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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球的時候,不是要發到對角線得那一格嗎?
那合理的範圍是哪裡啊?

2005-04-15 14:53:1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運動 其他:運動

3 個解答


圖片參考:http://tw.wrs.yahoo.com/S=2114705014/K=%E8%9D%A2%E8%B3%A3%00%00%00%2C%00%E6%BD%9B%00%00%2C%00%E6%B8%B8%00/v=2/SID=w/l=IVI;_ylt=AtrareuZjx0.QAZ..Q_7yeh21gt.;_ylu=X3oDMTA4NDgyNWN0BHNlYwNwcm9m/*-http://www.gdjh.tcc.edu.tw/wcjswebcai/87cai/18/badmin/badcourt.gif
單打跟雙打不一樣喔!!

2005-04-15 15:05: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 球 場
 
1.1 球 場 應 是 一 個 長 方 形 , 如 圖 A , 根 据 圖 中 所 示 尺 寸 , 用 寬 40 毫 米 的 線 畫 出 。
1.2 場 地 線 的 顏 色 最 好 是 白 色 、 黃 色 或 其 他 容 易 辨 別 的 顏 色 。
1.3.1 測 試 正 常 球 速 區 域 的 4 個 40 毫 米 x40 毫 米 的 標 記 ( 規 則 4.4) , 應 畫 在 單 打 發 球 區 邊 線 內 沿 , 距 端 線 530 毫 米 和 990 毫 米 處
1.3.2 這 些 標 記 的 寬 度 均 包 括 在 所 畫 的 尺 寸 內 , 即 距 端 線 外 沿 530 毫 米 至 570 毫 米 和 950 毫 米 至 990 毫 米
1.4
所 有 場 地 線 都 是 它 所 確 定 區 域 的 組 成 部 分 。
1.5
如 果 面 積 不 夠 畫 出 雙 打 球 場 , 可 畫 一 單 打 球 場 , 端 線 亦 為 後 發 球 線 , 網 柱 或 代 表 網 柱 的 條 狀 物 ( 規 則 2.2) 應 放 置 在 邊 線 上 。



 

2. 網 柱
 
2.1 從 球 場 地 面 起 , 網 柱 高 1.55 米 。 網 柱 必 須 穩 固 地 同 地 面 垂 直 , 並 使 球 網 保 持 緊 拉 狀 態 , 如 規 則 3 所 述 。 網 柱 如 圖 A 所 示 , 應 放 置 在 雙 打 的 邊 線 上 。
2.2 如 不 能 設 置 網 柱 , 必 須 採 用 其 他 辦 法 標 出 邊 線 通 過 網 下 的 位 置 。 例 如 , 使 用 細 柱 或 40 毫 米 寬 的 條 狀 物 固 定 在 邊 線 上 , 垂 直 向 上 到 網 頂 繩 索 處 。
2.3 在 雙 打 球 場 上 , 不 論 進 行 的 是 雙 打 還 是 單 打 比 賽 , 網 柱 或 代 表 網 柱 的 條 狀 物 , 均 應 置 於 雙 打 邊 線 上 。

 

3. 球 網
 
3.1 球 網 應 是 深 色 、 優 質 的 細 繩 織 成 。 網 孔 方 形 , 各 邊 長 均 在 15-20 毫 米 之 間 。
3.2 網 上 下 寬 760 毫 米 。
3.3 網 的 頂 端 用 75 毫 米 的 白 布 對 折 而 成 , 用 繩 索 或 鋼 絲 從 夾 層 穿 過 。 白 布 邊 的 上 沿 必 須 緊 貼 繩 索 或 鋼 絲 。
3.4 繩 索 或 鋼 絲 須 有 足 夠 的 長 度 和 強 度 , 能 牢 固 地 拉 緊 並 與網 柱 頂 部 取 平 。
3.5 球 場 中 央 網 高 1.524 米 , 雙 打 邊 線 處 網 高 1.55 米 。
3.6
球 網 的 兩 端 必 須 與 網 柱 繫 緊 , 它 們 之 間 不 應 有 空 隙 。






4. 羽 毛 球
羽 毛 球 可 由 天 然 材 料 、 人 造 材 料 或 用 它 們 混 合 製 成 。 只 要 球 的 飛 翔 性 能 與 用 天 然 羽 毛 和 包 裹 羊 皮 的 軟 木 球 托 製 成 的 球 的 性 能 相 似 即 可 。


4.1 一 般 式 樣
4.1.1 羽 毛 球 應 有 16 根 羽 毛 固 定 在 球 托 部 。
4.1.2 羽 毛 長 64 毫 米 至 70 毫 米 。 但 每 一 個 球 的 羽 毛 從 托 面 到 羽 毛 尖 的 長 度 應 一 致 。
4.1.3 羽 毛 頂 端 圍 成 圓 形 , 直 徑 為 58 毫 米 至 68 毫 米 。
4.1.4
羽 毛 應 用 線 或 其 他 適 宜 材 料  牢 。
4.1.5
球 托 直 徑 25 毫 米 至 28 毫 米 , 底 部 為 圓 形 。
4.2 羽 毛 球 重 4.74 克 至 5.50 克 。
4.3 非 羽 毛 球 製 成 的 球
4.3.1 用 合 成 材 料 制 成 裙 狀 或 羽 毛 。
4.3.2 球 托 如 規 則 4.1.5 所 述 。
4.3.3 尺 寸 和 重 量 同 規 則 4.1.2 、 4.1.3 和 4.2 ; 但 由 於 合 成 材 料 與 天 然 羽 毛 在 比 重 、 性 能 上 有 差 異 , 可 允 許 不 超 過 10% 的 誤 差 。
4.4 球 的 檢 驗
4.4.1 驗 球 時 , 站 在 端 線 外 , 用 低 手 向 前 上 方 全 力 擊 球 , 球 的 飛 行 方 向 須 與 邊 線 平 行 。
4.4.2 一 個 具 有 正 常 速 度 的 球 , 應 落 在 離 對 方 端 線 不 少 於 530 毫 米 , 不 多 於 990 毫 米 之 間 的 區 域 內 。
4.5 非 標 準 球
只 要 球 的 一 般 式 樣 、 速 度 和 飛 翔 性 能 不 變 , 經 有 關 國 家 組 織 批 准 , 可 以 變 通 以 上 條 款 , 以 附 合 下 列 情 況 :
4.5.1 由 於 海 拔 或 氣 候 等 條 件 不 宜 使 用 標 準 球 時 。
4.5.2 如 情 況 特 殊 , 必 須 更 改 才 有 利 於 開 展 比 賽 時 。



 

5. 球 拍
 
5.1 拍 弦 面 應 是 平 的 , 用 拍 弦 串 過 拍 頭 十 字 交 叉 或 其 他 形 式 編 織 而 成 。 織 弦 的 式 樣 應 保 持 一 致 , 尤 其 是 拍 面 中 央 的 編 織 密 度 不 得 小 於 其 他 部 分 。
5.2
拍 框 總 長 度 不 超 過 680 毫 米 , 寬 不 超 過 230 毫 米 。
5.3 球 拍 的 頭 部 總 長 不 可 超 過 290 毫 米 。
5.4 拍 弦 面 長 不 超 過 280 毫 米 , 寬 不 超 過 220 毫 米 。
5.5 球 拍 :
5.5.1 球 拍 不 允 許 有 附 加 物 和 突 出 部 , 除 非 是 為 了 防 止 磨 捐 損 、 斷 裂 、 震 動 , 或 調 整 重 心 的 附 加 物 , 或 預 防 球 拍 脫 手 而 將 拍 柄 繫 在 手 上 的 繩 索 ; 但 尺 寸 和 位 置 應 合 理 。
5.5.2 不 允 許 有 改 變 球 拍 規 定 式 樣 的 物 件。



 

6. 設 備 的 批 准

有 關 球 拍 、 球 、 設 備 以 及 試 製 品 能 否 用 於 比 賽 的 問 題 , 由 國 際 羽 聯 作 出 裁 決 。 這 种 裁 決 可 由 國 際 羽 聯 主 動 作 出 , 或 根 据 對 其 有 切 身 利 益 的 個 人 、 團 体 ( 包 括 運 動 員 、 設 備 廠 商 、 國 家 組 織 及 其 成 員 ) 的 請 求 作 出 。



 

7. 運 動 員
 
7.1 “ 運 動 員 ” 係 指 所 有 參 加 比 賽 的 人 。
7.2 雙 打 比 賽 以 兩 名 運 動 員 為 一 方 , 單 打 比 賽 以 一 名 運 動 員 為 一 方 。
7.3 有 發 球 權 的 一 方 叫 發 球 方 , 另 一 方 叫 接 發 球 方 。



 

8. 擲 挑 邊 器

8. 1 比 賽 前 , 雙 方 應 擲 挑 邊 器 。 嬴 的 一 方 將 在 規 則 8.1.1 或 8.1.2 中 作 出 選 擇 。
8.1.1 選 擇 先 發 球 或 先 接 發 球 。
8.1.2 選 擇 哪 一 個 場 區 。
8. 2 輸 方 在 餘 下 的 一 項 中 作 出 選 擇 。

 

9. 計 分

9. 1 除 非 另 有 商 定 , 一 場 比 賽 以 三 局 兩 勝 定 勝 負 。 若 事 先 有 商 定 , 可 以 一 局 二 十 一 分 決 勝 負 。
9.2 只 有 發 球 方 才 能 得 分 。
9.3 雙 打 和 男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5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4 女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1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5.1
14 平 ( 女 子 單 打 10 平 ) 時 , 先 獲 得 14 分 ( 女 子 單 打 10 分 ) 的 一 方 , 可 以 選 擇 “ 再 賽 ” 或 “ 不 再 賽 ” 。 “ 再 賽 ” 時 計 分 將 繼 續 , 無 須 回 復 0 比 0 。
9.5.2
這 一 選 擇 只 能 在 規 定 分 數 第 一 次 出 現 時 , 及 下 一 次 發 球 發 出 前 作 出 。
9.6 選 擇 “ 再 賽 ” 後 從 , 先獲 3 分 的 一 方 勝 該 局 。 再 賽 的 勝 出 得 分 為 :
9.6.1 每 局 1 5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7 分 ;
9.6.2 每 局 1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3 分 ;
9.6.3 每 局 2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2 3 分 ;
如 選 擇 不 再 賽 , 贏 得 下 一 分 的 一 方 勝 。
9.7 下 一 局 開 始 時 由 上 一 局 的 勝 方 先 發 球 。



 

10. 交 換 場 區
 
10.1 以 下 情 況 運 動 員 應 交 換 場 區 ;
10.1.1 第 一 局 結 束 ;
10.1.2 第 三 局 開 始 前 ( 如 須 進 進 行 的 話 ) ;
10.1.3 在 第 三 局 中 或 只 進 行 一 局 的 比 賽 中 , 當 領 先 的 一 方 得 分 為 11 分 一 局 的 6 分 、 15 分 一 局 的 8 分 或21 分 局 的 1 1 分 時 。
10.2
運 動 員 未 按 規 則 10.1 的 規 定 交 換 場 區 ,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交 換 , 已 得 分 數 有 效


 

11. 發 球
 
11.1 合 法 發 球
11.1.1 發 球 時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允 許 非 法 延 誤 發 球 ;
11.1.2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都 必 須 站 在 斜 對 角 發 球 區 內 發 球 和 接 發 球 , 腳 不 能 觸 及 發 球 區 的 界 線 ; 兩 腳 必 須 都 有 一 部 分 與 地 面 保 持 接 觸 , 不 得 移 動 ,直 至 將 球 發 出 ( 規 則 11.4) 。
11.1.3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必 須 先 擊 中 球 托 , 與 此 同 時 整 個 球 要 低 於 發 球 員 的 腰 部 。
11.1.4
擊 球 瞬 間 , 球 拍 杆 應 指 向 下 方 , 從 而 使 整 個 拍 頭 明 顯 低 於 發 球 員 的 整 個 握 拍 手 部 ( 如 圖 C) 。
11.1.5
發 球 開 始 ( 規 則 11.2) 時 ,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必 須 連 續 向 前 揮 動 , 直 至 將 球 發 出 。
11.1.6 發 出 的 球 必 須 向 上 飛 行 過 網 , 如 果 不 受 攔 截 , 應 落 入 接 發 球 員 的 發 球 區 內 。
11.2 一 旦 雙 方 運 動 員 站 好 位 置 ,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頭 第 一 次 向 前 揮 動 即 為 發 球 開 始 。
11.3 發 球 員 須 在 接 發 球 員 準 備 好 後 才 能 發 球 , 如 果 接 發 球 員 試 圖 接 發 球 則 會 被 視 為 已 做 好 準 備 。
11.4 一 旦 發 球 開 始 ( 規 則 11.2) , 球 被 發 球 員 的 球 拍 觸 及 或 落 地 即 為 發 球 結 束 。
11.5 雙 打 比 賽 , 發 球 員 或 接 發 球 員 的 同 伴 站 位 不 限 , 但 不 得 阻 擋 對 方 發 球 員 或 接 發 球 員 的 視 線 。



 

12. 單 打
 
12.1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2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單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3 如 “ 再 賽 ” , 發 球 員 應 以 該 局 的 總 得 分 , 按 規 則 12.1 和 12.2 的 規 定 站 位 。
12.4 球 發 出 後 , 由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交 替 對 擊 直 至 “ 違 例 ” 或 “ 死 球 ” 。
12.5.1
接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就 得 一 分 。 隨 後 , 發 球 員 再 從 另 一 發 球 區 發 球 。
12.5.2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隨 後 , 接 發 球 員 成 了 發 球 員 , 雙 方 均 不 得 分 。



 

13. 雙 打
 
13.1 一 局 比 賽 開 始 和 每 次 獲 得 發 球 權 的 一 方 ,都 應 從 右 發 球 區 開 始 發 球 。
13.2 只 有 接 發 球 員 才 能 接 發 球 ; 如 果 他 的 同 伴 去 接 球 或 被 球 觸 及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13.3.1 發 球 被 回 擊 後 , 由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擊 球 , 然 後 由 接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 擊 球 , 如此 往 返 直 至 死 球 。
13.3.2 自 發 球 被 回 擊 后 , 運 動 員 可 以 從 網 的 各 自 一 方 任 何 位 置 擊 球 。
13.4.1
接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原 發 球員 繼 續 發 球 。
13.4.2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應 球 觸 及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原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雙方 均 不 得 分 。
13.5.1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 或 接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3.5.2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接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接 發 球 ; 或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區 接 發 球 或 發 球 。
13.5.3 上 述 兩 條 站 位 規 則 的 相 反 形 式 適 用 於 他 們 的同 伴 。
13.5.4 如 有 再 賽 , 則 以 該 局 一 方 總 得 分 , 按 規則 13.5.1 至 13.5.3 的 規 定 站 位 。
13.6 發 球 必 須 從 兩 個 發 球 區 交 替 發 出 ( 規 則 14 和 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7 任 何 一 局 的 首 先 發 球 員 失 去 發 球 權 後 , 由 該 局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發 球 , 然 後 由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的 同 伴 發 球 , 接 著 由 他 們 的 對 手 之 一 發 球, 再 由 另 一 對 手 發 球 , 如 此 類 推 ,將 發 球 權 傳 遞 。
13.8 運 動 員 不 得 有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和 接 發 球 順 序錯 誤 , 或 在 同 一 局 比 賽 中 連 續 二 次 接 發 球 ( 規則 14 和 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9 一 局 勝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在 下 一 局 先 發球 , 負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先 接 發 球 。


 

14. 發 球 區 錯 誤
 
14.1 發 球 區 錯 誤 ,即 :
14.1.1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
14.1.2 從 錯 誤 的 發 球 區 發 球 ;
14.1.3 在 錯 誤 的 發 球 區 準 備 接 發 球 , 且 球 已 發出 。
14.2 發 球 區 錯 誤 的 處 理 ;
14.2.1 如 果 在 未 發 出 下 一 球 前 發 現 錯 誤, 將 進 行 “ 重 發 球 。 但 如 果 錯 誤 是 因 單 方 造 成 , 該 方 並 在 該 回 合 中 落 敗 , 則 錯 誤 不 會 被 修 正 。
14.2.2 如 果 在 發 出 下 一 球 時 仍 未 發 現 錯 誤 , 錯 誤 不 會 被 修 正 。
14.3
如 果 因 發 球 區 錯 誤 而 “ 重 發 球 ” , 則 該 回 合 無 效 , 糾 正 錯 誤 重 發 球 。
14.4
如 果 發 球 區 錯 誤 未 被 糾 正 , 比 賽 也 應 繼 續 進 行 , 並 且 不 改 變 運 動 員 的 新 發 球 區 和 新 發 球 順 序 。



 

15. 違 例
 
15.1 發 球 不 合 法 ( 規 則 11.1) ;
15.2 發 球 員 發 球 時 未 擊 中 球 ;
15.3 發 球 時 , 球 過 網 後 掛 在 網 上 或 停 在 網 頂 ;
15.4 比 賽 時 ︰
15.4.1
球 落 在 球 場 界 線 外 ;
15.4.2
球 從 網 孔 或 網 下 穿 過 ;
15.4.3 球 不 過 網 ;
15.4.4 球 碰 屋 頂 、 天 花 板 或 四 周 牆 壁 ;
15.4.5 球 觸 及 運 動 員 的 身 體 或 衣 服 ;
15.4.6 球 觸 及 場 外 其 他 人 或 物 體 ( 由 於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問 題 , 必 要 時 地 方 羽 毛 球 組 織 可 以 指 定羽 毛 球 觸 及 建 築 物 的 臨 時 規 定 , 但 其 國 家 組 織 有 否 決 權 ) ;
15.5 比 賽 時 , 球 拍 與 球 的 最 初 接 觸 點 不 在 擊 球 者 網 的 這 一 方 ( 擊 球 者 擊 球 後 , 球 拍 可 以 隨 球 過 網 ) ;
15.6 比 賽 進 行 中 ︰
15.6.1 運 動 員 球 拍 、 身 體 或 衣 服 觸 及 網 或 網 的支 撐 物 ;
15.6.2 運 動 員 的 球 拍 或 身 體 從 網 上 侵 入 對 方 場 區 , 規 則 15.5 規 定 除 外 ;
15.6.3 運 動 員 的 球 拍 或 身 體 從 網 下 侵 入 對 方 場 區 , 妨 礙 對 方 或 使 對 方 分 散 注 意 力
15.6.4 妨 礙 對 手 ,例 如 當 球 飛 過 網 時 , 企 圖 阻 止 對 手 合 法 擊 球 ;
15.7 比 賽 時 , 運 動 員 故 意 分 散 對 方 注 意 力 的 任 何 舉 動 , 如 喊 叫 、 故 作 姿 態 等 ;
15.8 比 賽 時 ︰
15.8.1 擊 球 時 , 球 夾 在 、 停 滯 在 拍 上 , 及 被 拖 帶 ;
15.8.2 同 一 運 動 員 兩 次 揮 拍 連 續 擊 中 球 兩 次 ( 同 一 運 動 員 一 次 揮 拍 連 續 擊 中 球 兩 次 屬 合 法 );
15.8.3 同 方 兩 名 運 動 員 連 續 各 擊 中 球 一 次 ;
15.8.4 球 觸 及 運 動 員 球 拍 後 繼 續 向 其 後 場 飛 行;
15.9 運 動 員 嚴 重 違 反 或 一 再 違 反 規 則 18 的 規 定 。



 

16. 重 發 球
由 裁 判 員 宣 判 “ 重 發 球 ” , 用 於 中 斷 比賽 。
 

16.1 遇 不 能 預 見 或 意 外 的 情 況 , 應 重 發 球 。
16.2 除 發 球 外 , 球 過 網 後 掛 在 網 上 或 停 在 網 頂, 應 重 發 球 。
16.3 發 球 時 ,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同 時 違 例 , 應 重 發 球 。
16.4 發 球 員 在 接 發 球 員 未 做 好 準 備 時 發 球 , 應 重 發 球 。
16.5
比 賽 進 行 中 , 球 托 與 球 的 其 他 部 分 完 全 分 離 , 應 重 發 球 。
16.6
司 線 員 未 看 清 , 裁 判 員 也 不 能 作 出 決 定 時, 應 重 發 球 。
16.7 “ 重 發 球 ” 時 , 最 後 一 次 發 球 無 效 , 原 發 球 員 重 新 發 球 ( 規 則 14 規 定 除 外 ) 。



 

17. 死 球
下 列 情 況 為 死 球 ︰
 

17.1 球 撞 網 並 掛 在 網 上 , 或 停 在 網 頂 ;
17.2 球 撞 網 或 網 柱 後 開 始 在 擊 球 者 這 一 方 落 向 地 面 ;
17.3 球 觸 及 地 面 ;
17.4 “ 違 例 ” 或 “ 重 發 球 ” 已 被 宣 報 。


 

18. 比 賽 連 續 性 、 行 為 不 端 及 處 罰
 
18.1 比 賽 從 第 一 次 發 球 起 至 比 賽 結 束 應 是 連 續 的 ( 規 則 18.2 和 18.3 規 定 除 外 ) 。
18.2 在 下 例 比 賽 中 , 每 場 比 賽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之 間 可 有 不 超 過 九 十 秒 的 間 歇 , 而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之 間 則 可 有 不 超 過 5 分 鐘 的 間 歇 ;
18.2.1 國 際 比 賽 項 目 ;
18.2.2 國 際 羽 聯 批 准 的 比 賽 ;
18.2.3
在 所 有 其 他 的 比 賽 中 ( 除 非 該 國 家 組 織 預 先 公 布 不 允 許 這 一 間 歇 ) 。
18.3
遇 有 不 是 運 動 員 所 能 控 制 的 情 況 , 裁 判 員可 根 據 需 要 暫 停 比 賽 。 如 果 比 賽 暫 停 , 已 得 分 數 有 效 , 續 賽 時 由 該 分 數 算 起 。
18.4 不 允 許 運 動 員 為 恢 復 體 力 或 喘 息 , 或 接 受場 外 指 導 而 中 斷 比 賽 。
18.5.1 比 賽 時 不 允 許 運 動 員 接 受 指 導 ( 規 則 18.2 和 18.3 的 規 定 除 外 ) 。
18.5.2 在 一 場 比 賽 結 束 前 , 運 動 員 未 經 裁 判 員 同 意, 不 得 離 開 場 地 。
18.6 只 有 裁 判 員 能 暫 停 比 賽 。
18.7 運 動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18.7.1 故 意 引 起 比 賽 中 斷 ;
18.7.2 故 意 改 變 球 的 速 度 ;
18.7.3 舉 止 無 禮 ;
18.7.4 規 則 未 述 的 其 他 不 端 行 為 。
18.8 對 違 反 規 則 18.4 、 18.5.1 或 18.7 的 運 動 員 , 裁 判員 應 執 行 ︰
18.8.1 警 告 ;
18.8.2 對 已 被 警 告 過 的 一 方 判 違 例 。
18.8.3 對 嚴 重 違 反 或 屢 犯 者 判 違 例 並 立 即 向 裁 判 長 報 告 , 裁 判 長 有 權 取 消 其 比 賽 資 格 。
18.9 未 設 裁 判 長 時 , 競 賽 負 責 人 有 權 取 消 違 例 者 的 比 賽 資 格


 

19. 裁 判 職 責 和 申 述
 
19.1 裁 判 長 對 競 賽 全 面 負 責 。
19.2 臨 場 裁 判 員 主 持 一 場 比 賽 並 管 理 該 場 地 及其 周 圍 。 裁 判 員 向 裁 判 長 負 責 ; 未 設 裁 判 長 時 , 向 競 賽 負 責 人 負 責 。
19.3 發 球 裁 判 員 負 責 宣 判 發 球 違 例 ( 規 則 11) 。
19.4 司 線 員 負 責 宣 判 界 內 球 或 界 外 球 。
裁 判 員 的 責 任 :
19.5
裁 判 員 應 執 行 《 羽 毛 球 比 賽 規 則 》, 及 時 地 宣 判 “ 違 例 ” 或 “ 重 發 球 ” 等 。 球 員 不 得 申 訴 。
19.6
裁 判 員 對 申 述 應 在 下 一 次 發 球 前 作 出 裁 決。
19.7 裁 判 員 應 使 運 動 員 和 觀 眾 能 了 解 比 賽 的 進程 。
19.8 裁 判 員 可 與 裁 判 長 磋 商 、 安 排 、 撤 換 司 線 員 或 發 球 裁 判 員 。
19.9 裁 判 員 不 能 推 翻 司 線 員 和 發 球 裁 判 員 對 事 實 的 裁 決 。
19.10.1 在 缺 少 臨 場 裁 判 人 員 時 , 裁 判 員 應 就 無 人 執 行 的 職 責 作 出 安 排 。
19.10.2 有 臨 場 裁 判 人 員 不 能 作 出 判 斷 時 , 由 裁 判 員 執 行 他 的 職 責 或 “ 重 發 球 ” 。
19.11 裁 判 員 有 權 暫 停 比 賽 。
19.12 裁 判 員 應 記 錄 與 規 則 18 有 關 的 情 況 並 向 裁 判 長 報告 。
19.13 裁 判 員 應 將 所 有 僅 與 規 則 問 題 有 關 的 申 述 提 交 裁 判 長 ( 這 類 申 述 , 運 動 員 必 須 在 下 一 次 發 球 擊 出 前 提 出 ; 如 在 一 局 結 尾 , 則 應 在 離 開 場 地 前 提 出 ) 。




附︰世界羽聯最新修訂實驗性比賽規則

現 行 計 分 制 度 仍 維 持 不 變 。
男 單 、 男 雙 、 女 雙 、 混 雙 每 局 15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達 到 8 分 時 , 由 裁 判 強 制 休 息 90 秒 ; 女 單 每 局 11 分 中 , 有 一 方 先 達 到 6 分 時 , 裁 判 措 施 如 上 。
在 第 一 局 和 第 二 局 間 , 最 多 允 許 90 秒 的 休 息 。
在 第 二 局 和 第 三 局 間 , 最 多 允 許 5 分 鐘 的 休 息 。
根 据 規 則 , 每 局 中 , 雙 方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要 求 暫 停 30 秒 。
在 裁 判 允 許 下 , 比 賽 中 球 員 可 要 求 喝 水 、 擦 汗 或 拖 地 。
休 息 時 選 手 僅 能 留 在 場 內 , 教 練 可 在 場 邊 指 導 。

2005-04-15 18:28: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發球
1 .正確的發球 1.1 發球時, 雙方不能以不當的理由及動作, 延誤發球
1.2 發球方及接球方應站立於斜相對的發球區並不得踩及 其界線; 二人的雙足必需部份與場地面接觸, 並固定 不得移動位置, 直到發球動作完成.(規則 1.4)
1.3 發球員的球拍擊到球體底座的瞬間, 整個羽球應在發 球員的腰部下方
1.4 發球員球拍的軸部於擊球瞬間, 比須朝向下方, 且拍 框面頭部的任何部份, 應低於發球員握拍的手部最下 緣
1.5 發球員開始發球時, 其球拍的移動必須朝前連續不斷 (規則11.2),直到發球動作完成
1.6 發球員揮起球拍, 拍擊羽球向上飛行及越過球網, 如 果未經攔截, 羽球落向接球員的發球區
2 球員們一經就位, 發球員首先向前移動其球拍, 發球即行開始
3 接球員未準備就緒前, 發球員不能發球, 但是接球員只要有還擊 的動作, 就算已有準備

2005-04-15 15:05: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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