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相關法律人士~
狀況一、因為我以前在設計公司工作過,幫很多客戶設計過很多稿子
例如:包裝盒、手提袋、海報、名片之類的平面設計稿(全都是我設計的)
問題一、這些稿子我自己有使用的權利嗎?
例如:架設到我自己的網站(打算自己開公司)。
因為最近在架設公司網站,希望能把自己的作品PO上去,
但是我只秀照片,並沒有強調東西是由我公司印刷的,
只是想讓人家知道那是我們設計的,不知道這樣子行不行?
2007-12-12 05:26:0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想再請問一下~
我們沒有所謂的買斷ㄝ
通常我們設計行業,就是業主付設計費給公司
我們設計師負責設計版面,最後版面就屬業主所有
但現在重點來了,就我知道的是,我受雇於以前印刷公司
所以設計出來的東西是歸印刷公司的設計權(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正確)
所以我擔心的是,我將來把我那些設計作品PO到未來我的公司網站算不算侵權?(但那些都是我設計的)
還有一點,以前的印刷公司現在也有PO那些產品的照片
所以也不知道PO了有沒有問題
煩惱~~~
2007-12-12 15:55:51 · update #1
我從事設計這一行20多年
也常PO作品到網站或做簡介介紹自己的作品
這問題很簡單,只要是你作品都可以用
只有一個重點要注意,就是不能扯到金錢
因為你沒有商業使用權
例如:一個記者幫報社寫過很多文章
他可以收集起來做成一本作品集去應徵新工作
卻不能大量印刷發行自己的作品集來賣(因為扯到錢)
像我公司網站的作品區,有些是我設計印刷,我會寫設計印刷作品
有些是客戶設計我印刷,我就會寫印刷作品
像過去早期作品,我在跟客戶簡報時,
因為客戶要求工作實例(標公家設計案常遇到)
在企劃書介紹自己的作品時,我會加註是在那一家公司時期的作品(來源出處)
所以重點是你作的就沒問題,問題是在於你以前的老東家也有PO在網站,所以你要PO到自己的網站,會比較麻煩一點,要加註妳在那裡那段時期的作品,才不會有問題,因為你只有原創權
2007-12-15 10:55:33 補充:
你的問題,我之前有問過律師後
我才用這種方式處理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_^
2007-12-15 05:5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Billy Lo 5 · 0⤊ 0⤋
如果有一份事業
可以讓你每個月多增加1-10萬
且靠著團購商品 又可以讓你省錢
這樣的方法 是不是很吸引你呢
通路雲介紹:
http://makemoney68.weebly.com
http://a4hbpo.pixnet.net/blog/post/314710958
信箱:maddux3939@gmail.com
2013-12-10 17:54:4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可以使用,因為你是產品圖的製作人,但是有一小點要注意,那就是你之前所設計的圖片他們沒有正本的圖片的話,這樣子覺得可以的,如果他們有使用,這一點就難說了(可以叫他們在當場畫出比你更好的圖來跟你們說話),另外將自己的作品PO上去的話,會有更多人去買的^___^
但是呢,,,,,我覺得要強調東西是由你們公司製作的比較好~~~再說.......圖片的常品製作財產權是你的啊~~如果他們要告你的話,很簡單,可以請他們畫出比你更好看的圖再說.
將來給我看你們的網站可以嗎??因為我想看看你的圖片.
如果可以讓人家知道那是你們設計的,會更好^__^
2007-12-12 05:55: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翔龍 6 · 0⤊ 0⤋
著作權法~相關條文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0- 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第 13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第 一 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 23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第 24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第 25 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以上針對您問題找的相關條文
依第22條來說是可以在架設公司網站中把自己的作品PO上去的,但因我並不明白您當初作品的著作權是否簽約買斷~
建議您於勘登前先行尋問相關業主或其公司法規部門確認,若能得到書面文書確認更佳,對業主門算是一種尊重,避免將來因著作權所屬產生法律爭議~
2007-12-12 05:37: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小王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