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犯的是偽造國幣 被判妨害國幣懲制條例 6年 已於94年9月假釋出獄 還有2年多的殘刑 請問我有適用這次的減刑嗎 謝謝 請給我正確的答案
2007-11-15 03:35:1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三款: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
第3條: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一、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之罪。(餘省略)
也就是說照你所給的資訊,你是犯了偽造國幣,正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且刑期超過一年六月!故無法適用九十六年減刑條例。 如果是其他非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罪,或是刑期低於一年六月,那假釋如被撤銷,亦可適用減刑條例。
2007-11-15 04:46: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arshall 6 · 0⤊ 0⤋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 3條>意圖供行使而偽造變造幣券罪。這
是不能減刑的,所以您的殘刑仍然是 2年多。
2007-11-15 04:17: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96年減刑
只可以使用於正在坐牢中的犯人.
你已假釋出獄了.
不可以使用這條例來減短你的牢期
2007-11-15 03:39: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天使的淚光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