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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位前輩~~小弟前陣子在愛國西路發生車禍(2004/10/11),造成左膝膝蓋骨折(賓骨),事發當時我在愛國西路上直行(時速只有 30 km/h),他從快車道要右轉出來往公園路方向,所以他ㄉ右前車頭撞到我ㄉ做後方踏板,經過警察鑑定~~對方違規:轉彎車沒禮讓直行車 ; 而我是沒有違規ㄉ....後來他又申請台北市車輛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說他沒禮讓直行車是肇事主因,而我沒注意車前狀況是次因.....但是經過3次ㄉ調解委員會和解,對方一直跟我說他要申請國賠(他說政府在愛國西路違法設置路障,但這跟他不禮讓直行車應該沒關係ㄅ),不肯和解,叫我們在等他幾個月ㄑ申請國賠,結果他又跑ㄑ申請議異,想要申訴他ㄉ罰單~~~~本來想說可以私下和解可以讓大家都比較方便,但是他卻一直騙我耶,結果才到法院告他過失傷害,一直到今天都還在等警察局調我們ㄑ做筆錄,在這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要請問一下大家~~~1.在車禍以前小弟是半工半讀,而薪水一個月大約在13000~15000左右,而我住院的醫藥費在勞健保扣除才繳一千多塊,但是小弟不清楚,我ㄉ一隻左腳被撞傷後,到底應該跟對方要求多少賠償才算合理,而且小弟又可以獲得一個比較合理ㄉ公道阿(小弟現在ㄉ左腳還在復健當中)~~~?2.像這種情形小弟有其他方法可以快點解決嗎~~因為現在無法工作沒有收入又沒有獲得賠償~~所以生活有點快過不下ㄑㄌ阿~~~而且聽說上法院通常都要拖很久ㄉ樣子耶? ? 謝謝大家為我解答~~~~~真ㄉ很感謝喔~~!!

2005-04-04 22:33:0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鈺荏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嗚~~真ㄉ很謝謝大家呢~~讓我知道很多對我很有用ㄉ資訊呢~~~真ㄉ很感謝很感謝哩~~~~~~~但是小弟還有一個疑問想請問各位朋友呢??因為小弟在車禍後,老爸老媽堅持要我將車子賣掉勒~~~所以車子賣掉後連強制險都一併給ㄌ新的車主了耶~~~但當時我有打電話到富邦保險備案~~服務小姐跟我說我備案後可以等到痊癒後再回ㄑ申請理賠,服務小姊說他們理賠範圍只有醫藥費,而且是扣除勞健保後ㄉ醫藥費,所以當時我想那應該沒多少錢,於是就先把車子賣掉ㄌ(因為那時急需那一點錢) ~~~~~所以想問一下各位好朋友,現在沒有強制險卡,還可以申請理賠嗎?那申請也是只能申請扣除勞健保後的實付金額嗎??真ㄉ很感謝大家ㄉ回答呢!!

2005-04-05 20:51:13 · update #1

5 個解答

【你的情形】本案對你是有利的,何況台北市車輛鑑定委員會鑑定已鑑定完責任,剩餘的,就是賠償金額、何時賠的問題!【可賠償項目】(一)傷害事故部份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二)車輛及物毀損部份車輛:可恢原狀為原則;若無法恢復時,可以請求賠償;自行送修,可以請求賠償已支付之修理費,但有新品汰舊之折舊問題。物毀損:汽車以外之物損,可以請求賠償損修理費的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建議】您現在提起告訴的傷害為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其餘你可以求償的部份,都列在上頭,您參考之。另外利用自己或對方之強制責任險先行賠償,詳細原因如<補充>之說明。【補充】你本身參加傷害保險,會支付您的醫療費用,旨在保護被保險人(您),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所付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故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療費用。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針對您的補充>>現在沒有強制險卡,還可以申請理賠嗎?答:可以的。那申請也是只能申請扣除勞健保後的實付金額嗎??答:是的,勞健保屬社會保險,扣除後,只能支領實付金額,但可以支領的項目列在上面,你可利用作為自己復健使用。

2005-04-05 05:58: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菌難教官 6 · 0 0

菌難教官真的很細心!詳細的解說!

2005-11-22 17:10: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近來ㄉ我也因一場車禍學到很多...陪給同車120萬左右...
對方可以由保險公司理賠:第三人責任險(如果沒買ㄉ話)強制險也可以理賠(國家強制ㄉ別說沒買)
強制險:醫療最高賠20萬(一年內.含看護費一個月.復健及輔助ㄉ週邊商品).意外殘廢最高140萬(一年後請醫生開證明)
對ㄌ.如需人協助可請醫生開證明需看護幾個月喔!!!
你別再等ㄌ...
因為一旦過ㄌ6個月ㄉ追訴就會視同放棄ㄉ喔!!!
過失傷害是刑法ㄉ會有紀錄ㄉ(一輩ㄗㄉ污點)

2005-04-05 04:04: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gel333888 1 · 0 0

如果你有勞保的話,勞保會賠給你投保薪資百分之70的吧?!(印象中)

但是一定要在上、下班ㄉ路途中喔!!(我就是...)

因為勞保局會要你話上下班的地圖給他們的啦!!

連到醫院看醫生,醫藥費只要付100元喔!!(賣柺杖都有補助喔!!)

你可以看參考一下喔!!應該對你有所幫助喔!!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 
第三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夜校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左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時間中斷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時間中基於生理要求於如廁或飲水時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八條 被保險人於必要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公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 職業傷害。 
第十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經所屬團體指派參加前項各類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所屬團體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由於執行業務關係,因他人之行為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直接發生事故導致之傷害,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之意外傷害或從事之業務遭受天然災害之危險性較高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設施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雇主同意直接往返醫療院所診療或下班後直接前往診療後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提供用膳設施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 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者。
四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者。
五 闖越鐵路平交道者。
六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
七 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 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者。
九 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者。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罹患之疾病,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為職業病。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於工作當場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下班應經途中促發疾病,而該項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第二十二之1 條 本準則於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被保險人,亦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005-04-05 02:12:3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車禍以前半工半讀,表示你在車禍當天還是有工作的>>
 1.問你的老闆是否有幫你加入勞保。
 2.學校有替學生保學生保險也可以提出申請理賠。
 3.人身保險或意外險也可以申請理賠。
 4.最重要的是你有投保強制險嗎?有的話,這部份也可以申請理賠,而且和   人身保險是不抵觸的。
~~撞傷後可恢復到原來的功能不算殘廢,所以只能請領醫療給付。
◆你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部份理賠申請,等到完全康復後再另外申請最後理賠給付,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告之是部份申請,不然會以一次已付結案喔!
你就當做渡小月安心把你的腳傷醫好,經濟生活點滴就先請家人分擔一下,免的以後沒康復有後遺症,那可划不來喲!
祝你早日康復!^_^

2005-04-04 23:02:18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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