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7月份找了一個援交妹!~當時網路上找的
沒想到過了兩個月後這個援交妹被抓了~
警察竟然找上門~他竟然才14歲多一點
原來我是他的第七個~
10幾個到案~
我該怎麼辦~吃上兒少性交易案件

2007-10-29 08:24:21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不知道是不是上新聞那個
可是我今天去開偵查庭
檢察官竟然是"盧姿如"說話很不客氣
還說什麼我這個罪也有
妨害性自主怎麼辦?
我跟他是交易怎麼會搞成妨害性自主
請一些有關懂得法律相關人士幫幫我
不然我真的快崩潰了~拜託麻煩一下

2007-10-30 08:21:15 · update #1

第一個我不知道他的年齡
第二個我跟他只有用嘴巴PS剛好時間點上我朋友來找我
第三我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2007-10-30 08:23:34 · update #2

7 個解答

就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裡ㄉ第二百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章 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犯罪之責任要件-故意、過失)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三條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十四條 (有認識之過失與無認識之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註意並能註意而不註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十六條 (法律之不知與減刑)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第十七條 (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十九條 (責任能力-精神狀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條 (責任能力-身理狀態)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以上是相關法令!就你ㄉ情形並沒有人ㄎ以確認;法官ㄉ認定也需審理後就相關證據釐清刑事責任!
祝你好運!

2007-10-30 15:55: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gan hong 3 · 0 0

直接說結論比較快,
因為對方未成年,不論怎樣你都必須待一陣子監所,
(和你知否對方年齡沒有關係,法律沒有所謂的不知者無罪這種事情..)
ps:不過由於是交易,至少會比較輕就是了..

至於**也算是性交,兩者在法律上是沒有差別的

2007-10-30 19:44: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e 5 · 0 0

快找律師...不輕哦

2007-10-30 19:29: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一、建議委任律師處理。
二、還是建議委任律師處理,這裡問不到你要的答案,這裡網友教你怎麼做,都很有可能涉及『教唆偽證』,請熱心的網友也小心。
三、歡迎來信。

2007-10-30 13:11:5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eelaw1020 2 · 0 0

被社會所關注的事件,
會辦得比較嚴謹...

2007-10-31 03:12:17 補充:
為什麼是妨害性自主呢?
是因為女生只有14歲,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你吃上的罪是刑法227(未成年性交罪)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10-31 03:31:29 補充:
不管你知不知情,你確確實實地是跟14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
過去也是有過一些類似案件,因為少女太過早熟,
客觀上,從外表看不出來只是個小孩子,最後法官判決無罪

BUT!!這種案件很少發生~~!
一旦案子是這種結果,判決的法官立刻受到社會的檢視.....

如果法官也認為少女早熟,外型看不出來是未成年,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輕輕判幾個月可易科罰金也不是沒有可能的
如果你沒有前科,緩刑的機會也是有的~

2007-10-29 19:17: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我想,你找的所謂的援交妹,那個14歲的,如果我猜的沒錯的話,應該是上過電視新聞報導的那一個吧?!我想你的事情,有一點大條耶,不知道當時,你是否知道,對方是未成年呀?!但是,以成為事實了,兒少法是逃不了了,建議你,最好請律師去幫你打官司吧!!

2007-10-29 13:24:47 · answer #6 · answered by 大汗 7 · 0 0

希望前面6個都沒病,

如果沒有做好防護措施,

建議你先去驗一下血。

2007-10-29 08:28:5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apple 4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