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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裡面所謂的「代位求償權」是什麼意思?能舉個例子嗎?

2005-01-10 18:56:4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3 個解答

一般而言,財產保險之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保險標的所受之
實際損失,並絕對禁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獲不當得利,
以防止主觀危險之發生,因此,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之發生而對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時,若被保險人已因保險人之理賠而填補保
險標的之損害後,其對第三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
此即所謂代位求償權(right of subrogation )。代位求償權之
設計同時兼顧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避免、維持第三人損失賠償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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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及保險人保險賠償義務之確定。
一、台灣之規定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
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
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
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即明確規定保險人之代位求償
權,其與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於清償之限度內,移轉於保證人之情形相同(註1)。又保險人之
代位求償權乃本於法律規定而成立,在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
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此請求權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金
之給付義務後,當然、直接地移轉予保險人,使其得以自己名義代
位行使之。

例..
小亮駕駛之H車因闖紅燈,而與F產險公司所承保之小珮B車發生碰撞,致使B車受有修理費用39767元之損害(其中工資12630元零件及油漆27137元),F產險公司已依約修復,而依保法第53條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訴請小亮賠償上開修理費。

2005-01-10 23:23: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1 0

其中代位求償權又分物上代位(所有權代位)及權利代位;物上代位指被保險人於發生委付原因時,得將保險標地之一切權利,移轉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之全部金額.
代位權的理由:
1.避免被保人雙重獲利
2.使第三人履行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3.使保費下降.

2005-01-11 14:43: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舉例中的:F產險公司「已依約修復」,與保險法規定不符,
而是保險公司F給付保險金與小珮後,在給付之金額範圍內取得對小亮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 53 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2005-01-11 13:41: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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