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未成年)與B男訂婚後,和B男生下(小孩目前小孩歸屬於A女這方),因彼此難相處,B男先向A女提出分手,之後A女也放棄了這段感情(最後是A女提出分手),不過之後B男認為是A女對不起他,(彼此沒有解除婚約),不過A女在和B男分手後和C男在一起,B男抓到了證據,想用和C男在一起的事實提出告訴,不過當時A女和B男彼此都有不適合在一起和口頭上有提出分手要求過,只是(最後是A女提出分手的請求),這算是A女的錯嗎?
*問題二: 這樣對C男有什麼法律牽扯嗎?目前A女家人沒有向B男提出扶養小孩的生活費用,B男卻用A女和C男在一起的事實來提出告訴,B男是看A女的網路日記找到的A女和C男在一起的事實,是侵犯隱私權嗎?
*問題三: B男找到證據後,認為是A女對不起他,以為是A女與他人通姦,利用這點想把小孩要回去,在A女的部落格上抓A女和C男的相片,在A女小孩生日當天寄到A女家,好多張的相片,是威脅嗎?
*問題四: B男有打電話給A女方家長,說法庭上見,還要A女方賠償B男訂婚的聘金,請問B男如果提出告訴是否成立?A女和B男沒解除婚約全是A女的錯?
*~請了解法律或是有經驗的人多提些意見給我謝謝!!
2007-12-05 18:26:1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重新開始 1 in 家庭與人際關係 ➔ 婚姻與離婚
那A女是否可以向B男提出賠償呢?
2007-12-05 19:08:06 · update #1
(字數超過恕刪)這算是A女的錯嗎?
依法律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民法第 975 條 )若訂婚的當事人是因為覺得二人無法相處而提出分手,並無所謂誰對誰錯的問題。
訂婚當事人並未結婚,我們在此先不以約定俗成的觀點論斷,而純就法律規定來說,二人並未結婚即無所謂合法配偶刑事上的通姦罪告訴權,B男即使抓到了證據也無權、無法理依據對A女和C男提出通姦罪告訴。
*問題二:(字超過恕刪)是侵犯隱私權嗎?
C男在本事件中為善意第三人,依提問內容看來應無法律責任的牽扯。當然A女因未成年,應與其法定代理人共同以正式的意思表達於B男其解除婚約的決定。而因為A女與B男二人未有結婚的事實,孩子是以非婚生子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若B男已認領了孩子而未負擔孩子的扶養責任,A女才有請求其支付的權利。若B男未正式在A女的同意下認領孩子,B男與孩子的法定親子關係未建立,則B男沒有義務支付孩子的扶養費。前面也說過因為A女與B男並未正式結婚,B男也無權對A女與C男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刑法第 315 條的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則,當然A女的網路日記需是封緘而未公開的,若A女握有確實證據B男是以非法方式入侵其網路獲取其私密資料,是可以在知悉後六個月內對B男提出刑事告訴,並請求侵權的損害賠償的。
*問題三:(字數超過恕刪)是威脅嗎?
您這問題要看實際狀況與細節是否有違法行為而論定,我依一般通則回答您。基本上男未婚女未嫁是有交友的自由的,而且本提問中有提及二人是均有以言語意思表達於他方提出分手,而他方也接受,當然A女未成年其意思的表達與收受要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唯您在提問中又提及二人並未解除除婚約,這就要從法律層面來看,依民法 976 條規定,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於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依此項規定解除婚約,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也就是說如若B男對於A女與C男的通姦行為在意,即可以之為理由而無需A女之同意不拘形式的解除婚約。而您提問中之情形,端看B男有無解除除婚約的意思。
至於B男是否有權要回小孩,端看B男有無正式認領孩子,一般來說若B男已有撫育孩子的事實,他可依法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舉證認領孩子,若無撫育孩子的事實,身為生母的A女可以不同意B男對孩子的認領。總之以孩子的戶籍資料中有無生父姓名的登載來論定生父有無對孩子的親權。若有則準用父母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孩子的監護權行使與扶養義務負擔。
至於有無威脅的意思要看確實案例判斷,而所謂刑法上的恐嚇罪,是要有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的法定要件,觀之本提問中似尚無符合恐嚇罪之要件敍述。
*問題四:(字數超過恕刪)全是A女的錯?
男女雙方要解除婚約,是應該要有正式的意思表達於對方的,您在提問中所提及雙方所各自向對方提出的分手是指何意?在一般約定俗成的自由心證中應會認定分手即指婚約之解除,除非另有所指。唯有一點因A女尚未成年,B男的解除婚約意思應表達到A女之法定代理人,否則A女之法定代理人有權提出否認的主張。
至於告訴是否成立,要看B男要告的是什麼,以及案例的實際狀況,本提問您就算要付費請教律師,您也需要備齊相關詳細資料,律師才回答得出來。依本提問內容來看,若是要告刑事通姦罪或是要告民事婚約的履行均是無法成立的。
而A女與B男因訂婚而給與的贈與,當然也包括了B男給與A女的聘金,在二人婚約解除時,B男是有權請求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返還這些贈與物的(民法第 979- 1條 )。
若二人正式解除婚約,B男還可以依民法第 977 條相關規定向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而這種損害賠償除財產上之損害以外,B男也是有權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損害賠償的。
那A女是否可以向B男提出賠償呢?
這要看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和B男之間提出解除婚約的時間點在何時而論,若是在A女與C男有通姦行為之前則雙方均有請求權,若是在A女與C男通姦行為發生之後,B男據以為與A女解除婚約之理由,則請求權在B男,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並無向B男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權利,但是仍有權要求B男返還A女因訂婚而贈與B男的贈與物與金錢(民法第 979- 1 條 )。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7-12-06 04:22: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siehpp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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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0 17:00:0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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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5 06:12:3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