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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刑法第231條)所判的刑期是否都無法易科罰金?
原判一年現已減刑為六個月

2007-12-27 04:47:2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
下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
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
定聲請裁定減刑。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三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三
項、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三條第
二項之罪。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2007-12-27 10:09:29 補充:
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2007-12-27 05:08: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訟棍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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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2:36: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答案是:不行!

你既然敢拉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皮條就敢做敢當吧!刑法第231條最重本刑才是五年,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其他幾位說得很清楚了。

你所犯之罪最重本刑是七年或十年,就算再減輕量刑也不得易科罰金。

少年仔,別再吃軟飯了,正正當當去賣力氣,捱到當兵應該還餓不死。

第 23 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8-01-01 21:09:12 補充:
請大家選擇正確答案
不要看花花綠綠就亂選
本題正確答案是不行

2008-01-01 02:39: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只要是本刑五年以下,而判刑六個月以內,都可以易科罰金。
**原判一年,經減刑為六個月,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2007-12-27 05:07:1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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