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 下
如果 公司所開出去的銷項發票
1。開出去的銷項發票之扣抵聯收執聯已交付給客戶,且客戶已拿去申報扣抵了
2。事隔四個多月,結果客戶惡性跳票,扣抵聯和收執聯因客戶已拿去申報且不願意再去做此張發票"作廢"的動作。
3。此客戶惡性跳票已進入法律訴訟的程序了。但可能要一二年的時間才會有結果。
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公司所開的銷項發票已繳的稅額 還可以退還嗎?
或是 帳面上應怎麼處理會對公司較有利呢?
請知道的人 告知一下: 謝謝
2005-09-02 07:54:2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億萬成真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營業稅是代政府收的稅款,會開發票給客戶表示你已將貨出給他公司了,也就是達成銷貨條件了,你開發票是應該的,你沒開反而造成漏開發票,要受罰的.雖此筆交易收不到款,那也只能將此筆列為呆帳處理,所以該筆稅額是不可以退回的,針對呆帳損失之認列一要有催收證明二要經二年催討皆未收到本金或利息者即可列為呆帳損失,你們只是進入法律訴訟程序,若經判決亦可以債權憑證證明列報損失,有關呆帳損失之規定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或再詳問你公司會計師
2005-09-03 18:32: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ndy 3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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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22:35: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MSUPOMPXNZWV 1 · 0⤊ 0⤋
支票跳票是貴公司和客戶的債務問題,跟發票的銷項稅額無關,當然不可以退還。
事實上,這筆交易有發生,本來就該開立銷貨發票,也不該作癈。
帳面上應該可以以"呆帳損失"入帳,不過相關的規定我不清楚,你可以問問你們的會計師。
2005-09-02 11:42: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andy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