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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的父母離異,父親是個不負責任的人.我已成年.以前父親將一部機車登記我的名字,機車與行照他拿走了,但因他未去繳機車強制險而被罰1500元,但車主登記我的名字,罰單寄給我,不想替他淌這渾水,若以後又有罰單我也不要,這機車我也不要,請問我應該怎麼辦?我可以寄存證信函或聲明書,與他斷絕關係,或聲明他所做所為與我無關.
希望有人可以告訴我,謝謝!

2007-12-15 10:11:3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guhjl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一斷絕父女關係無法律效力
二聲明他所做所為與你無關沒什麼效力
三機車你通知他限期過戶給他
 過期不辦或無法聯絡 把機車到監理所報廢 你就沒責任
四威先生說機車報遺失 不可行 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五有一天你父親百年 要記得向法院辦限定繼承 才不會背債
 請寫到你的備忘錄

2007-12-15 12:06: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謝謝喔!

2007-12-15 10:35: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guhjl 1 · 0 0

法律上聲明親子斷絕關係並沒有法律效果,因為親子關係就是親子關係,不是用聲明就能斷絕的.你可以聯絡你的父親,請他把機車過到他自己的名下,如果他不願意的話,你就到車籍的監理站辦理車子遺失,最好先打電話問監理站看看要如何辦理,免得多跑一趟,但是其中的罰單可能要先繳掉才能辦理,你可以先問看看,最好他的東西都用他的名字,但是用存證信函聲明斷絕關係是無效的.

2007-12-15 10:22:0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芷瑩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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