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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中
第3條規定:「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31條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39條規定: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向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依上述法條規定,農地的移轉及承受資格限制應該是只限於「耕地」,而依第三條規定「耕地」的定義應該是指依
「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
劃定的
「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使用分區)
內之
「農牧用地」----->(編訂種類)
所以,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移轉時是否仍有使用及資格的限制呢?

2005-01-27 18:57:0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優酪乳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
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
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
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二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
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道地目土地,
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三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
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或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之土
地。
四 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五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
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前項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
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
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或田賦。
所以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的使用及移轉須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
但是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有例外:
第三十一條: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而移轉者。
二 因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所規定之拍賣而移轉者

三 依土地法第二十條所定之標售而移轉者。
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2005-01-29 19:49: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h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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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 03:42: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UNLBXHVUHBJ 1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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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22:43: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1

Alex你自己所講的才是正確答案!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並非{耕地}!其移轉不受限制!但如若欲申請{農用證明}而據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此農地需做農業使用且其地上不能有違章建築!

2006-11-07 09:44: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idayshu 6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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