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已有課稅~就是3個月繳一次營業稅
請問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嗎??
有辦跟沒辦的差別在那ㄋ??
2005-02-13 19:55:1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以公司型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業務,須至所屬地方政府(院轄市、省轄市或縣政府之建設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這與繳稅沒有直接的關係。
經營公司需憑統一發票憑證繳納加值營業稅(每兩個月一次,至當地國稅局稅捐稽徵處辦理),國稅局會發完稅收據與證明單。每年還要繳交營利稅等,其他如契稅(貼印花)等,一樣少不了,也不能逃漏稅!
而一般商家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則如所述『3個月繳一次營業稅』,並不需要再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除非該商家營業額劇增、有意擴大營運規模、增資至必須申請公司執照了,才有必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而一旦成為公司,就得依前述方式繳納稅捐囉!
您也可以至經濟部商業司或國稅局查詢相關資訊!
經濟部商業司
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NTAT)
http://www.ntat.gov.tw/chinese/index.htm
2005-02-13 20:51:1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我國的營利性組織要辦理的登記散落在許多法規裡,所以不易瞭解,為您整理如下:
1.公司組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
2.商業組織:商業登記+稅籍登記
3.小規模營業人:稅籍登記
4.同時符合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營業稅28條所定之排除項目:免辦登記
您的問題,首先要辨認您是那一種組織,
若是公司組織,那麼您屬於第1種,要辦三種登記。
若是商號組織,那麼你屬於第2種,要辦兩種登記。
若是符合稅法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那麼您屬於第3種,可以只辦稅籍登記。
若您符合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營業稅法第28條的排除規定,那麼您屬於第4種,什麼登記都不用辦。
Q:請問還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嗎??
A:依您的提示,您已辦妥「稅籍登記」,是否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端識你有沒有違反商業登記法第4條。
Q:有辦跟沒辦的差別在那ㄋ??
A:租稅義務:與其他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小規模營業人相同,要核定繳稅。
A:法律義務:因為您沒有辦理公司登記,所以您仍然是商業登記法第二條所稱之獨資或合夥之商業,對於交易行為負有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附錄:商業登記法
第 4 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 攤販。
二 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 家庭手工業者。
四 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2005-02-14 11:18: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只答專業問題-捷瑞高會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