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有何不同?
2005-08-14 06:16:1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投資
樓上的,這樣會不會太複雜啦!連我都看不懂咧!以後貼簡單點啦!認售權證與認購權證不同之處,在於認購權證屬「買權」,而認售權證屬「賣權」。認購/認售權證持有人,有權利在期間內(美式)或到期日(歐式),以約定履約價格向發行人,購入/賣出一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之有價證券。
2005-08-14 10:19: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投資理財知識家-宋仁嵩地政士事務所 7 · 0⤊ 0⤋
1.何謂認購權證? 認購權證是一種台灣新興起的金融商品,也是「選擇權」的一種。它具有避險、投機、套利的功能,而且「認購權證」的持有成本較底,因此有以小博大的特質;加上有權利而無義務,所以風險有限,但是獲利卻可以無窮。在國外,包括機構投資人以及散戶大眾,都廣泛地運用這項金融工具。 首先用一個具體的購屋實例來說明何謂「認購權證」。 假設陳先生想要買一棟房子(參見圖1-1),市價為新台幣1,000萬元,他判斷未來一年房價可能大漲(民國七十六、七十七年就曾經出現這樣的情況),可是手頭上卻又沒有足夠的現金可以馬上下定,於是陳先生決定和屋主訂立一個契約,約定在未來一年內,陳先生保留一個權利,就是得以用1,000萬元的價格,向屋主認購該棟房子。而為了取得這個權利,他付出相當於房價成本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0萬元給屋主,這100萬元就是這個契約的權利金,契約標的物是該棟房子,「執行價」1,000萬元,契約期間一年。這個契約運用了「選擇權」的概念,其實也是認購權證的最基本形式。 對陳先生而言,由於簽訂這個契約,他可以延長籌款的時間,而且如果房價真的大漲,他也可以依照當初約定的1,000萬元價格去購買該棟房子。譬如在一年內房價大漲五成(如圖1-2),陳先生決定向屋主要求執行這個契約,於是依照執行價付出1,000萬元買下該棟房子,由於陳先生先前已經付出100萬元的權利金,執行這個契約後,總計付了1,100萬元。由於該棟房子市價已上漲為1,500萬元,陳先生等於是淨賺了400萬元。 但如果房價不漲反跌(如圖1-3),該棟房子從市價1,000萬元下跌為800萬元,此時陳先生如果執行這個契約,也就是用1,000萬元買下該棟房子,那麼馬上會出現200萬元的跌價損失,因此陳先生會選擇放棄執行這個契約,此時他的損失就是當初為這個契約所付出的100萬元權利金。 從這個例子來看,我們可以說認購權證的獲利是無窮的,損失卻是有限的。因為房價可以從1,000萬上漲到1,500萬,甚至2,000元,其報酬可能呈倍數成長,所以說獲利是無窮的;相對來說,房價如果下跌,甚至因為某些因素導致該棟房子變得一文不值,無人問津,投資人最大的損失只是100萬元,也就是放棄權利金,不去執行這個契約而已。 這樣的契約,就是一種認購權證;如果嚴格定義,可說是: 認購(售)權證是一種權利契約,也稱為選擇權,但時間一般較選擇權為長,其持有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 (或未來一段時間內),以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 其標的物可以包括股票、指數、股票籃、商品、利率及貨幣等。交割方式可以實物交割,也可以現金交割。 另外,依照台灣證券交易所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對認購權證所做的定義,則是: 發行人所發行之一定數量、特定條件的一種有價證券;投資者付出權利金而持有該證券後,有權在某一特定期間內(或特定時點),按一定的價格向發行者買進一定數量之特定標著物,或結算價差之權利,但無義務。 2.認購權證和認股權證的差別 台灣目前發行的是「認購權證」與「認售權證」,一般俗稱也有「認購權證」的講法,對照英文都是指"Warrant"這種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從原理上來說,認購權證和認股權證並無不同,不過在基本特質方面,兩者仍有差異。 投資人目前在台灣只能接觸到「認購權證」(Covered Call Warrant)和「認售權證」(Covered Put Warrant);至於「認股權證」(Call Warrant),現在台灣還不能發行。 上述英文的用法,"Call"是「買入」的意思,"Put"指「賣出」;也就是"Call Warrant"為「買入型」權證,"Put Warrant"為「賣出型」權證。而"Covered Warrant"的說法,主要是指該權證由買賣雙方之外的第三者金融機構,譬如由投資銀行、綜合券商等金融機構所發行,他們針對某一標的股所發行的權證,即是所謂的「認購權證」。至於「認股權證」則是由標的股公司本身發行,在未來擁有換取公司新發行股票的權利。目前台灣的法令規定,上市公司還不能發行認股權證。 就認購權證和認股權證的基本特質來說,我們可以根據幾項主要不同特質來作區別: 1.就發行人而言:如前所述,認購權證的目的是由標的股公司以外的第三者金融機構所發行;而認股權證則是由標的股公司發行。 2.就標的物而言:認購權證的標的物,舉凡是法律上訂定的可融通之物均可發行;而認股權證的標的物則單指股票,而且是上市公司未來將發行的新股。 3.就發行目的而言:金融機構發行認購權證的目的是為了滿足投資人投機、避險、套利等需求;至於上市公司發行認股權證,主要是滿足集資的需求,也可以當作股票股利發行,或配合公司債形成發行。在國外也有很多例子,是公司發行認股權證當作員工的酬勞發放給員工。 4.履約執行對股本的影響:當權證持有人決定按條件履約執行時,由於認購權證的發行商會買進標的股做為準備來滿足投資人的換股需求,因此投資人履約換股後並不會對標的股公司的資本額產生改變,不會有稀釋盈餘的作用。但是在認股權證的情況下,由於標的股公司在投資人履約換股時將發行新股,因此會造成股本的增加,產生稀釋盈餘的效果。 5.權證的權利形態方面:第三者金融機構發行的"Warrant",可以有買權(Call)和賣權(Put)兩種,也就是所謂的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但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認股權證,主要是配合未來將要發行的新股,因此只會有買權一種形態。 3.認購權證的類型 認購權證依照其特性,可區分為下列類型。 一、依契約權利執行時點分類 可區分為「歐式」和「美式」兩種。 所謂「權利執行時點」,是指認購權證持有人依照執行價格要求履行買入或賣出的時間點,就歐式而言,是指在到期日當天才能夠執行買賣。以前述購屋例子來說,必須在契約到期時才能執行契約,這是所謂的「歐式」契約;而在這一年內的每一天,不論房價是漲是跌,權證的持有人都不能要求執行這個契約。 至於「美式」契約,則約定在契約成立之後、到期日屆滿之前的任何一天,權證持有人只要認為具有執行利益,都可以要求執行該項契約。目前台灣發行的認購權證,「歐式」和「美式」都有,契約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為兩年。由於美式的認購權證隨時可以執行,比歐式的認購權證到期才能執行具有較多的優勢,因此美式的認購權證價格相對上會比較貴。 二、依權利內容分類 分為買入型權證和賣出型權證兩種;目前在台灣就是認購權證以及認售權證兩種。 認購權即「買權」,也就是權證持有人有權利在未來一段時間(或於未來某一特定日),以約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換句話說,認購權證的持有人一般是看好標的物的未來前景,也就是偏向多頭。至於認售權則是一種「賣權」,指權證持有人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於未來某一特定日),有權利以固定價格「出售」一定數量的特定標的物給權證發行者;換句話說,認售權證的持有者基本上是看空標的物的前景。 因此,認購權證是反映多頭看法,認售權證則是反映空頭看法。以股票的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為例,如果預期標的物的股票價格上漲,就應該買認購權證;如果預期股價下跌,則買認售權證。 再以前述購屋的例子為例,如果這個契約是買入型的認購權證契約,當房價上漲時,權證價格也會跟著上揚;如果房價下跌,其價格則會跟著往下跌。相反的,如果該契約是賣出型的認售權證契約,那麼房價上漲時,該權證的價格反而會往下跌;如果房價下跌,認售權證的價格則相反地會往上漲。因此,認購權證基本上是看多,認售權證則是看空。 三、依標的物內容分類 針對股票發行的認購權證與認售權證,可分為:個股、一籃股票(或所謂的股票籃),以及股價指數等三大類型。 個股的認購權證,譬如在一九九六年,國外的金融機構就曾經針對聯電等七種股票,在海外發行單一個股的認購權證。至於所謂的「一籃股票」,則是針對某一類型股票所設計的權證;通常這種一籃股票都會有一個中心概念,例如:針對某種「概念股」,或某個投資主題來選擇個股組成。譬如針對金融股、或電子類的IC封裝股,組成一籃股票來發行認購權證。柏克萊證券就曾經於境外發行台灣的「券商股」認購權證。另外,美林證券或瑞士聯合銀行等金融機構,也針對台灣的股價加權指數,發行指數型認購權證。 四、依獨立性分類 獨立型的認購權證,如前述個股、一籃股票或股價指數的認購權證,都屬於獨立型的認購權證。至於附隨型權證則是跟隨另外一種有價證券一起發行,這些其他的有價證券可以是公債、公司債,或者是基金。發行附隨型認購權證的目的,往往是為了增加投資人認購原來的有價證券的誘因。 五、依交割方式分類 可分為實物交割和現金結算兩種形態。 以前述購屋的例子做說明,如果是實物交割的方式,買方要執行契約時,屋主會要求取回認購權證,並索取1,000萬元的執行價,然後買方就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如果執行時房價已經上漲到1,500萬,那麼買方等於總共得付出1,110萬元(包含先前已支付的100萬元權利金),買下該棟市值1,500萬的房子。 至於現金結算的方式,則是買方在要求按契約執行價格執行時,可以要求屋主毋需將房子過戶,而是結算市價和執行價的差額,用現金交付給買方即可。換句話說,當房子市價上漲到1,500萬時,買方得要求屋主支付500萬差價給他(市價1,500萬減去執行價1,000萬的差價),由於買方已經支付了100萬元權利金給屋主,因此還是淨賺了400萬元。 4.為什麼要投資認購權證? 對台灣投資人而言,認購權證不僅是一項新興的投資工具,而且讓投資人在股票投資上,有更大的操作空間,為什麼呢? 以前,台灣股市還沒有認購權證這種金融工具的時候,投資人如果看好台塑這家公司的前景,唯一的辦法就是買台塑的股票;而如果投資人真的非常看好台塑,甚至還可以融資擴大信用來買台塑。相反地,如果投資人看壞台塑,那麼他可以先賣台塑股票;如果非常看壞,還可以融放空台塑。 除了這種操作方式之外,投資人也可以透過購買基金,間接投資台塑。但因為每一支基金的持股種類相當多,因此很難精確、合理地反映出投資人對台塑這家公司的偏好。 現在由於認購權證的出現,投資人有了更多的操作選擇。 認購權證具有以小博大的特性,容許投資人以較少的金額,參與台塑股價的漲跌。特別是某些高價位個股,例如:電子股大漲之後的某些個股,如華碩或力捷,投資人買進一張動輒需要新台幣幾十萬元,如果發行了這些個股的認購權證,大約只要幾萬元,投資人就同樣可以參與這些高價位股票的漲跌。這不僅擴大了投資人參與股票市場的機會,而且適當地運用認購權證,也可以使投資人的操作手法更為靈活。 譬如,小李在每股500元價位買了一張華碩,總共投入了50萬元資金,後來華碩一路上漲到800元高,小李無法判斷華碩股價是不是還有繼續上漲的空間,按照以往的經驗,他只能選擇賣出華碩,實現30萬元獲利,或者是繼續時有華碩。 如果有某家綜合券商或投資銀行發行華碩的認購權證,此時小李就可以將手中的那張華碩先行獲利了結,然後可能只需要再投入八或十萬元的現金,就買進一張華碩的認購權證,如此一來,華碩股價如果繼續上漲,小李手中的認購權證價格也會上揚,他同樣可以享受到華碩上漲的好處。而如果華碩價格下跌,小李的最大損失也不過只是當初買進認購權證時,所付出的八或十萬元權利金而已。換句話說,小李適當的運用認購權證,就可以保住一定的獲利,同時可以繼續參與該股股價的漲跌。 另外,對於非常保守的投資人來說,如果他們認為股票市場的投資風險太高,他們也可以選擇買進附隨型認購權證,這種認購權證是搭配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公債或公司債所發行,保守型的投資人可以從公債或公司債的利息收入,得到一定的獲利水準保障,同時也可以藉由持有附隨發行的認購權證,參與股票市場的投資機會。因此認購權證提供給投資人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操作空間。 5.認購權證的投資風險和報酬 如前所言,投資認購權證的可能最大損失,就是當初購買認購權證所投入的權利金,即使標的物價格跌到只剩原來價格的一半,甚至十分之一,投資人最大的損失還是原來所付出的那筆權利金。 如果是投資期貨,當商品價格跌到一定程度,就必須面對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此時投資人可以選擇斷頭殺出,或者增加保證金;可是該種商品價格仍可能繼續下跌,投資人的損失也會持續擴大。同樣地,如果是融券放空股票,投資人也可能會被追繳保證金。不過,買認購權證或認售權證就沒有這樣的問題:如果投資人買了價值100萬元的認購權證,那麼他潛在可能的最大損失也就是100萬元而已。 可是相對來說,認購權證的潛在獲利卻是無限的;如果標的物價格不斷往上漲,認購權證的價格也會不斷上揚,因此其獲利是無限的。可以說,認購權證的風險和報酬,基本上並不是對稱的(請參見圖1-4)。 只是對很多投資人來說,由於認購權證具有「以小博大」的特色,加上前述「損失有限、獲利無限」的特質,往往很容易讓人產生錯覺,貿然將所有資金投入買進認購權證,因而擴大了本身的風險水準。譬如依照合理的風險計算,投資人應該只投入百分之十的資金買進某支認購權證,但是當投資人貪圖「獲利無限」的想法,貿然把百分之百的資金全部投進去,那麼必須承擔的潛在損失風險就會相當大。 再以前述購屋的例子來說明,原本陳先生為了取得認購該棟價值1,000萬元房子的權利,必須付出100萬元權利金,而他也有能力籌得1,000萬元來執行該契約的認購權利,因此陳先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只簽訂一張認購契約。 但如果陳先生貪圖獲利,一口氣用1,000萬元來取得十棟房子的認購權力,又如果很不幸的房價突然大跌,那麼陳先生的1,000萬元資金就會全部化為烏有。因此,我們也可以說,認購權證的最大風險,其實是緣於投資人本身的認知。 6.認購權證是投資工具還是投機工具? 認購權證這項金融工具主要有三項參與者參與買賣,包括:套利者、避險者和投機者。套利者和避險者通常都是機構法人或基金經理人,他們的進出次數通常不會很頻繁。至於投機者往往都是散戶投資人,他們的進出次數就會相當頻繁。不過,發行認購權證這項金融工具的成敗與否,主要取決於市場流通性高不高,所以這些散戶投機者對市場的貢獻便很重要。 一般我們在用「投資」或「投機」這個字眼時,經常會隱含某些道德價值色彩,也就是說「投機」是不好的,「投資」則是好的。其實在從事金融操作時,並不應該有這些價值判斷,可是仍必須分辨清楚,「投資」的策略和「投機」的操作方法基本上並不相同,而認購權證原則上則是適用「投機」的操作方法。最主要是因為認購權證包含了時間性的特質,譬如前述購屋的例子,該契約約定投資人必須在十二個月內做出認購或放棄認購的決定,在時間有限的條件下進行操作,自然適用「投機」的操作方法。 由於認購權證約定到期日,使得這項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時間價值,投資人如果持有越久(或時間越接近到期日),這個認購權證就會越沒有價值,因此投資人不能以「長期投資」的概念來買賣認購權證,這是投資人在參與這項金融工具的買賣時,必須先具備的認知。http://book.wealth.com.tw/easy/digest.asp?code=MM003&page1=0
2005-08-14 06:17: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認購權證和認售權證有何不同? 主要4 賺取短時間內權證漲2-2.5倍 有些3天內漲2.5倍 9要賣ㄌ全出脫 這種最易發生再剛上市前1星期 除非發行日券商選錯時間點 最好4 12末-1月發行ㄉ尚好啦 ㄏㄏㄏ
2010-02-22 13:55:12 補充:
2010開頭槍 ㄅ一ㄤ4
2010-02-22 08:54: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台灣百姓民國 雲端機器人國父 1 · 0⤊ 0⤋
認同。水晶魚答案雖文字多且常
但是。細項清楚交代
2009-10-01 10:51:18 補充:
http://www.toptrade.com.tw/webpage/frame/frame_warrant04.htm
2009-10-01 04:40: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保險公證 6 · 0⤊ 0⤋
個人覺得☞★☆ 水晶魚☆★☜ 的回答最用心,也最豐富和實用,對於批評人家的回答內容太複雜,看不懂,而號稱股神的回答內容,只能說發問者的知識評價給錯人了......應該給☞★☆ 水晶魚☆★☜一百分,因為他說得太棒了!
2008-07-19 19:20:3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