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客貨車領貨車牌時,後座椅未拆除時是否違規?若警察開罰單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一條開罰?為何都找不到。又若後座載人是否應算超載又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一條開罰?但是我看選舉期間或宗教活動時,上述違規甚至於還有警察管制或開道,真是讓我有些“時空錯亂”了。謝謝您的釋懷,謝謝!
2005-04-07 13:38: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leo 1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貨車,只有駕駛室有座位〈2~3位〉,所謂後座,那是載貨空間,一定不可以自己加娤座椅坐人。違規項目會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規定處罰: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基本上超載應該是以重量為舉發依據,貨車後座載人在重量上應該差不到哪裡去,所以不算〝超載〞。至於選舉期間,那是警察基於風俗民情,〝通融〞不舉發吧!作不得準的!選舉是沒有法理、道理可言的!
2005-04-09 19:20: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謝謝大家!
2005-04-11 16:51: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eo 1 · 0⤊ 0⤋
後座椅未拆除時檢驗時可能不會過,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後座載人如果超過人數可能會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處罰。
2005-04-09 17:23: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大佐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