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被老闆解聘了,因為自己覺得專業能力還不夠,
所以我想申請職業訓練券去參加政府辦的職業訓練,好好充實一下再繼續工作.
可是我不曉得要申請職業訓練券的"非志願性失業"的認定是什麼?
是指像我這樣非自願性離職的就算嗎?(我有非志願離職證明)
還是要去就業服務站辦求職登記,面試幾個工作都不成功才算嗎?
可是我想趁這段時間好好訓練一下自己,還不想找工作.
如果是後著的話,我是不是要假裝應徵找工作,都應徵不上才能拿到職業訓練券呢?
如果是一般失業的身分,可以去申請政府的職業訓練嗎?會不會不容易入選?
問題好多,麻煩知道的前輩幫我解答,謝謝!
2005-08-23 16:19:51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above227 2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謝謝妹妹,您的回答很詳盡.不過我要上的職訓不是電腦類的,是西餐類的真的很難找到上西餐的課,被解約之後花了一天終於被我找到政府剛好有職訓.(因為之前是做餐飲業,可是不是餐飲科系畢業).我不是想領失業救濟金過活,我只要可以符合資格去職訓就可以了.如果照妹妹的說法,我就算沒有去申請職業訓練券,也可以一般失業的資格,自費去上囉??
2005-08-25 17:19:03 · update #1
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2月03日
發文字號:職公字第092008113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04月22日
發文字號:職公字第0930017639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05月17日
發文字號:職公字第0930016510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職公字第0930051152A號
上網日期:94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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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及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
二、目的:
運用民間訓練相關資源,增加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與特定對象及ㄧ般國民之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管道,培訓就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三、辦理單位及業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3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建置事項。
4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5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撥及申請就地審計等事項。
6其他相關事宜。
(二)執行計畫單位:
1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 配合對口職訓中心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2) 辦理職業訓練諮詢與核發職業訓練券及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3) 督促持券學員辦理報到。
(4) 開立甲式職訓券學員「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附件一)。
(5) 結訓學員之後續就業服務及失業給付事項。
(6) 其他相關事宜。
2六所職業訓練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 辦理本計畫之宣導。
(2) 服務轄區訓練需求調查及開發訓練職類。
(3) 訓練單位及訓練班次之評選公布及訂定合作契約。
(4) 辦理訓練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
(5) 編訂參訓學員服務手冊。
(6) 執行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查核事宜。
(7) 督導教務管理相關事宜。
(8) 受理乙式職訓券學員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訓練生活津貼之申請及經費核撥作業。
(9) 督導訓練單位配合辦理甲式職訓券學員網路申報作業及乙式職訓券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作業。
(10) 參訓學員資訊系統配合事項。
(11) 受理學員申訴及建立處理制度。
(12) 結訓學員就業情形之通報聯繫及統計等事項。
(13) 訓練費用之申領及核銷事宜。
(14) 辦理訓練單位期末檢討會。
(16) 其他相關事宜。
(三)訓練單位:經各職訓中心評選合格之訓練單位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規劃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2協助參訓學員完成報到手續。
3辦理課程說明。
4辦理甲式職訓券學員到訓、訓練期間異動及結訓等網路申報作業,俾利發放或停止發放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5配合辦理乙式職訓券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發放作業。
6學員訓後推介就業。
7其他相關事宜。
四、適用對象:
(一)甲式: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者(就業保險法施行前,非自願離職,於該法施行後始辦理求職登記者,一併適用。)。
(二)乙式:
具有下列身分且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目前無工作,正在尋找工作之特定對象---
1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核券日前三年內,參加勞工保險三個月以上。
2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婦女失業者,其工作所得為提供家庭(以戶為單位)生活所需唯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3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中慢性精神病患者,須領有醫療復健機構開立之「精神病患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
5原住民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戶籍已登記為原住民者。
6低收入戶之失業者: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
7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指「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最近二年內經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開案,轉介參加訓練、就業之個案,由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公文認定身分。
8更生保護人之失業者:指符合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定之受保護人身分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所提供已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者。
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符合免費參加職業訓練之對象。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一般國民之失業者: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本國國民之失業者。
五、適用對象繳驗之證明文件:(如經就服中心綜合服務台簡易諮詢已繳驗者免附)
(一)甲式:
1核券日前三年內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開立之離職或資遣證明書(須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服務起訖期間)。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
(二)乙式: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者切結書(附件二,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
3左列第二款至第六款(第二款對象限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者,應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除前項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
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正本。
2負擔家計婦女之失業者:
(1)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姊妹等)。
(2) 年滿十五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二份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
3中高齡失業者。
4身心障礙失業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5原住民失業者: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6生活扶助戶失業者: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家庭暴力被害人之失業者:各地方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二年內所出具轉介參訓、就業輔導之相關證明文件。
8更生保護人之失業者:由負責保護之更生保護會(含分會)或當地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出具受保護(管束)身分證明文件者。
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就業協助方案」符合免費參加職業訓練之對象:參照本方案免費參加職業訓練各款身分之相關規定。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三)一般國民之失業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適用職訓券學員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標準如下:
(一)甲式職訓券: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參訓期間,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六個月。
(二)乙式職訓券:參照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農漁民參加轉業訓練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七、實施方式:
(一)預估核券數及配置訓練崗位:年度開始前,各職訓中心結合轄區訓練需求調查報告,於本局配置預算額度內規劃當年度辦理職類群及班級數,依地區、職類、期程按季均衡配置,並分類按專業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評選訓練計畫。
(二)公開徵求訓練單位:各職訓中心依預定辦理職類群,公告徵求民間訓練單位提送訓練計畫組合,經評選訓練後能促進就業之訓練計畫,公布於本局「職業訓練網」及造冊送就服中心運用。
(三)開立職訓券:失業者經就服中心職業訓練諮詢適訓(身心障礙者並需考慮訓練單位之設施是否適合),且經查核當年度內未曾接受職訓券補助參訓者,得視職訓券專班審查結果,開立職訓券安排參訓。
(四)錄訓規定:訓練單位依訓練計畫辦理招生作業,除各公立就服中心推介持券學員,應優先受理,一律錄訓開班訓練,招收ㄧ般國民之失業者,結訓後輔導就業且具證明者,補助百分之八十訓練經費。
(五)職訓券失效:失業者應於選定班次指定時間內持券完成報到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到訓者,該職訓券失效,應重新申請,並經公立就服中心或職訓中心重新評估需求後再行核券。
(六)期中管控:各職訓中心不定期訪視,查核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建立參訓學員申訴意見管道及處理制度;訓練期程在三個月以下之職訓課程,至少訪視二次,訓練期程三個月以上者,每超過一個月,增加訪視一次,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訪視報告及受訓學員意見調查表格如附件四。
(七)學員異動申報:訓練單位於學員到訓、中途離(退)訓及結訓後,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學員管理系統即時完成登錄申報作業,俾利職訓中心訓練管理及就服中心後續就業服務、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推介就業: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各廠商、企業界、可就業之單位團體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結訓後,訓練單位應隨即將結訓學員名冊送轄區就業服務中心同步輔導學員就業。
(九)績效考核:本計畫項下各職訓中心應運用積極勞動市場移轉性指標概念,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辦理訓後就業追蹤,並建立下列共同性指標,俾分析訓練成效:
1失業週期分三區間:分別為三十週期以內失業週期、三十週至五十二週期、五十二週以上失業週期。
2結訓後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進行就業穩定率調查,並與失業者失業週期做交叉分析。
3結訓後三個月調查三個月內曾就業者、結訓後六個月調查仍在職且六個月內就業三個月以上者、結訓後九個月調查仍在職且九個月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就業一個月以上之工作始得併計月數)
4結訓學員就業率列入本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計畫」考核訓練單位辦理績效項目之一,作為下年度是否補助之依據。
八、訓練費用支付標準:
(ㄧ)申請單位於提案時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實施內涵之需要,說明其經費運用結構與需求,依照「指定報價項目」與「開放自由報價項目」(參照規劃職訓專班注意事項)編列費用項目及額度,並將各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次預訓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報價。各職訓中心應審查申請單位提報各該班次之訓練組合,是否符合公告之訓練目標及提案規範之需要,予以調整,並參考服務轄區曾辦理職訓課程之訓練成本,審查其經費結構、項目、額度及運用之合理性,據以遴選並議核各班次辦理個人訓練之單價費用。
(二)參訓學員如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經核實無誤者,按核定個人訓練單價全額補助訓練單位;未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或未就業者,按個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補助訓練單位。持券學員中途離(退)訓,其實際參訓時數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就業證明者,按核定個人訓練單價全數支給訓練單位;未檢附就業證明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五。實際參訓時數不滿二分之一且有就業證明者,支給個人訓練費用之半數;未檢附就業證明者,按個人訓練費用半數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三)訓練單位於職訓券學員結訓後三個月內如有推介就業,且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同)及補助訓練單位支付職訓券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者,得請領總訓練經費之百分之十五。
(四)職訓券學員結訓後,如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推介就業者,訓練單位不得請領百分之十五之就業尾款(惟仍得列算為當年度就業達成率)。
九、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
(一)參訓學員如未具甲、乙式券資格條件者,應自行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訓練計畫經執行後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付費用)。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訓練單位應適時通知備取者參訓。
(二)前項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收繳費用、開訓學員名冊及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需備註其身份別)報職訓中心審查,經核對參訓學員身份並核算參訓學員自負費用無誤後,將收取款項按季彙整造冊繳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各訓練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計畫所定標準比例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除追繳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經費撥付與核銷程序:
(一)各職訓中心於年度開始後,依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請領配置量需要款項備用,並依訓練單位授課進度分期撥付。
(二)職訓中心應於訓練單位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按該班各適用對象分類檢附參訓學員名冊或職訓券正本、補助訓練單位支付職訓券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持券學員上課簽到(退)表、學員成績考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等辦理核銷。三個月內如有推介職訓券學員就業者(含中途離退訓),訓練單位得檢附就業證明請領百分之十五訓練經費,由職訓中心核轉本局結銷。如經向審計部報准就地審計者,仍應將各班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成績考核表、受(結)訓學員名冊送本局核銷。
十一、經費來源:甲式職訓券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由就業保險職業訓練項下支應,乙式職訓券及初次就業無勞保紀錄者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十二、成果統計:
各就服中心及各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情形,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使持券學員確實瞭解職訓券參訓相關規定及權益,參訓前需簽具「參訓切結書」(附件五),以維護持券學員自身權益。
(二)職訓券以一年內申請一次為限,持券學員如有下列事項,經訓練單位勒令退訓者,亦併列入統計:
1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2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三)持券學員如有下列事項,得申請退訓,惟不受前項一年內以訓練一次之限制:
1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2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
3提前就業者。
4奉召服兵役者。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因訓練單位之因素,導致停課,使學員無法完成訓練者,職訓中心不予補助訓練費用,並通報就服中心,諮詢學員訓練就業意願,得轉介其他訓練單位,且不受當年度訓練一次之限制。
(五)失業者如有提供不實切結及不實資料等文件申領者,其參訓班次之訓練經費除全額追繳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四、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2005-08-24 16:11: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艾文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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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06:06: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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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5 03:59:5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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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4 05:05:0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請注意★★
職業訓練券實施計畫自95年1月1日起廢止了!
2006-06-29 08:26:4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Scott 4 · 0⤊ 0⤋
就業服務站開『學習券』的課程內容是專提供給都沒有電腦基礎的人上的喔,我問過了,我想學網頁,打去問職訓局,他們說學習卷都是基礎的課從開機開始教起的...
2005-09-30 05:43: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既然你有非自自願離職證明,那就代表你是被資遣員工,就算你沒有請領職業訓練卷,至少你也可以去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你可以以被資遣員工的身分免費去參加職訓,而非以一般身分,一般身分的話,還得要自費20%‧
記得,帶著你的
1. 身分証、印章、存摺
2.資遣證明/老闆開的非志願離職證明(載明離職原因、工作性質、服務起迄日期及累計年資,如果老闆們有表格,可以到就業服務站去拿表格,請把你炒魷魚的老闆蓋章證明‧)
3. 到勞保局去請領勞保異動表(勞保明細)‧
4.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二份 (如果就業服務站的人比較好的話,對方會幫你影印‧)
你資料齊全後,對方會像心理醫生一樣,問你一些有的沒有的,以判定要不要開職業訓練卷給你,有時候你會遇到比較跩的個管員,你一定要沉住氣‧
讓他覺得你很有想要去工作的動力,但是因為缺乏技術、缺乏專業能力‧
所以很難找到工作‧
你最好不要跟他說你不想找工作,不然他不會讓你去上職訓,要上職訓或是申請政府工作的前提,是一定要『有工作意願者』,如果你是抱著想靠領生活津貼金過活,或是抱著想幫自己的腦袋充電,為了上課而上課,通常都不會通過,因為就業服務單位他們並不認為自己是教育單位或是社福單位,他們內在通常都有一副鐵石心腸‧
切記,你快一點去問吧,因為申請失業給付有期間限制‧前提是,你之前老闆要有幫你投保勞保‧
許多職業訓練開的課程都相當簡單,上課的時間也都相當短暫,根本學不到什麼東西,都只是學皮毛,就像私立學校那樣,混文憑而已的感覺‧
所以你一定要貨比三家,拿自己現有的被資遣員工身分,去挑到真正對自己能夠充實,且自己有興趣的課程,北中南都有職業訓練中心‧
如果你真的想知道確切知道有開什麼樣的職業訓練課程,你恐怕還得再跑一趟行政院勞委會的職業訓練局/或是上職業訓練局的網站查詢(有的有提供住宿、有的擇沒有),有的有比較專業一點點,是輔導考證照的‧
如果你的公司以前沒有幫你投保勞保,那你可以到就業服務站開『學習券』,但是研習機會每人畢生只有一次機會。(你都已經會上網留言了,那個想必一定對你來說是很簡單的課程‧)
現在今年請領職業訓練卷的條件有放寬許多,所以如果你要請的話,最好今年內快一點請領,因為到明年的話,電腦課程會改成線上教學‧
2005-08-24 16:49:01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