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書是否要有里長的蓋章?有的話要蓋在哪裡?還需要有哪些單位的印章和哪一些人的印章?
2005-02-11 20:21:4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健康 ➔ 其他:保健
死亡地點或方式 應備證件
自宅或醫院
死亡證明書(醫院、衛生所等出具) (自宅死亡者,可由管區警員會同當地衛生所出具死亡證明書。)
意外
相驗屍體證明書(司法相驗 司法或軍方檢察官開立)、 警察機關證明書
(死亡地之警察機關出具證明書先行入館冰存,相驗屍體證明書後補。)
資料來源:http://www.fbm.taipei.gov.tw/htm/nwork2.htm
(一)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三)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2.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5..被保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6.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9.被保險人因死亡種類為「他殺」、「不詳」(未確認),死亡原因「解剖鑑定中」時,應於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保險事故欄」內述明事故發生之原因,經過情形及有無涉及故意犯罪行為或取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影本或俟鑑定後補具死亡證明書送局辦理。
1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如死亡前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其當序受益人,得擇一請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如擇領較高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2.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不能請領保險給付者,投保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除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外,遺屬津貼應由勞保局計息存儲,俟受益人符合請領時發給之。
14.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保險有效期間罹病,曾門診或住院診療,退保一年內因同一疾病死亡),應檢具相關診斷證明書依規定申請死亡給付。
15.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並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函示之日起適用。
16.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以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之次日為得請領死亡給付之始日。
17.被保險人請領之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受益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受益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背面以免散失),及已核付該項金額之證明(如支票、匯款單等)並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死亡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18.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台領取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親屬關係證明經大陸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委託代領轉發。(亦可郵寄大陸或匯入受益人帳戶,郵寄地址或金融機構帳號亦需經上述手續)。受益人親自來台領取,需附台灣地區旅行證或流動人口影本(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章及負責人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資料來源:http://www.b2b2c.idv.tw/my104/page1/page1-7.htm
2005-02-11 20:43: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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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8 20:26: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勞保之死亡給付申請,所須之死亡證書是由醫院開具的『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經由法院死亡宣告者之『判決書』。
這些證明文件上面所須之印章包含:
死亡診斷書:主治醫師職章、醫院關防章。
相驗屍體證明書:主驗檢察官職章、所屬地檢處關防章
死亡判決書:判決法官職章、所屬法院關防章。
這些正式的證明文件,負責開出證明的人(醫師、檢察官或法官)與負責發出的單位(醫院、檢察處或法院)都一定會檢視內容並蓋章的,如果申請人不放心,也可以仔細檢視有無缺漏!
至於是否需要里長蓋章?據我所知,並不需要!
只有一種狀況是勞保勞工於家中往生,檢察官相驗時,可能會有里長在場。
而在往生後,向地方政府申辦一些補助(給付等)或手續(除戶等)時,或許需要里長出具里長證明與蓋章(這時會有里幹事協助處理的)。
2005-02-15 09:59:08 補充:
咦?問題不是勞保死亡申請需要『哪些印章』嗎?
2005-02-11 20:50:0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
勞保本人死亡給付
(一)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自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示之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7.自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三二四號函示之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釋示規定,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在領取殘廢給付後於退保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8.自九十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保二字第○○四二三四號函示之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期間,如發生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台八十七勞保二字第○一七七八九號函釋示規定之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
9.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九十勞保二字第○○五五八○○號函示之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
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2005-02-11 20:38:5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my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