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在17歲時已有性行為,而男方(A男)滿18以上 已成年
如果說
A女滿18歲以後,有人指控 A男在A女未成年時就與她有性關係
那麼 A男"與未成年少女有性行為" 這樣罪名成立嗎?
事隔多年,法律還會對A男制裁嗎?
還是,A女已成年不在追究?
或是,看A女是否提出控訴?
不知道看不看的懂我的意思???
請各位詳答囉,謝謝! ^^
2007-12-27 12:49:4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哈囉!
1.如果雙方是在實歲滿16歲的情況下,出於自願非脅迫利誘,那麼在中華民國刑法是無明定任何的罰責.
2.請您提出證據或是請當事人證明發生性行為是在雙方出於自願的情況下所自然發生的,如是女方係屬於非自願受脅迫之下與男方發生性行為,才可提出告訴,因16歲就有了性自主權,所以發生性行為在兩情相悅的情形下並不違反法律.
3.出於脅迫性的話,根據中華民國現行刑法第221條表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法條之行為客體僅僅規定「男女」,而無年齡限制,若被害人未滿14則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其刑責,但當事人已明示雙方都滿16,故於此不再贅述。
與未成年性交者法條引述在此:
1.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滿16歲之男女,係有性自主權,未成年性交犯罪不在此限.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能解決您的疑惑
2008-01-08 00:10:49 補充:
ㄜ...投票002的這位大大!您引用的法條是沒有錯啦!但他在指控上面應該是以刑法提出非自願性的性交控訴!所以成年應該是18歲!樓下這位大大說的也很對,一個案件的追溯期記的沒錯的話應該是在半年內您必須向在地警政機關備案或者到地方法院按鈴控告!先不論這位A女是否係屬刑法上規定的18歲成年!因為就像小弟上面提到的!一般人在滿16歲時,身體係有性自主權,只要非出於脅迫、利誘下,非出於從事金錢上違法的性交易,在法律上均不會受到懲戒,但在倫理道德的譴責就因人而異了!
2007-12-28 10:57: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DDIE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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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01 23:23:3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超過半年就人事已非了.
2008-01-06 13:00:0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不重要 7 · 0⤊ 0⤋
你沒有犯法!
1.滿十六歲就不犯法!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成年是二十歲。
民法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2008-01-08 22:13:51 補充:
請大家選擇正確的答案,答非所問字再多也沒用。成年就是二十歲,十八歲是具備完全責任能力跟成年無關。
2008-01-06 12:44:3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