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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機車把原本的方向燈前後都拆下來改大顆的..前面的大燈也拆下來改成兩顆..這樣會不會被抓呀?抓到會被罰多少?

2005-04-25 19:48:2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http://tw.club.yahoo.com/clubs/Ktr/
改裝後的照片在家族裡..有興趣可以來看看..歡迎批評指教

2005-04-25 19:49:29 · update #1

4 個解答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並責令限期
安裝或改正。
條文中的慢車....指的就是機車

改燈基本上是還好
不要太囂張....警察大人應該會手下留情
改消音器就要小心....6000起跳

2005-04-25 21:26: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明 3 · 0 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
 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
 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
 改正。

2006-04-10 21:35: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達達 7 · 0 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 修正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   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   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   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   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   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   即行駛者。
圖片參考:http://210.69.99.15/images/002.gif
列印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 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 器物並應沒入。

2005-04-26 13:32: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不要太誇張就好.不過大部分警察都不會里...改燈而已只是小意思

2005-04-25 19:52:1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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