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民法親屬編》的相關法條,居然沒有寫到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讓我不禁納悶,想請教懂法律的知識家為我解答!
我和老婆Carrie結婚已三年,當初她和前夫生有一女Annie五歲,並有Annie的監護權。請問:
一、我和Carrie結婚後,是否就直接因為婚姻的事實,而和Annie有親子關係。需不需要去法院聲請收養??
二、我和Carrie結婚後,Annie是否因為"姻親"才和我有親屬關係??那如果我發生事故身亡,和Carrie的婚姻關係自然消滅,Annie是否也因此和我沒有"繼父女"的關係??她能繼承我的遺產嗎??
2007-10-30 04:44:0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感謝各位大大的解答,本人猶如醍醐灌頂!!
2007-10-31 10:00:18 · update #1
第一 你和Annie是因為和Carrie結婚 所以你們屬於姻親關係 除非透過收養程序 否則你們之間沒有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見第970條第2款 她是你的配偶的血親)
第二 如果你身故 和Carrie的婚姻關係並不消滅 她依然是你的妻子 除非是離婚或婚姻被撤銷 (見第971條)
第三 如果沒有成為你的養子女 那Annie無權利和婚生子一樣享有繼承權
第四 所以Annie要成為你的養女 條件如下---
1.須Carrie和她的前夫同意(見第1076-1條)
2. 兩人相差16歲以上 (見第1073條第2款)
3.透過法院開庭的正常收養程序(見第1079條)
4.請注意第1076-2條
附錄民法---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71 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第 1076-1 條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 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 1073 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 1076-2 條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2007-10-30 14:05:56 補充:
我已辦過許多收養案子 若版主有任何可以再提問
若不想讓Annie享有繼承權 那就打她當家人來疼愛
孩子只要真心對她好 她會有所回報-----養的恩情大過生的
2007-10-30 14:06:27 補充:
更正--那就把她當家人來疼愛
2007-10-30 14:09:35 補充:
對不起 不是民法沒寫到 是寫得太文言文 有看沒有懂
許多法條 讀的時候是硬背 等實務碰到了 才知道原來法條是如此規定
----所以 套句老師的話----民法是難學易懂 而刑法是易學難懂
2007-10-31 10:58:02 補充:
再補充一點 除配偶外 其他繼承人是有順位的----
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 孫子女等
第二順位是父母
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包刮同父異母等等
第四順位是祖父母---不分內外
所以 Annie若無氧子女身分 是無權繼承的
2007-10-31 15:49:22 補充:
感謝版主的抬愛 身邊有個法律顧問 真的是幫助多多
所以我常對親友或客戶說 認識我真的是你們的福氣
有個老客戶 幫人家在支票背書 結果持票人來要背書人負責
我一封存證信函 就讓老客戶免除40萬的債務
老客戶至今仍不時詢問法律問題來保護自己
2007-10-30 05:15: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第一位寫哪多 你懂ㄇ?
一 但只有直系姻親關係 如妳只希有親子關係 這就有ㄌ
但相互無繼承權 收養才有繼承關係
二 第一 二小問題 如上所述
所以你須經收養 須符要件 合法後你與女兒才有繼承關係
降懂ㄅ 有問題再研究
要給我最優 因我知無不言ㄌ
2007-10-30 09:20:12 補充:
這ㄉ回答 應以言簡意賅ㄅ
2007-10-30 05:19:1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御法~為權利而戰ㄉ一族 7 · 0⤊ 0⤋
父母與子女間之權利義務分為自然的與擬制的兩種。自然的親子關係,指婚生子女關係及非婚生子女關係。擬制的親子關係,則指養父母子女關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之子女,於法律上視同親生子女。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若二者有親屬關係,輩分須相當。收養人有配偶者,則須與配偶共同收養,被收養人有配偶者則須得配偶同意。
一人不得同時有二個親子關係,故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收養契約除有當事人之合意並應書立書面,且須經法院審查認可,始得生效。收養一經生效後,被收養人即取得婚生子女之關係,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法律上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但自然血親關係並不受影響。一、 生父再婚,與繼母、小孩共同組成新的家庭; 二、 生母再婚,與繼父、小孩組成新家庭; 三、 生父與繼母間之婚姻關係消滅,而繼母帶著繼子女與他人再婚時,形成繼母、新繼父與小孩共組家庭之情形; 四、 生母與繼父間之婚姻關係消滅,繼父帶著繼子女與他人再婚時,將形成繼父、新繼母與小孩組成家庭之情況。
ˉˉ以第一種及第二種類型為例,繼父母既然是親生父母之再婚配偶,那麼,繼父母對於繼子女,是否具有與親生父母相同之地位及權利?換句話說,繼父母之權利義務是否與親生父母相同,得行使親權、代繼子女管理繼子女之特有財產,必要時得對繼子女施以懲戒,並有保護及教養繼子女之權利義務?此問題須依繼父母與繼子女之身份關係而定。
ˉˉ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血親之配偶為姻親。對於繼子女而言,繼母是生父之現任配偶,繼父則為生母之現任配偶,故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屬於姻親關係,隨著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婚姻關係而產生、消滅。由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故繼父母對於繼子女毋須負扶養義務,且繼父母不得代替未與繼子女同住之生母、生父行使親權。此外,繼父母不得對繼子女行使親生父母之懲戒權、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亦無權管理繼子女之特有財產。反面來說,繼子女亦無孝敬繼父母之義務。 ˉˉ
倘若繼父母希望與其現任配偶,即小孩之親生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對繼子女之權利義務,繼父母唯有以收養繼子女之方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參照),成為繼子女之養父母,方得行使親權。由於養父母對於養子女之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相同,而收養繼子女之行為使繼父兼有養父身分,繼母則兼有養母身分,故繼父母對於繼子女得合法行使親權。 ˉˉ
談到繼父母,常使人聯想到童話故事中白雪公主及灰故娘之繼母。一般人對於繼父母之想法亦偏向負面,認為繼父母對於繼子女之疼愛照護較少,甚至可能對繼子女施虐。這對於多數致力維持家庭和諧的繼父母而言,較不公平。與其加深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之對立,不如協調繼父母與繼子女早日適應新的家庭組合 。
2007-10-30 04:52: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oyce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