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因為參加傳銷而變成被告的嗎?
公司作了快五年
結果法院現在說是老鼠會
結果參加的有幾萬人
法官說有推荐下線就違法
主要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
這一條條文並沒有說明對象是老闆還是會員
但是現在法官要對於會員判刑實在是很誇張
有誰有相關的經驗或著是有相關法規解釋還是有判例的可以提供....
感謝各位大大
PS.台灣還是不要做傳銷的好幾乎每一家都會違法很可怕...
現在法官還要對參加人判刑
所以奉勸大家少碰傳銷.........到了法庭上做傳銷的都變成***了
好像做傳銷的都是擾亂社會善良風俗的人......這是我在法庭上的直接感覺....
花錢加入傳銷還要被判刑?????超誇張的
2007-12-09 12:34:07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梅雨訴情
我看過了你的資料我有一些事情想請教您
1. 23條所指之變相傳銷的認定在什麼範圍?
哪我如何能證明我們不是變相傳銷
2.我之前那家公司會員人數大概有3-4萬人
被起訴的包括總裁.副總裁.總經理.總執行長.台北執行長.還有24 個 無辜的會員
這些會員九成都是北部的.除了北部之外我們全台灣都有據點
做的還蠻大的.....而且做了五年...其中有因為一件事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裁罰......但是裁罰是因為新增商品未報備.未成年加入未取得監護人同意書以及未報備及營運這三點
2007-12-09 16:10:09 · update #1
就這三點之外公交會並未多說公司有其他違法
所以就依個會員來說這幾件是改善就好所以會認為這是一間可以加入的公司
3. 24個被告的人當中多數是像我一樣的小咖...也沒賺多少錢還有賠錢 的...
4. 公司還有很多的大咖一個月賺了幾百萬的都沒事.....很多比我早很久加入的都沒事 為什麼像我這種晚加入的會有事?
2007-12-09 16:18:25 · update #2
5. 法官在庭上直接就說了我們倒楣被提公訴還被起訴...他跟公訴檢察官都知道我們很倒楣但是他還是要判我們
要不然我們做認罪協商......但是我們大家都認為我們沒有犯罪只是照著公司的規劃在做什麼作法都是公司跟我們說的.....
而且我們公司也有公交會的委員也一起推動當然我們不疑有他
2007-12-09 16:18:39 · update #3
就於這種狀況就於您的知識判斷該如何處理
感謝您的回答
2007-12-09 16:19:47 · update #4
2273感謝你的回答但是您的回答跟我的問題差距甚大請您在詳細的看一下我的問題
感謝您
2007-12-09 22:27:30 · update #5
根據大法官解釋文第602號
解釋文中並沒有明白的說明裁罰的對象
是否有人可以說明一下感謝
2007-12-09 22:30:59 · update #6
歷史以來我看到了12個案子
這些都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的
但是裁罰對象都是老闆跟負責人
如果在法庭上是否可以引述其上開判例要求應該針對其公司負責人而非參加人?
PS.小弟我對法律並不是很懂
2007-12-09 23:16:06 · update #7
附帶請問
公平交易法第35條中所指的裁罰對象為行為人
這個行為人是指負責人還是做這件事的人
2007-12-10 00:38:14 · update #8
歷史以來的判例
好像沒有對負責人或是決策委員以外的人有判刑的
2007-12-10 00:40:11 · update #9
我看了45個類似傳銷的案子
我找到了一個案子是跟我的非常類似的
一審無罪二審檢察官上訴被駁回
我想請問我如何讓法官採用同一個判決先例來做判決呢????
2007-12-12 19:34:22 · update #10
請問玩笑
對就是你說的那ㄧ家
我只是一個白痴的下線
沒幹麻就被提被告
沒證據
我說的那一個委員是台中的
他自己就是公交會的委員這是確認的
那我想請問那個 行為人 呀
他應該是針對老闆吧?
我對法律不是很懂
只知道自己很倒楣
2007-12-19 18:51:11 · update #11
玩笑
就於您說的二. 我的實際經驗如下
在法庭上法官跟公訴檢察官直接就說了要判我們罪
原因是因為我們有做這些事情....但是就認定上來說為什麼會是我們這幾個被告?這有很大的爭議
我們這些被告都是小咖....公司的大咖就是賺很多錢的那種
一個月幾百萬的是台中案件的提告人聲稱他是被害人其他顧問也都沒事
2007-12-20 05:23:32 · update #12
這一點非常誇張...
公司的會計財務
行政主管通通沒事
我們這種花錢加入的冤大頭卻要被列為被告
庭上法官還直指說我們就是犯罪
但是沒有證據呀
我們又不是公司能夠說話的人
現在法官認定23條的行為人
2007-12-20 05:26:05 · update #13
是指有做這件事的人
那包括原告跟被告的角色都一樣通通都有下線呀
那認定的基準點完全沒有啦
法官在庭上直接就說了
被提為被告是你們這些人倒楣
公訴檢察官還補上一句對呀...完全看不出來原告檢察官在提名時是用什麼標準?
2007-12-20 05:29:27 · update #14
但是你們這些倒楣的人我們還是要辦
那你們乾脆認罪好了
法官說...那我給你們判兩三個月緩刑兩年易科罰金...你們認罪好了
反正審理兩年下來我應該還是這樣判....如何?....
?????我們只是小小的參加人
您說這樣會不會很倒楣
加入沒賺錢就算了還要被判刑.....
我知道公司實際有三萬多人參加有下線的超過一萬人拿我們24個人當箭靶
2007-12-20 05:33:53 · update #15
聽說當初檢察官要起訴老闆
但是老闆被台中海調處的人帶走了
所以要隨便找幾個下面的起訴
所以很誇張
...
我看到的案例是姓汪的
完美人生案
跟我們一樣但是士林那邊的判無罪而且檢察官上訴被判駁回
94年度易字號第135號
94年度上易字第1708號
很像但是如何讓法官判一樣呢?
2007-12-20 05:39:49 · update #16
一、哪一家公司?「通.....公司」?如果不知道哪一家公司,我只能給你法律意見。
二、基本上法院判刑,用的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可能是公司負責人、總經理,當然上線傳銷商也有可能!但是在要件上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必須這個上線的行為合乎了第23條規定的構成要件。
三、如果你是傳銷商,重點不是在幫公司辯論它不是老鼠會,而是要說自己從事的是正當的傳銷活動,而且在這個事件也可能是受害者,你把防衛範圍放這麼大,不容易處理!
四、「我們公司也有公交會的委員也一起推動當然我們不疑有他」,對這句話,我很有疑問;如果有公平會委員幫你們推動,那你們怎麼會被認為違法,顯然跟你說這句話的人,顯然是在誆你!
五、大法官602號解釋,你不用花時間看,這個解釋跟你的個案無關!因為它只是解釋原管理辦法第5條違憲,還有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沒問題,公平會公研釋008號解釋需要修正等等。跟你的官司,沒多大幫助!
六、我不知道你找到的是那個個案,印象中有個「何....」的被告,後來也被判無罪,但說真的,刑法是主張罪刑法定的,因此在每個構成要件都要被認為該當之後才能判刑,你該做的是去把公平交易法第23條及35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弄清楚,找到其中有利於自己的部分。
七、給你個建議,可以跟法官說:傳銷制度是公司設計後,並向公平會報備的,雖然報備不代表一切行為即為合法,但傳銷就是推薦、尋找下線構成銷售網,而你正也是這樣做,即使安麗公司也是這樣,因為這是傳銷的本質!至於獎金制度的計算,在認知上就是推薦下線進來,然後下線跟公司進貨之後,公司分別給我推薦獎金跟銷售獎金,我壓根就沒想到拉人頭分獎金這件事。
八、以上是我建議你的說詞,但說真的,我不知道你在這個個案扮演的角色,也不清楚院檢雙方擁有多少事證,不過與其去尋找類似的案例,倒不如從要件跟傳銷的本質來說明,畢竟你應該比法官更懂傳銷吧?!
2007-12-20 08:37:43 補充:
1、據我所瞭解,那家公司長期聘任的「律師」,後來才發現根本被騙了;公平會的委員都在台北,沒有什麼「中部的委員」。
2、行為人是法院認為實施違法傳銷行為的人,不一定只限於負責人。所以我才說你應該要先從要件不構成來主張。
2007-12-21 08:29:58 補充:
「故參加人雖非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並統籌規劃傳銷行為之事業,然參加人如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大量招募他人加入等積極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即應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適用。」這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六三號的見解。也是首份法院認定傳銷商可以構成公平法23條的違反,建議你自行舉證自己不是「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大量招募他人加入」,甚至可以提反證,比如你的上線、更大咖的人都不是了,何況是你!
2007-12-18 06:12:2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玩笑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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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06:54: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瑋虹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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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20:30:5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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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03:31:3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我最近新聞上有看到~
一家老鼠會被抓到
而您現在應該是該案,因為參加而同為被告
重點是您的公司應該不是正派的經營~所以並不能算"傳銷"
所以無法以傳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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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5:40:4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拍賣已結束 6 · 0⤊ 0⤋
法院不會像你說的那樣
符合公平交易法23條 的 是所謂的"變質的傳銷" 也就是單靠拉下線賺錢 而非合理勞務(絕對不會是"推薦下線就違法"而是"大量的金錢來源靠下限而來違法") 如果單是傳銷就違法 就不會有第8條的規定
參加人(會員)應該是共同正犯吧! 這樣判並不誇張 對於不合理 不合法的傳銷 本來就不應該參予 在做各行各業 本來就應該認清自己是不是在做違法的行業
2007-12-09 12:50:06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梅語訴情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