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12日得知新公司錄取我
且新公司要我7/25 當天報到
於是我7/12日向舊公司提出離職
但主管卻說按規定要一個月前提出 (我公司只有五個人規模相當小、且工作內容很簡單)
但問題是 新公司根本不可能讓我8/12日才報到 那我根本不用去了
我問我公司的會計說 那如果我7/24日堅持要走 那主管可如何??
會計 : 那他可以不開''離職證明'''''給你& 不發當日薪水!!!
請問我該如何做才能在7/25順利到新公司報到呢???
有沒有勞工基準法有相 關規定呢??? 謝謝
我急切需要!! 拜託知道的人回答 一下 謝謝~~
2005-07-13 06:11:0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要是我真的很喜歡新公司,我會不顧一切地離職,就算沒錢領也要走!!!
因為這種討厭又鴨霸的老板,更要早點離開他!!!!
反正你到新公司之後,新公司會幫你加保,到時向勞保局或健保局申請時,
就會有你有資料,而舊公司也不得不幫你退保,因為你明明沒在那個公司工作,
他幹嘛要幫你付保險費呢???
腳長在你自己身上,如果你要走,沒人攔得住你的~~~
加油,去好公司吧!!!
薪水是小事,人格是大事!!!!
2005-07-13 06:21: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Supergal 7 · 0⤊ 0⤋
就算你去報到了 之前的公司用請假的
等於你同時在兩家公司上班
如果你的新工作 跟之前的工作
是屬於同性質的 小心公司告你唷
因為你之前的公司 根本沒有離職
也不要跟之前東家扯破臉 職場很小 誰知道以後會發生什麼事? 要小心一點比較好 可以跟新公司瞧瞧看^^
2005-07-13 07:04: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建議先與新公司人事單位溝通,告知你要先辦好交接工作,希望能延遲幾天報到,最遲8/12再去報到! 延遲報到是因你對工作負責任的態度,也表示你在舊公司的影響力。 如果你是人才,新公司絕對會等你的,因為相同的事情也會發生在他們公司。
其次與舊公司主管好好溝通,表示你會儘快做好交接工作,雖提早離開,有任何問題你還是會負責任。若無重大事情的話,你心已離去,人留在舊公司也只是浪費公司資源薪資罷了! 通常公司都會答應的,除非你與主管關係很差,他故意要整你!
勞基法對員工離職並無強制規定,相對於資遣預告,每工作一年應提早10天告知。
2005-07-26 08:52:00 補充:
職場很小 誰知道以後會發生什麼事? 要小心一點比較好 可以跟新公司瞧瞧看^^
sknightw 說得對!
2005-07-13 06:34:3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素岩 3 · 0⤊ 0⤋
基本上 不想做的最大 有幾個建議
1. 跟原公司溝通放棄當日薪水但換取離職證明.
2. 跟新公司溝通,因為已經錄取了,所以不要繳交離職證明.
3. 勞基法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
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基本上對於勞工並無強制規定,只有對雇主有約定.所以你應該是站的住腳的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最後,還是希望你的舊老闆好好談,因為再怎麼樣還是希望可以好聚好散.如果他在業界幫你做不好的宣傳,你的損失會更大.
2005-07-13 06:27: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勞基法有關離職的規定是:
1. 服務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須於離職日10天前告知雇主
2. 服務滿一年未滿三年者,須於離職日20天前告知雇主
3. 服務滿三年者,須於離職日30天前告知雇主
如果要「提早」離職,雇主不同意,最多就是不發離職證明。
不過離職證明除了在有制度的公司作為「承認先前工作年資」的證明文件之用外,沒有其他用處。所以,如果您的新雇主願意在沒有離職證明的情況下承認您先前的工作年資或您不在乎年資,您就可以直接走人。
從新雇主的角度而言,應該知道勞基法的離職規定,一般都可以商量報到日期的。建議您與新雇主再誠懇地談談看,則是兩全之計。
2005-07-13 06:24:50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