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公司在石牌捷運站附近
每天只要一到3點鐘左右
就會有一名年約40歲左右男子
在聖納多堡麵包前晃阿晃
他會雙手插口袋故意用手肘去撞女性胸部
看了真的很討人厭
請問匠子能構成性稍擾嗎?
有沒有相關單位看到這篇順便去懲治他一下阿?
順便也請看到這篇的大大
有住石牌一帶的提醒一下自己的女性友人阿
2007-12-15 13:42: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lvin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性騷擾是告訴乃論,趕快去告!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007-12-25 13:27: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並不建議以暴制暴
如果是為了阻止對方的騷擾而攻擊
還可以阻卻行為的違反性
但如果騷擾已經結束了才因為憤怒而回擊
這時恐怕會有傷害罪的刑責
若如您所述他每日都會按時出現
顯然受害者不只一人
可以考慮發送傳單或張貼海報呼籲受害者一起出面指證告發
而且傳單或海報的宣傳效果也可以讓這個怪男子收斂行為
同時並提醒路人多加防範
2007-12-15 15:20: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Foolman 4 · 0⤊ 0⤋
很難去舉證他性騷擾的證據!
建議你也用手肘回禮給那人~
我曾在公車上遇過變態由後面貼近身體,我就是用手肘撞人這一找擊退他的!
2007-12-15 13:51:4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ath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