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保證人xxx
茲因本人xxx保證在公司任職期間內,對公司所交付之事項皆盡完成,
不做傷害公司知情事,如有違反,本人願負一切之責任及損失
保證人資料(要蓋章
連帶保證人(要蓋章
我剛近一間公司要簽這個
請各位幫我判斷有沒有漏洞
2007-12-17 03:20:2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韓國商品樂購趣~韓國媳婦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立保證人xxx
茲因本人xxx保證在公司任職期間內,對公司所交付之事項皆盡完成,
不做傷害公司知情事,如有違反,本人願負一切之責任及損失
如 題:請各位幫我判斷有沒有漏洞 ?
要細酌真要找,先問公司是做什麽『行 業』,內容中指→→〔對公司所交付之事項皆盡完成,不做傷害公司知情事〕
*****若有【違反法令】不得為之,未提。*****
2007-12-19 06:07: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涼茶 5 · 0⤊ 0⤋
其實幾乎一般公司都會有這樣的保證書..公司當然會先站在對公司有利的立場擬這份保證書..
當然啦..您可以選擇不簽...但是不簽應該就拿不到這份工作..
如果公司規定沒繳交這份保證書就不符合錄用資格的話..相對的您只好放棄這份工作了..
一般如果你應徵的工作內容牽涉到錢,例如業務員,會計之類的工作,現在的公司都會要你提出保證人,公司也怕應徵到心懷不軌的人喔!!
不過你還是要先瞭解一下應徵的公司底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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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eli.com.tw/floors/Chinese/Floor/01Floor/Ch02/P12.htm
十二、人事保證人
員工因為舞弊、捲款而逃、或其他不當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的消息,常有所聞!為了減少損害,雇主可以要求員工在進入公司的時候,找好連帶保證人,以便在發生事情時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以下我們來談談,請求員工找連帶保證人應該注意的事項。
首先,什麼樣的人是最適當的保證人呢?當然是有資產的人較為適當!在公家機構及在待遇好的公司中上班的人,也都是適當的保證人,請人家的太太當保證人,就要考慮到夫妻財產制的問題。
其次,要注意連帶保證書的訂定,是由連帶保證人親自簽名,不宜由員工自己帶來已蓋好印章的保證書,因為,到時候保證人否認印章是他的,公司根本無法證明是該保證人的印章,這樣的官司必敗無疑。因此,如果保證人不能親自到公司簽保證書,公司為週全起見,也應派人去找保證人對保,請求保證人在保證書上親自簽名。
以上談到的,也許大家還知道它的利害關係。接下來,我們來介紹一個,恐怕是大家沒有注意到的,但是卻非常重要的「怪招」,那就是:公司應該在保證書上加上這樣一條,「本件保證係人事擔保即身元引受,保證人擔保公司不負擔損害,如公司因員工而蒙受損害,雖被用員工因個人原因例如無過失等情形而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保證人仍須負責」。為什麼加訂這一條呢?因為最高法院曾經有判決認為,加上「人事擔保」、「身元引受」八字,和沒有加上這八字的效力不同,有加上這八字的話,在員工因個人原因,例如無過失或因時效消滅而不須負賠償責任的時候,保證人仍須負責,否則,基於保證的「附屬性」,保證人是不須負責任的(註一)。雖然,這「身元引受」四個字,身是身體的身、元是元旦的元,引是引導的引,受是接受的受,是日本話,從日本傳來的,這樣的區別在我國並不一定有道理,但是既然最高法院有這樣的判決,如果您的公司不想吃虧的話,最好依照最高法院的意見,加上上面所說的條款。當然,從保證人的立場來看,替人作保的時候,可要看清楚保證書上是否有「人事擔保」「身元引受」八字及其詳細如上所說的條款,不要因為沒有看清楚或不了解它的意思,而負擔比員工本人還重的責任,做了冤大頭。
接著,來談談員工升遷或調動對保證責任的影響。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法院也曾經有判決認為,保證契約不因被保證人通常的升遷或調動而受影響,但是,當被保人的地位有重大變動時,人事保證契約即喪失它的效力(註二),例如,由「出納股辦事員」升為同一股的副理員,不影響人事保證契約(註三),但是,如果由「人事室組員」調為「總務處出納股長」,則屬於地位的重大變動,原來人事保證契約不再繼續有效(註四),因此,在業務性質變更或非循通常升遷程序所為的重大地位變動(註五),在公司的立場來看,應該重新訂立人事保證契約,較為保險!
最後,公司也要注意,一般而言,依據人事保契約,保證人的責任僅限於保證人因執行職務而侵害到公司的權益,才須要負責,如果與職務無關,和職務沒有因果關係的,保證人不須要負賠償責任,例如,最高法院就曾經認為,和職務沒有因果關係的普通竊盜行為,雖然行竊的人是公司的員工,其保證人是不須負責的,除非有特別明白約定,保證人對員工的竊盜行為也要負責(註六);又例如,保證契約只訂明「如有違反公司規章或不法情事致公司蒙受損害時,保證人願負完全保證責任」,那麼,員工向公司借錢或借車不還,並不包括在所謂「違反公司規章或不法情事」的範圍內,保證人不須負責任(註七),這樣看來,保證契約的條款也應該將借錢、借東西不還包括進去,才較有保障。
以上關於人事保證的約定,並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僱主為了保障合法的權益,當然可以要求訂立。至於,訂到什麼程度,那就是厚道與道德的問題了,如果訂得太苛,影響員工的忠誠與向心力,恐怕也是划不來的!
2007-12-17 09:36: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月下獨酌 7 ·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