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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有一個朋友他們的房東要把房子要回去 (不知道為什麼要要回去 ~.~ ) 所以他們就急著找房子....


後來他媽媽的朋友介紹他一間房子說是四個房間 (因為他們家有四個人 ) 然後他媽媽就很高興丫, 然後就去看了那個房子, 可是因為是在匆忙之下看的房子 (那時那間房子的房客還住在那, 所以他媽媽不好意思打擾別人太久,所以就匆匆的看一看就付訂金了


可是後來快要交屋時我朋友去看了那間房子很不喜歡, 所以就又找了別間的房子.... (那時已經有拿到那房子的要匙了所以我朋友才可以看到那間房子, 但是我朋友說還沒有簽約 )


然後他媽媽就去和那邊的房東說他們不租了, 可是那邊的房東卻說哪有這樣的事, 你都拿要匙了才說不租~~


然後他就偎脅他媽媽說什麼他們已經拿了要匙了所以房租費還是要照算..... (問題是他們還沒正式簽約哦~ 只有拿要要匙而已.. )





我現在想要問的就是,像他們這樣的情況是否已經等同簽約(已經拿到要匙了),所以那個房東要求要付房租他們就一定要照做....


還是可以不理那個房東,因為他們還沒正式簽約丫.....


請各位懂法律的朋友們解答一下吧~~ 先謝謝各位了....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4.gif

2007-12-07 11:29:1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 聿庭 ☆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租賃契約何時成立?是不是要簽定書面租約才算數?
答:租賃契約是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對租賃物及或租金此租賃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租賃契約就成立,不需要簽訂書面的租賃契約,書面的租賃契約只是証明文件,不是租賃契約成立與否的法定要件。但是租期超過一年以上,依據民法第422條規定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我現在想要問的就是,像他們這樣的情況是否已經等同簽約(已經拿到要匙了),所以那個房東要求要付房租他們就一定要照做....
答:如果房東引用民法422條,此契約為不定期租賃,因此,你朋友拿了幾天鑰匙,建議他們就付幾天的房租。押金必須扣除房租後拿回。

2007-12-10 12:37: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平線 6 · 0 0

租賃契約在法律上並無須訂立書面契約,只要雙方對於租賃標的物及租金相互間的意思一致,契約即屬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惟實務上,因沒有訂立書面契約,即使他想告你朋友媽媽,也極難以成立,舉證上有困難。上法院的成本相當高,這種事情一般沒有人會上法院。
既然訂金不想要了(就這個房東來看,要退回可能很困難),根本不用理他,強勢一點,告知鑰匙要不要來拿回隨便他。

2007-12-07 12:19: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查理士 3 · 0 0

這個只能算"下定",因為妳們有付訂金了,口頭的答應也算是,

只是 如果真的要對簿公堂, 頂多最壞的況狀就是被法官認定你有口頭簽約 ,毀約沒收訂金,

不過通常法官會讓妳們私底下和解,因為這算民事部份,,

也許可以好好跟房東談談,或許給對方一部份的費用當作補償,免得事情弄大了也許時間和和解金 越弄越大條越複雜

2007-12-07 11:36: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lin 3 · 0 0

因為還沒簽約,整個要約過程還不完整,因此不用付房租,只要把鑰匙退回去就好了,只是對介紹人比較不好意思。
要不然包個紅包意思意思一下。

2007-12-07 11:34: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EI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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