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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及假釋期間再犯
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或拘役或罰金都算累犯嗎,或有所不同呢?

2007-11-01 13:12:35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無明 6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問題就是我在書上看到做的解釋是說不算累犯@@
剛剛查刑法看的"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緩刑及假釋期間,似乎不在累犯的條件之內..

第 47 條 (累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2007-11-01 14:25:01 · update #1

累犯的要件是: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依此定義緩刑及假釋期間再犯並不屬累犯之要件
所以不算累犯??

2007-11-02 09:49:57 · update #2

5 個解答

因為刑之執行完畢或經合法免除後犯罪者
方能以累犯論
假釋或緩刑之宣告撤銷後
其未執行之刑應繼續執行
不能以已執行論
故假釋或緩刑期間再犯者與累犯之要件不符

八十八年台非字第四十六號
雖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然其執行如未完畢,或未經合法之免除,則其後之犯罪,即不能以累犯論

除了上述判例以外
你可以去翻許玉秀編的刑法 (2006版)
第四十七條的地方
她附了很多法務部關於這個問題的函復解釋

2007-11-04 02:25:18 補充:
此外
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其效果與"已執行論"不同
嗣後縱然再犯,不發生累犯問題
(75年台上字第635號)

2007-11-04 02:34:31 補充:
此外
如再犯之最為專科罰金之罪者(如侵占遺失物)
亦無累犯之適用
(46年台上字第490號)

2007-11-03 22:10: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Foolman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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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8 22:00: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緩刑要
被撤銷=>執行=>執行完畢(關完或易科罰金繳完)
假釋要
(1)被撤銷=>執行殘餘刑期=>執行完畢
(2)未撤銷=>經過殘餘刑期=>執行完畢

所以緩刑跟假釋期間再犯,並沒有當累犯的"資格"

2007-11-04 21:19: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第七十五條 (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第七十五條 之一 (緩刑宣告之撤銷)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第七十六條 (緩刑之效力)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雖然是緩刑但宣告期間仍屬執行緩刑ㄉ期間;經撤銷者仍須負原有ㄉ刑責。
請參考!

2007-11-01 21:17: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gan hong 3 · 0 0

是啊


算累犯~還加重刑責哦!!


這是考題嗎??


祝你考試順利哦!!

2007-11-01 13:56:5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Julia Wang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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