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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約四個月前因為某些因素捲入一件毒品案<說來話長>被帶回警局驗尿,本以為會與朋友一起被移送,但我在警局待ㄌ10個小時作完筆錄之後便安然離開,直到前幾天收到人生第一次的地院檢察署傳票通知,本次到庭是要執行觀察勒戒,我該怎麼辦?剩不到一星期ㄌ!我從未有前科或案底.......等!為什麼我沒開過庭?或任何訊問?第一次收到通知就是要勒戒!請問有誰能幫幫小弟........

2007-12-06 03:56:0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直到前幾天收到人生第一次的地院檢察署傳票通知,本次到庭是要執行觀察勒戒,我該怎麼辦?剩不到一星期ㄌ!我從未有前科或案底.......等!為什麼我沒開過庭?或任何訊問?第一次收到通知就是要勒戒!請問有誰能幫幫小弟........

2007-12-06 04:54:47 · update #1

重點:在這段期間我從未開過庭?且看過之前裡面的知識,大致上不是都會經過一段程序最會才論定是否需要執行!且那次驗尿結果從頭到尾是否有黑箱作業誰知道!怎可一次就決定小弟我一輩子的汙點......等影響,難道都沒其他辦法能多少幫幫粉無奈的小弟!多謝各位善心人士!

2007-12-06 11:27:16 · update #2

3 個解答

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刪除二犯及三犯之規定,一改修法前繁雜之處遇程序,僅將施用毒品者簡化區分為初犯、再犯,並認施用毒品者係屬病患性犯人,以觀察、勒戒戒除其身癮,並以強制戒治去除其心癮。您違犯毒品條例必經警詢及採尿送驗,如您從未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您怎可能被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之理?已有疑義可指。


您係初犯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第二項規定:「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第三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先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般約十五天至二十天後經醫師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即可釋放,早去早回,不要再拖延…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即可命警方拘提,拘提不到即發布通緝,…代誌教大條(台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 修正】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
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2007-12-06 04:40: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里巴巴 7 · 0 0

那你準備錢
勒戒一個月要3-4千元乘上2個月加上你的花費要貸16000元
如果你有工作的話要請2個月的假
還有要帶白色內衣你可先去看守所附近都有賣先買1-2件吧
這是通知你勒戒了

2007-12-06 05:49: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飛翔 7 · 0 0

**當天在警局做筆錄和驗尿,警方會將全案及證據移送地檢署,
而尿液會送檢驗,等檢驗報告出來,因為尿液呈現毒品陽性反
應,所以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法官裁定核准,檢
察官便會發執行觀察勒戒通知書。
**所以不論是自已施用或不慎誤用,都要去勒戒的。這和是不是
有前科無關,因為是單純的毒品吸食案。
**勒戒是一定要去的,現在去,過年(春節)前就會回來了。

2007-12-06 04:32:1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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