZZZ 7 · 0⤊ 0⤋
一。您的朋友出售房屋,但仍未辦理塗銷抵押權,所有權就移轉;買的人叫「揹胎」,賣方仍為房屋貸款之債務人。這跟一般幫人家做保證人不太一樣。
二。您朋友踓然已繳清銀行借款,但授信異常記錄還是存在,不致於都不能與銀行有任何往來,但仍會影響往來條件。
告訴您朋友,有機會再賣房子,不要再做此烏籠事。
2005-09-04 10:13:2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