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這個月過世 那我跟媽媽弟妹都有辦拋棄繼承 那我想請問就是說我爸的外孫是不是也要一起辦理拋棄繼承 而我也懷孕下個月要生了 是不是生完之後再去幫我的小孩辦理拋棄繼承 時間上來的及嗎? 我該怎麼做呢?
2007-11-18 11:06:2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另外我要補充就是我將在年底前百日內完婚 那麼我的老公是不是也要辦理拋棄繼承呢? 感覺好麻煩阿="=
2007-11-18 11:16:23 · update #1
對了還有一種限定繼承 那如果我門辦理限定繼承的話 是不是就跟外孫 女婿都沒關係了呢?
2007-11-18 11:33:02 · update #2
莊浩然同學 我知道你的意思 但是絕得拋棄繼承要動到每個人都去辦理實在是太麻煩了 我爸的兄弟姊妹也多 辦理拋棄繼承實在是太勞師動眾了..SO..我們也不知道爸爸的負債到底有多少 他倒是有一塊兄弟共同持有的土地也不知道值多少錢..SO...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吧
謝謝你的回答唷^^
2007-11-18 13:22:49 · update #3
子女都拋棄繼承的話,孫輩都有繼承權,內外孫都有。
人的權利始於出生,你的小孩目前沒有繼承權要出生後才有繼承權。
2007-11-18 16:34:04 補充:
你先生沒有繼承權。
2007-11-18 16:38:13 補充:
建議你們若是可以的話,去辦理限定繼承就好了。
拋棄繼承雖然很很簡單,但是會第1順序、2順序一直算下去,只要有1人沒有拋棄,那他就會全部繼承所有財產 & 債務。
2007-11-18 11:31: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59453 3 · 0⤊ 0⤋
1只要下1個繼承人 辦限定繼承就好-一定採此繼承 對其他人都有效 不用再辦
外孫女婿 不必辦
2007-11-19 19:17: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玉山 6 · 0⤊ 0⤋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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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繼承之意義: 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二、拋棄繼承之規定: (一)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7條之1) (二)繼承順序: 1.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2.補充說明: (1)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由配偶單獨繼承;配偶拋棄繼承權者,由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繼承。 (2)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即須子女輩全部拋棄繼承時,孫輩始有繼承權。 (3)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4)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後順序繼承人在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前,因尚無繼承權,並無拋棄繼承可言。 (三)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四)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五)應備文件:(各1份) 1.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本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三、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四、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五、費用: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至1176條之1。 關於妳腹中嬰兒一問?請於嬰兒出生後,2個月內完成拋棄繼承手續。限定繼承?由於限定繼承手續較繁複,因此,你們若確認被繼承人(暨往生者)的負債大過於財產時,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就好。
2007-11-18 18:35:47 補充:
沒關係!
這裡有我對限定繼承的回答,
版大若不嫌棄可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11210417
2007-11-18 11:43:3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海平線 6 · 0⤊ 0⤋
現在有 限定繼承
不知過了沒
你可以查詢一下 前幾天雅虎新聞首頁有
http://tw.myblog.yahoo.com/vicky091420/article?mid=2791&prev=2793&next=-1 這是我之前複製的
怕是萬一 還是能辦的就ㄑ半 管他1歲還是幾個月
保險最重要
可以去詢問有關單位 這樣比較ㄅ會出錯
2007-11-18 11:09:1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