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年半前與對方已簽妥離婚協議書,我也已離家3年,每月依離婚協議書上約付小孩教育生活費,但現在對方卻獅子大開口要求一筆巨額贍養費,才願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這樣我可要求法院辦理離婚嗎?已早無夫妻之實,若我現在不再付小孩生活費,算惡意遺棄,可強制離婚嗎?
2007-12-26 19:24:0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ie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已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未登記,如此離婚生效嘛?
不生效。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我可要求法院辦理離婚嗎?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3.若我現在不再付小孩生活費,可強制離婚嗎?
不可以。
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PS:孩子在媽媽手裡,媽媽好手好腳,不給小孩生活費不算惡意遺棄。
2007-12-31 18:23:5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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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3 21:52: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AKXHKMLPXUF 1 · 0⤊ 0⤋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離婚,提出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並且早已分居三年和簽妥協議者之證據。
至於他要求"贍養費",這就要看他要求的理由是什麼了。如果因為這段婚姻導致他失去工作多年犧牲很多,那當然可以要求有能力的那一方支付一筆生活費。
不然他有手有腳的有工作能力,憑什麼拿贍養費??
如果他要求的是小孩生活費。你不付小孩生活費,確實有遺棄小孩之嫌疑,跟離不離婚沒有絕對關係。
如果對方是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是可以代位求償要求你支付小孩生活費。
2007-12-26 20:10: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未到戶籍機關辦理登記是無效,在民法第1050條中有說到。
但是你目前的情況最好是到法院去請法官裁決離婚,畢竟你們之前都有做書面的協議了,再說你和對方並未有夫妻之實,並且你有支付小孩的生活費,踩著以上三點若要訴請離婚還是有機會的,不過贍養費的問題還是得由法官做裁決的。
2007-12-26 19:41:4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孟宏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