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很多改車雜誌,好像沒有甚麼部分不能改,請問那些部分的修改會違法?改顏色可不可以?換排氣管可以聽到漂亮低沈的聲音,有沒有違法?如果你是條子伯伯,更歡迎你回答啦。
2004-12-31 06:01: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混混 3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根據道路交通法規,汽車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皆屬違法行為,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處以罰鍰並沒入,而相關車輛之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九條及第三十九之一條,對於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也有詳細的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 二、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 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 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 四、營業小客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 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 透明反光紙者。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 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其高音量喇叭或噪音 器物並應沒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二十三條 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 噸位、引擎、車架、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 、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 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第三十九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 相符。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 合管制規定。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前輪 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 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 二條之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營業小客車 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 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一、座位符合第四十一條規定。各類車前排及小客車 全部座位應裝置安全帶。 十二、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 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 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所使 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 ,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取用方便之處,另 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 十三、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 。 十四、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 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 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號 、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 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五、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 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 十六、車高三.五公尺以上之汽車傾斜穩定度合於規定 。 十七、車輛之車身變更打造全高為三.五公尺以上或特 種車者,應檢附汽車底盤製造廠之符合安全書面證 明文件,特種設備應符合規定,並取得合法車身打 造工廠之施工證明。 十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 十九、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其各項裝備應符合附 件十之規定;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其各項裝 備應符合附件十三之規定。 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 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 二十一、大客車尺度除全長、全寬、全高應符合前條規 定外,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規定。自中 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 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定。 二十二、使用自動排檔之小客車及小客貨兩用車,自中 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國內產製者以出廠日 為準,進口者以裝船日為準,應裝設未踩煞車踏板 無法由停車檔排出檔位之自動排檔鎖定裝置。 二十三、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前後端尖角、側面突出物應 合乎規定。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 領照汽車,應裝設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 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以下簡稱行車紀錄 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 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亦同。並應檢附行 車紀錄器經審驗合格之證明。 二十五、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 證明書。高壓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所定有關高壓容器檢查之法令辦理;常壓液態罐 槽車之罐槽體檢驗規定,由交通部另訂之。 二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 、土方且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 設具有顯示車輛載重功能且合於規定之載重計。 二十七、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裝設 合於規定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二十八、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 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 一日起新登檢領照,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 料。 二十九、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二 之規定。第三十九條之一 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與紀錄相符, 號牌完好,並依規定懸掛。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排放空氣污染物符 合管制規定。 三、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四、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五、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 喇叭。 六、各種燈光完備,作用正常。 七、車輛尺度、顏色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完好合於第 四十二條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 ,大客車車重應與紀錄相符。 八、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營業小客車 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 之色紙或隔熱紙。 九、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十、座位數應與行車執照登載核定數相符。中華民國八 十年七月一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各類車前排及小客 車全部座位安全帶完備。 十一、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小型車附掛之廂式拖 車及幼童專用車應備有合於規定之滅火器,其規定 如附件五,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使 用之滅火器應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滅火器 ,且大客車應於車輛後半段乘客 取用方便之處, 另設一具汽車用滅火器。 十二、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插座完好,位置合於規定 。 十三、曳引車、經核可附掛拖車之小型車及拖車除依照 一般汽車檢驗規定外,其聯結設備應完善;拖車煞 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煞車燈、方向燈、號牌燈 、車寬燈、倒車燈、尾燈、危險警告燈及反光標識 良好,位置合於規定。 十四、大貨車及拖車左右兩側之防止捲入裝置與後方之 安全防護裝置(或保險槓)合於規定。 十五、使用燃料為液化石油氣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合 格工廠檢測合格之紀錄表。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 者,應檢附一個月內經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依附 件十三壓縮天然氣汽車燃料系統定期檢驗規定檢驗 之壓縮天然氣燃料系統定期檢驗合格紀錄表。 十六、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式大貨車及傾卸式半拖車 貨廂容積應合於規定。 十七、大客車尺度除全長、全寬、全高應符合第三十八 條規定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新登 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 二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後新登記領 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 定。 十八、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 照汽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 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錄器;其為八公 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 經定期檢測合格之證明。 十九、應查驗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查)合格之有效證 明書。 二十、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半拖車及裝載砂石、 土方且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傾卸框式大貨車, 應依規定裝設載重計,其實施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 二十一、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應裝設合於規定 之轉彎及倒車警報裝置。 二十二、幼童專用車及校車之車身左右兩側與後方車身 標示之倒三角形黃色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 月一日起,應使用合於規定之反光識別材料。 二十三、幼童專用車之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十二 之規定。
2004-12-31 07:05: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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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8 20:43:3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昨天看了阮慕華跟小潘潘主持的KTV記者會
主題正好是改裝車
跟具法條只要非原廠的都算是改裝
改顏色要去監理站辦理驗車改言色
取締都是警察自由心証
若您的愛車已改很多建議找牛代驗
2004-12-31 06:13: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