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份的時候我和老公去看了一家店,他們告訴我們那家店之所有生財氣具和那家店面的點的權力是他們的,所以要我們付十二萬元的權力金給他們,我和老公事後才知道那家店的所有東西及權力應是屋主的,且屋主只單純出租,並未有權力金這一項,所以現在可以告他們詐欺把這十二萬拿回來嗎?贏的機率大不大.
2007-11-01 04:44:4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初有簽一張權力移轉書,但未寫明轉讓之物,且現在房東不讓我們己同樣方式轉讓,要我們告他們,房東要給我們做證人,此權力金房東之前並不知道有這筆錢.
2007-11-01 05:25:37 · update #1
詐騙..施以詐術不當取得而為之..所以你的部份可分幾個方向解釋:
1.當初交付12萬元價金..是否有簽訂轉讓權力契約書...若有裡頭是否有載明轉讓之物與其他事項..裡面的物品是屋主所有..那就涉及詐欺行為..
2.反之若未簽訂契約只是口頭約定..也未有第三人在場..那售方可移轉為是客群.技術轉讓之價金..那也是合理解釋範圍...上法院訴訟應該贏的機會不大..
惟今之計..會同房東到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看看..最不好就請求返還12萬元價金..
針對你所述說解釋..希望對你有幫助!!若有疑慮請再詢問!!
2007-11-01 10:40:00 補充:
如同上述第一項所載..有簽合約但未載明移轉內容..你上法院提刑事訴訟..詐欺是無法成立..此項是很單純民事買賣糾紛而已..
還是建議你先調解..理由是因為房東因素造成本合約無法存續..請求返還價金!!
若是調解破裂..那就提民事訴訟了!!
2007-11-01 05:10: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簽約時一定要找房東,因為牽涉到將來押租金返還的問題,不過這已是題外話。
對方將不是他的東西向你騙稱是其所有,這當然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你們當然可以提出告訴,官司當然會勝訴,問題是會騙你的人也是沒有什麼錢賠償你們。
2007-11-01 10:28:13 補充:
簽訂契約時,對於有何生財器具就分別記載在契約內,就是不找律師寫也沒有關係,但總要寫清礎,不是事後對方翻臉不認,檢察官又不查,那就完了(對方將來否認有說出賣生財器具,你說有,證人又是自己人,檢察官如果不採信,又怎麼辦?)
2007-11-04 09:19:33 補充:
談頂讓契約時有無第三人在場,如有第三人在場是可以請第三人作證。
2007-11-01 05:03:0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劉添錫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