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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委託台資企業大陸廠生產組裝產品.其中某些零件需要有補給品替換.

但廠商卻回答說因為合同核銷的問題,當初所申請的是成品的編號,並無單品編號,所以無法提供單品出貨.並說因為一年之中單品出貨數量不多,而且申請合同需要花很多錢而不願意申請單品合同(因為組裝一件成品需要多數單品,所以單品編號會很多).

請問這樣的回答合理嗎?
但我們又非得需要單品作替換的動作時,該怎麼處理?
即使我們要求需要購買新紙箱裝在同一貨櫃出貨,也被以同樣回答而被回絕,
跟大陸工廠做生意真的超級麻煩,請了解大陸經貿高手幫幫忙~~

2005-08-24 06:57:4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其他:商業與股市

謝謝回答~~
我還想請問我的廠商要求另外申請合同需要我們負担費用.若申請<銷售確認書>的簡式合同,需要花多少錢和幾個工作天呢?
為不損害好心回答者的權益,我有另開一個問題,可在那裏回答,同樣也給20點.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82410189

2005-08-24 10:26:20 · update #1

謝謝回答~~
我的廠商原工廠是在台灣,工廠遷至大陸後,是屬於進料加工,走三角貿易出貨至日本.
在台灣生產時可以提供補給備換用單品和紙箱.
遷往大陸後卻什麼都不行...
進料加工的話是不是不能辦理簡易合同出口我公司所需要的補給品呢?
日本客戶正在生氣中....

2005-08-24 19:50:41 · update #2

4 個解答

基本上貨物銷售合同的書面型式沒有特定的格式及限制,有正式合同'確認書'也有協議'備忘錄...等型式,此外還有訂單何委託訂購單等.
目前中國出口業務中.書面合同主要採用兩種形式:一種是條款較完整'內容較全面正式合同,如銷售合同及出口合同;另一種是內容較簡單的簡式合同,如銷售確認書.
(1)出口合同的內容比較全面'除商品的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單價'裝運港還有目的港'交貨期'付款方式'運輸標誌'商品檢驗等條款外,還有協議索賠'仲裁'不可抗力等條款,他的特點在於內容比較全面,對雙方的權力及義務以及發生爭議後如何處理,均有詳細的規定,定這種型式的合同,對於明確雙方的責任,避免爭議的 發生都是有力的,因此對大宗商品貨成交金額較大的交易,一般皆採用此種合同型式,但是手續上卻較為麻煩,我想對方會拒絕您應該是這個問題所致.但您不訪試試看下面的另一種方式來簽訂合約.
(2)銷售確認書屬於一種簡式合同,他的內容包括:商品名稱'規格'包裝'數量'單價'交貨期'裝運港及目的港'付款方式'運輸標誌'商品檢驗等項,對於異議索賠'仲裁'不可抗力條款,一般都不予以列入,這種格式的合同,適用於金額不大'批數較多的小土特產品和輕工業品,或者已訂有代理'包銷長期協議的項目,此種合同,多數廠家都會接受,您不妨試試看.

2005-08-25 01:05:23 補充:
進料加工的意思是指:中國大陸加工廠商動用外匯向國外原物料廠購買原物料件進口後加工,其物料權屬於加工廠,所以在此一條件下"進料加工廠"可以自由運作貨物的買賣(PS:若他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入中國端,意味著他已經上税完畢,當然可以自由買賣),以你的狀況來看,我大膽推測,他應該是在退稅方面有問題才不太願意給你備品(進口關稅無法銷退,僅能夠退回17%的增值稅),再者以進料加工方式所生產的貨物若外銷出口,他會退稅退的很慢(17%增值稅),在此一狀況下倒還不如在國內賣貨,直接收匯,所以我建議您,未來不妨在你們所簽訂的合同裡加註"備品"的條件,這樣他們才不會有藉口不願意交貨.

2005-08-24 08:22: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ob 5 · 0 0

你的供應商應該是走申請來料加工之合同並非走一般貿易。如果是的話,那麼只會申請成品的合同不會去申請料件的合同。一個成品是由很多個料件所組成,然而申請一本合同需壓在海關大筆的保證金,所以一般台資工廠頂多申請兩本成品合同做核銷。如果只有成品合同的話,單料件絕對不可以和成品一起過大陸海關,如果海關查到的話,工廠的關務就準備去被海關問話了且爾後會常常被卡關查車。如果你所需的數量不多的話,可以請他們在大陸走快遞到香港,然後再從香港走海運回台,不經過大陸海關就沒問題。但如果你需要很多數量的話,我相信你的供應商應該也部會同意,因為他們的帳上永遠只進不出,會被認定有內銷的嫌疑。

2006-12-09 01:15:07 補充:
補充,如果你的供應商還不是同意幫你走快遞到香港的話,請他的來料供應商直接出給你。以上是我們工廠所使用的方法,缺點是運費成本會增加

2006-12-08 20:07:0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瑋 1 · 0 0

有關於你提出問題就要看那家企業所申請的手冊是哪一種的在大陸手冊有分來料加工與進料加工兩種前者是屬於代加工性質後者是屬物品銷售性質因此要先了解該供應的企業屬性才可知道原因出在什麼地方
而紙箱出口是在於該企業營業項目中是否有紙箱買賣申請項目如果沒有那就沒有辦法出貨

2005-08-24 18:15: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nhan chen 1 · 0 0

該間公司會這樣回答也是正確的,因為當大陸的合同申請的是哪樣項目,就必須只能出口該樣東西,因為目前大陸海關抓的嚴,所以只要一被查到未申請合同卻裝櫃或有申請合同卻少報的情形,都會造成大陸該公司輕則罰錢、重則取消公司的申請執照,現在台商在大陸設廠,大部份也只能對大陸的政府低聲下氣,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每一段時間還得花大把銀子付紅包給當地的官員,他們心情好時什麼都當作不知道,心情不好or缺錢時,就會藉故一些小事而找台商公司的麻煩。
如果真的貨趕的話,可以詢問其他家台商公司,問看是否可以用他們的合同出貨(不過也要有申請合同才行),等貨送達後再付錢給他們,或是可利用小三通送過去,現在有很多貨運公司有在辦理小三通,只要貨給他們,他們就會在14天之內送到大陸的工廠,不過這個也有風險,目前台灣承作的貨運公司愈來愈少了,另外一種也是寄貨運公司,他們是出貨櫃方式,經由正常出口報關出去。其實未申請合同但想出貨到大陸,是有很多方法的,只要多加詢問即可。

2005-08-24 07:22:1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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