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約束我們要停下來 讓私人商家的消費者先行嗎?
道路的行使權不是屬於全國民眾所有的嗎?
為何要花費個人時間 而方便私人商家ㄋ?
2004-12-10 19:46:29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明文告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是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或是交通助理人員。此外交通義勇警察大隊(義交大隊),係地方警察局民力編組團隊。各地方警政法規均以內政部84年12月23日臺80內警字第8003510號函頒「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指示,作為付予義交執維持交通任務法源依據。所以除了警察,交通助理人員,及義交外,其他人都不具有維持交通秩序合法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四條:
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內政部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
臺八十內警字第 8003510號函頒「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任務如下:
(一)協助整理交通秩序。
(二)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三)協助交通事故處理及傷患救護。
(四)協助交通設施損壞之通報。
(五)協助重大及重要交通事故之民力支援及調度。
(六)協助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
(七)其他臨時指派勤務。
2004-12-12 00:57:00 補充:
謝謝James,我打太快了,少打了個字。意思就差太多了。
2004-12-11 02:28:0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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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0 03:09: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曉中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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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5:27: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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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6 21:49: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她們有權限,因為再他駐守的執勤時..它有管制和安全管制権.我就被那些不管保全的管制的人差點被撞到的經驗,保全也是人阿...難道她們是社區要求做交通管制你們卻不管她們的死活..她們是撞死活該嗎...
2006-11-13 16:38:22 補充:
假如保全警衛交管執勤時發生車禍由執勤保全警衛負責..這點是確定了,因為我是以總幹事兼專案組長的身份離職了.
2006-11-12 09:07:42 · answer #5 · answered by 遠藤晶 1 · 0⤊ 0⤋
百貨前梅沒交通指揮 交通秩序大亂 你掙我搶 沒人管
2004-12-20 21:39:14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台客 3 · 0⤊ 0⤋
告訴我答案吧 >"< 我們該聽私人的指揮嗎 ?
2004-12-20 08:14:14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所以除了警察,交通助理人員,及義交外,其他人都具有維持交通秩序合法性。" ?????
是[其他人都不具有]吧??????????
2004-12-12 14:06:24 補充:
如果"知識新鮮人"說的對,那我門為什麼要聽百貨或大樓警衛 的指揮呢?
又若因他的指揮造成損害,責任該規誰呢???
2004-12-15 00:09:52 補充:
都沒有別人回答阿?我也想知道答案!!!
2004-12-11 16:22:5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James 3 · 0⤊ 0⤋
指揮交通, 任誰都有 "權",
但是攔車停, 則不合法, 除非是警務人員,
只是彼此尊重, 所以只要不過份, 不要太計較.
2004-12-10 19:51:15 · answer #9 · answered by 司馬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