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如果契約中,約定借款一千五百三十二元,寫成1352,而當事人已經無法記得當初的約定是多少,該怎辦?
該如何用法律解決呢?
2007-12-17 05:16:0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弈霖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根據民法
第四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因此..個人的想法提共參考..步驟一.如果金額確如你題目所言.只是一千多元.就各退一步.折衷協調(1532+1352)/2如果協調不成步驟二.根據民法第四條之精神.以文字記載為準.應歸還1532元.
2007-12-17 05:30: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aniel 4 · 0⤊ 0⤋
哇 !有點困難喔 ! 先找找有沒有給款或收款的證明, 如匯款單或知道對方繳納此筆的收據,因為這金額看起來好像繳交某筆特定金額, 如果有找到就先寄存證信函,待對方沒善意回應時再循法討回,可找市公所的協調委員會商量 ! 如果找不到相關證明能要回1352也不錯了 !
2007-12-17 05:33: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llie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