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母今年往生,我已聲請法院裁定限定繼承,且已依法院通知登報催告家母之債權人報明債權,至今又逾催告期(6個月期限),並無債權人向我及相關繼承人報明債權,僅有家母所有之一筆田地,共有2名權利人設定抵押權(土地謄本記載內容:a.債權範圍:全部,存續期間:58年10月16日至59年1月16日,清償日期:59年1月16日,債務人:空白,設定義務人:家母姓名、b.債權範圍:全部,存續期間:58年11月4日至59年5月4日,清償日期:59年5月4日,債務人:空白,設定義務人:家母姓名)。
我有幾項問題請教各位達人:
1.我需向法院呈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呈報狀內容如何繕寫?
2.可否先行辦理繼承登記?或是等抵押權塗銷後再辦理繼承登記? 3.家母所有之田地上設定之抵押權是否符合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及同法第880條 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4.是否應向法院向法院提出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如何進行訴訟?
2007-12-04 03:46:3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200p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我需向法院呈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呈報狀內容如何繕寫?
答:您繼承開始三個月內應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被繼承人財產債權及債務…。
2.可否先行辦理繼承登記?
答:先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辦理遺產之繼承登記
或是等抵押權塗銷後再辦理繼承登記?
答:不用再等,因依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但逾期申報……,如逾期申報日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高者,以較高者為準。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法各有明文規定。此詳見當時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規定自明。
3.家母所有之田地上設定之抵押權是否符合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及同法第880條 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答: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八百八十條定有明文。另按債權未定清償期者,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為民法第三百十五條所明定 。是此項請求權自債權成立時即可行使,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債權成立時起算。查抵押權人對家母雖有借款債權存在,其請求權依右揭規定,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件土地謄本記載內容:a.債權範圍:全部,存續期間:58年10月16日至59年1月16日,清償日期:59年1月16日,債務人:空白,設定義務人:家母姓名、b.債權範圍:全部,存續期間:58年11月4日至59年5月4日,清償日期:59年5月4日,債務人:空白,設定義務人:家母姓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權已因79年5月4日時效完成而消滅,而抵押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其抵押權業已消滅。您自得請求塗銷抵押權。於法有據。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73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1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73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歷年法律座談會彙編 (上冊) 第 398-399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80 條
法律問題:抵押權因逾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之五年除斥期間後,如該抵押權人死亡
,抵押人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登記抵押權登記時,應否同
時請求繼承人先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得准許塗銷登記?
討論意見:甲說:應同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始得准許,其理由:
(一)塗銷抵押權登記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規定,須先
繼承登記後,始得准許塗銷。
(二)抵押權雖在抵押權人死亡前已消滅,然土地登記簿上仍有抵押權人
之名義,如不辦繼承登記,改為繼承人名義,土地登記簿上抵押權
人之名義即不連續,為土地登記簿之連續性,應同時提起請求辦理
繼承登記。
乙說:不必同時請求辦理繼承登記,蓋抵押權已在抵押權人死亡前即已消
滅,權利既已消滅,應無因繼承而取得抵押權之可言,故無民法第
七百五十九條之適用。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司法院第一廳七十四年二月廿五日(74)廳民一字第一一八號函復:
抵押權逾民法第八百八十條規定之五年除斥期間後,其抵押權本即已歸於
消滅,如該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僅無繼承其抵押權之可言,且負塗
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抵押人如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
押權登記時,該抵押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
銷登記。研討結果採乙說,核無不合。
參考法條:民法 第 880 條(84.01.16)
4.是否應向法院向法院提出抵押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如何進行訴訟?
答:應即向專屬管轄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之訴之重壘合併之訴訟,如訴訟準備及進行中有不明白,可隨時再提問,您應先以起訴狀提起,如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請具狀聲請訴訟救裁定,狀紙之「訴之聲明」之寫法及用詞有不清楚再提問
2007-12-10 13:28:2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里巴巴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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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7 12:59:1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oger 2 · 0⤊ 0⤋
一、民法第1157條之催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己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民法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限定繼承人依上述償還後,依非訟事件法第143條規定應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陳報狀敍明已知及已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金額,已償還之債務-債權人及債務金額及提出有關文件即可。
二、可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行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依抵押權(a)之清償日期為民國59年1月16日;抵押權(b)之清償日期為民國59年5月4日,而消滅時效15年 除斥期間5年共20年現在已民國96年12月中旬。為此,己符合民法之規定可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三、按文中所述債務人為空白,請至地政事務所申請舊登記簿謄本(即以前之人工登記簿謄本),查其債務人記載為何人。之後於訴狀述明依民法第242條前段之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代位權。
四、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提出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進行訴訟,首先需寫起訴狀--
原告 ○○○
被告 ○○○
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依法提起訟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將坐落○○○○○,○○地政事務所於民國○○年○○月○○日以 ○字第○○號收件,------------抵押權 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負擔。
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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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鑒
證物:土地登記簿謄本、--------、--------等
具狀人:
訴訟費用:參考司法院網站--訴訟協助--民事徵收費用標準。即可知需繳納多少金額。
2007-12-10 13:02: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君王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