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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他命分成哪幾種?對人體有哪些幫助呢?

2005-02-15 10:07:2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健康 其他: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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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營養免疫學中心的一研究發表在著名的 Lancet 期刊顯示綜合維他命確實可促進健康、增強老人免疫力和降低疾病感染風險。這是一項隨機、雙盲、對照組控制的研究,對象是 96 位 65 歲以上健康老人,分成每天分別服用低單位綜合維他命 (請見表一成分) 和安慰劑兩組。安慰劑的成分為鈣 200 mg 和鎂 100 mg。

 


 

表一:研究服用的低單位綜合維他命成分 (有專利) 和美國每日參考用量 (RDI) (註 1)

養分 含量 美國每日參考用量(RDI)
維他命 A 400 RE (註 2) 5000 IU
b-胡蘿蔔素 16 mg 無每日參考用量,
一般建議用量 5-6 mg
維他命 B1 2.2 mg 1.5 mg
維他命 B2 1.5 mg 1.7 mg
維他命 B3 16 mg 20 mg
維他命 B6 3.0 mg 2.0 mg
葉酸 (維他命 B9) 400 mcg 400 mcg
維他命 B12 4 mcg 6 mcg
維他命 C 80 mg 60 mg
維他命 D3 4 mcg 400 IU (註 3)
維他命 E 44 mg 30 IU (註 4)
鐵 16 mg 18 mg
鋅 14 mg 15 mg
硒 20 mcg 70 mcg
碘 200 mcg 150 mcg
鈣 200 mg 1000 mg
鎂 100 mg 400 mg

註:

(1) 1 g (克) = 1,000 mg (毫克) = 1,000,000 mcg (微克)。IU = 國際單位。
(2) 5 IU 維他命 A = 1 retinol eqivalent (RE) = 1 mcg retinol = 6 mcg beta-carotene)。
(3) 40 IU 維他命 D3 = 1 mcg 維他命 D3 。
(4) 3 IU 維他命 E = 1 d-a-TE (d-a-tocopherol equivalent,d-a-生育酚當量) = 1 mg d-a-生育酚 (d-a-tocopherol) = 2 mg 天然維他命 E。

 


兩組研究初期的養分缺乏和免疫反應參考指數相似;一年後安慰劑組沒什麼改變,但維他命組的維他命 A、b-胡蘿蔔素、維他命 B6、維他命 C、鐵和鋅等缺乏及增強免疫反應參考指數有顯著改善。維他命組的淋巴細胞的 T 細胞 (由胸腺衍生) 的 CD3、CD3/CD25 和 CD4 (可辨識愛滋病的 HIV 受體) 數量分別增為 1.21、1.77 和 1.27 倍,天然殺手 (NK,可殺死一些腫瘤和病毒細胞及細菌) 細胞數量增為 1.57 倍,淋巴細胞對植物性血球凝集素的反應增為 1.98 倍,白血球間質-2 (IL-2) 製造量增為 2.72 倍,IL-2 受體增為 1.88 倍,NK 細胞活性增為 1.64 倍。研究結束前四週打流行感冒疫苗的抗體反應維他命組是安慰劑組的 1.52 倍。一年感染疾病天數安慰劑組是維他命組的 2.09 倍。

這是在臨床醫學和大眾健康一個世界性十分重要的研究,用的只是低單位綜合維他命,並非最佳用量,就已證實可促進健康、增強老人免疫力和降低疾病感染風險,相信最佳用量的綜合維他命更大可促進健康。其實不只對老人,維他命等飲食補充品對男女老少都可促進健康、預防疾病與減少醫療支出,而光靠均衡的飲食是不足以提供完整的健康與預防疾病,更何況現代人飲食都已過度處理破壞養分且十分不均衡。

在美國有所謂 "一般認為是安全的" (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資格,這是區分食品和藥品的客觀基本標準之一,任何產品的主成分只要在人類歷史上有長期當食品或存在食品內使用且是安全的便可歸為 GRAS 資格,屬於 GRAS 資格的產品不論以膠囊、錠或任何形式包裝,只要在 GMP 條件下生產及將所有主成分明確標示並府合 FDA (食品藥物檢驗局) 的用語規範便可直接以食品上市,不必向 FDA 登記,因為 FDA 要避免人為主觀和官僚體制,同時 FDA 也沒有能力與人力去檢驗這些食品。

不只是這研究用的低單位綜合維他命,所有各種維他命、礦物質、草本和營養補充品在美國都是物美價廉的食品。然而,台灣食品藥物法規沒有一套如 GRAS 的客觀合理標準來區分食品和藥品,並且還沒有科學根據、官僚人為主觀不合理的規定大部分的維他命、礦物質、草本和營養補充品都是藥品或是禁品,像這低單位綜合維他命在台灣就當藥品。因而大多數的台灣保健食品對促進健康是屬於二軍或更差的等級,屬於一軍的產品在台灣不是買不到、就是當作昂貴但品質卻不見得較好的藥物賣,這對人民和社會是十分不公平、不合理的,且是剝奪了人民的健康自由選擇權利。

營養和健康自由權從 1924 年來就被國際社會公認為基本人權之一,聯合國總會 1948 年的人權宣言及 1966 和 1986 年的相關宣言都一再強調這權利。台灣的政府、衛生署和立法單位顯然要加油努力,合理的還給人民應有的健康自由選擇權利。同時我們人民們必須凝聚表達真正的民意來要回與我們切身攸關的應有健康自由選擇權利來促進健康、預防疾病、避免生病帶來自己和家庭的痛苦折磨、降低醫療支出、和保護與改善生活品質。

2005-02-15 10:25: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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