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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上個月過世,只留下一棟房子,


母親希望我們三姐妹都拋棄繼承,


讓她一人繼承房子,


我們三人也同意.


但是我查了很久,


越看越花,


請問如果我們三姐妹拋棄繼承,


房子就會歸我母親,


還是連我們的小孩(爸爸的孫子)


都要辦理拋棄繼承呢?


給代書辦理要一萬五,


如果自己辦理會不會很麻煩?


是不是把資料寫好寄到法院就可以了?


謝謝!




2007-12-04 14:35:11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請問我們的小孩(爸爸的孫子)(未成年)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2007-12-04 15:13:59 · update #1

6 個解答

請問如果我們三姐妹拋棄繼承,房子就會歸我母親,還是連我們的小孩(爸爸的孫子)
你媽媽與你們姊妹們及你們的小孩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都要辦理拋棄.這樣才會由未聲明拋棄的媽媽繼承。
如果自己辦理會不會很麻煩?
其實這不會很麻煩的,你可向法院的服務中心詢問,他們會協助你們完成,大概的程序如下:
一、 繼承人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不含繼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是共同繼承的。假設甲的繼承人有妻(乙)、二兒子(丙、丁),三人本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當丙、丁均拋棄繼承權時,由配偶乙單獨繼承;若配偶乙拋棄繼承權者,則由丙、丁繼承,倘若丙在繼承前已死亡者,則由丙之子女代位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成為應繼承之人。為使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民法也有規定後順位的人,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由於法院要求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時,應附上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因此,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一般都以存證信函為之),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二、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三、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2007-12-04 20:34:24 補充:
請問我們的小孩(爸爸的孫子)(未成年)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答:當然是由監護人代為聲請囉!

2007-12-04 20:35:27 補充:
也就是聲請人寫小孩的名字,旁邊寫代理人:OOO

2007-12-04 15:04: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訟棍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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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1 16:12: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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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02:01: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候選人001有誤喔~
依民法第1176條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所以,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有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繼承權應由後順位之繼承人繼承,而非歸屬於配偶,

故候選人001的回答不正確~

2007-12-10 20:51: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晴天 4 · 0 0

請先備妥:往生者的除戶戶籍謄本...欲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跟印鑑章。
然後到法院找訴訟輔導科,購買拋棄繼承的狀紙3元,不懂內容如何填寫,訴訟輔導科有櫃台可以問!

填寫完送狀,需繳交1000元費用。再來就是靜待法院審理了~

2007-12-07 00:53:5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熊 〃 5 · 0 0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
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
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
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
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
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以如果您三姐妹(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拋棄的話,您父親的遺產是由
您母親與您三姐妹之小孩繼承【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如您三姐妹之小孩又都拋棄繼承時,由您父親之父(祖父)繼承【先順
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故如您要用拋棄繼承的方法讓母親繼承時,是需要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
及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都要拋棄繼承喔!非常麻煩~~

【建議您不如用協議分割繼承方式繼承,不但省錢又省事。
協議書上註明:房屋由您母親繼承,而您三姐妹只要寫繼承部分現金即可。】

以上,請參考~~~~~~~~~~~~~~~~~~~~~~~~~~~~~~`

註1: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1人繼承,多已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
惟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
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

註2:財政部67年08月0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
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
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遺產分割協議書(填寫範例)

立協議書人王○成等5人係被繼承人王○明之合法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
94年2月1日死亡,為日後管理遺產便利起見,經立協議書人一致同
意,按下列方式分割遺產,俾據以辦理繼承登記。

土地:
八德市大湳段52地號 權利範圍:** 由王○成、王○益各繼承○○分之○○
房屋:
八德市大湳段49建號 權利範圍:** 由王○成、王○益各繼承○○分之○○
現金:(可免填)
新台幣參拾萬元整由王○慧繼承


立協議書人(全體繼承人):
林○子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成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益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慧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紫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 ○ 年 ○ ○ 月 ○ ○ 日

填寫說明:
1.本填寫範例紅字部分屬當事人自行填寫部分,其中權利範圍部分依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內的權利範圍填寫。
2.本填寫範例因個案之情形而有所不同,僅供民眾參考之用。


繼承系統表(分割繼承填寫範例)

〔姓名〕

(出生年月日)

〔拋棄或繼承〕


被繼承人:王○明

長男:王○成

58年1月30日

(繼承)


94年2月1日死亡

次男:王○益

59年2月9日

(繼承)


配偶:林○子

長女:王○慧

60年12月2日

(繼承)


32年1月2日出生(繼承)

次女:王○紫

61年1月5日

(繼承)

上系統表係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益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全體繼承人):


林○子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成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王○益

(簽名並加蓋印鑑章)


中  華  民  國 ○ ○ 年○ ○ 月○ ○ 日

2007-12-04 20:23:35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十四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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