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我前妻最近離婚..
離婚後監護人歸她..
我只有探視的權利..
我們為兩願離婚..在離婚證書上有記載如下:
"男方每個月有探視小孩5天之權利日期時間不限,若當月份
未能排定時間探視時,那當月份既視同放棄不得累計於
次月份!"
請問我如此協定...
1.我休假時能將小孩帶回家看爺爺奶奶或帶小孩出去玩嗎?
2.若女方不願意時我該如何申請法院強制制行?而程序又為何?
2007-12-24 13:51: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漾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你好
因為你們屬於兩願離婚,所以探視權為雙方約定!
休假時是否能將小孩帶回家看爺爺奶奶或帶小孩出去玩,只要徵得女方同意即可!
因雙方自行約定,無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權!
如欲取得執行名義,須向法院提出探視權相關事宜!
如不清楚或需要幫忙的地方在寫信給我
2008-01-03 12:19: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1.可。"男方每個月有探視小孩5天之權利日期時間不限",換言之每個月共120小時之內還給她皆不違約定。
2.若女方不願意時,你應該先打確認探視權官司(民事官司,被告是女方),勝訴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像巴西小孩吳憶樺那樣)。
2008-01-03 13:44: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