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因為上個月騎機車酒駕闖紅燈被罰12萬或要被關4個月,當時酒精濃度測出0.7,他是第一次被抓到酒駕,不是累犯!
我想知道真的需要罰這麼多嗎? 因為身邊的朋友聽到都傻眼,怎麼會罰到12萬@@" 而我看了其他的 都只是6萬左右..不知道還有沒有機會上訴?
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們,幫我解答一下>"<
2007-12-19 03:47:1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本案被告初犯,且飲酒後酒精含量吐氣每公升已達0.7毫克,亦即依常人之反應,其已達說話含糊、腳步不穩、可能會噁心之程度,再者,呼氣中涇渭分明濃度如達 0.55mg/L 時,其肇事率為一般人之十倍。可證被告之呼氣酒精濃度 0.71mg/L ,足以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但原審法院判刑四月確屬量刑過重,您請告知哥哥請應於法定十日上訴期間內,依法具狀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請求上級更為適法及允當之裁判,應有相當高之撤銷改判機會,可以獲得撤銷改判二個月至三個月之合理量刑。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正】
第 185-3條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413 條 (對有理由之抗告之裁定)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
為裁定。
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第 20 條 (原處分之撤銷)
交通法庭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
,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
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第 26 條 (刑事訴訟法及前章規定之準用)
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 修正】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2007-12-19 05:04: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里巴巴 7 · 0⤊ 0⤋
嫌貴!開車不要喝酒就好了啊!要喝酒開車就要承擔後果,幾歲人了,還講不聽?
2007-12-19 12:00: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幹 1 · 0⤊ 0⤋
**判決主文應是處有期徒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公共危險(酒駕)罪的刑期是一年以下,所以四個月算很輕的
了。如果判超過六個月,連易科罰金都不行,就一定要被關。
收到判決書 10天內,可以提出上訴。超過上訴期限,就不能上
訴了。
2007-12-19 04:17: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