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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被成年人於96年9月24日晚約21點多,在台中市的環中路,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騎機車,騎了一段路後,成年人在後座將手放開,後來,因為要左轉,左方有輛貨車,因為轉彎幅度太大,車身傾斜,而在這一刻,未成年少女,還不會騎機車,然而,成年人也沒有伸手扶住車身的煞車與油門手把,結果兩人皆從車上摔了出去,成年人從未成年少女身後抱著她,在路面滑行了約1公尺遠,之後成年人載著未成年少女,急忙到最近的中山醫院掛急診,未成年少女坐著等候急診外科醫師,成年人則去幫未成年少女掛號,並且有幫未成年少女先付了掛急診的費用720元,當時約22點多,後來救護車接著少女後頭推進來一名傷勢似乎頗嚴重的病患,外科醫師先緊急處理他,然後未成年少女左腳腳踝,左腳膝蓋左側,血直流,以及左肩,左手都有擦傷,這時,成年人站在未成年少女旁邊一起等候外科醫師,而等候外科醫師的這些時間,未成年少女因為傷口痛到站不穩,因此沒有立刻打電話回家跟家人報備,而成年人也沒有打電話給未成年少女的家人,也沒有去催促急診護士或醫師來處理未成年少女的傷口,讓因傷口而造成昏眩的未成年少女不知道等了多久,後來急診外科醫師與護士叫未成年少女躺在病床上,兩人分別拿著浸過食鹽水和優碘的棉花處理未成年少女的傷口,包紮完畢,還讓未成年少女坐在輪椅上,推去做X光檢查,並打了點滴靜養,全部結束之後,成年人在約23點打給未成年少女的家人母親,告知這件事情,未成年少女的母親便急忙趕去醫院,未成年少女的母親有詢問未成年少女與成年人摔車原因,然而,因為成年人擔心未成年少女會被母親責罵,在環中路的時候,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騎機車,才會摔車,所以成年人叫未成年少女告訴母親是成年人載著未成年少女,因為下雨路面溼滑,還有小石子,所以在機車左轉時才摔車的,然而這些謊言,都是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所說的,並且告訴未成年少女要打算一直隱瞞下去,然後身患憂鬱症的母親信以為真,因為時間已經於96年9月25日凌晨約3點,出門遊玩的未成年少女已經玩了一整天,而這時候未成年少女的母親,因為擔心家中年邁的母親,因未成年少女還沒回家,因此點滴還未打完,就跟成年人拿掛號急診收據,拿未成年少女的健保IC卡到櫃檯退費,因為是低收入戶家庭,福保,所以退費720元,未成年少女的母親,也立刻將所退費的720元還給成年人,便帶著未成年少女回家,然而在事發機車摔車事件的這些日子中,患有憂鬱症(持有重大傷病卡)的母親,因為自責答應讓未成年少女與成年人出去遊玩,而造成人日漸消瘦,憔悴,雖然在未成年少女發生車禍之後,成年人每天都到未成年少女家中行換藥動作,貼人工皮,未成年少女的母親也拍照紀錄未成年少女傷口的復原情形,然後成年人原本跟未成年少女的母親約定好會載未成年少女上下課(因未成年少女15歲,就讀國中三年級,持有重大傷病-海洋性貧血),結果成年人卻言而無信,不但沒有載未成年少女上下課,還把載未成年少女上下課的責任推給未成年少女的母親,未成年少女的母親因憂心未成年少女左腳的傷口這麼嚴重,所以未成年少女的母親都利用晚上時間整理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情況的相片,po到網路上紀錄未成年少女的復原狀況,到了早上便載未成年少女上課,才回來睡覺,下午又去載未成年少女放學,而成年人就此一直對未成年少女漠不關心,連續二十幾天,身心因為擔憂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而遭受身心疲憊折磨的未成年少女母親...於96年10月19日帶未成年少女到中山醫院眼科複診,看了未成年少女急診那天的病歷表之後,知道了..成年人與未成年少女在9月24日發生機車摔車意外的真正原因,而本身就有憂鬱症的未成年少女母親,知道所有真相之後非常生氣與抓狂,讓自己的病情更加嚴重...在此想請問:1.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在晚間騎機車,而未成年少女根本不會騎,成年人將雙手放開,才會因此發生機車摔車意外,成年人須負法律責任嗎?2.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隱藏真實原因,而使未成年少女母親病情加重和身心遭到折磨,成年人須負民事法律責任嗎?3.成年人答應幫未成年少女換藥,可是到後來卻置之不理,言而無信,就此失蹤,聯絡不到人,是否可以對成年人,到醫院請求掛急診時候的診斷書,以及未成年少女的母親所拍的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情況照片,到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之後所留下的疤痕,由皮膚科醫師口中,所建議的雷射治療費用,賠償金呢?4.因為對於機車意外事件並不是很懂,所以,請求了解這方面意外事件的大大们,能夠回答身心遭受疲憊、被成年人與自己未成年女兒,而串通的謊言,遭受到的各種打擊的,患有憂鬱正、單親可憐、無助的低收入家庭的母親。以上這些問題,好嗎?謝謝各位了解的好心、大大们。

2007-10-28 00:23:03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曉韻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身心都已經遭受到疲憊的、未成年少女的母親。因為真的不知道、要怎麼樣,才能夠,讓自己、在這1個多月以來,內心所承受的、自責、認人不清、因而導致、讓自己的身體更加的、憔悴、消瘦不堪。因此、真心的希望、能夠有一個真實、讓自己知道、究竟應該怎麼,處理這一件意外的摔車事件。好讓未成年少女、與母親、能夠了解、究竟,是不是~應該對已成年人提出法律追訴責任。在此、未成年少女的母親、懇求、懂法律、以及可以敎,未成年母親應該如何做的大大们。能夠給予一些知識與責任。謝謝各位瀏覽本文章的所有大大们。感恩您!

2007-10-31 01:24:33 · update #1

4 個解答

1.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在晚間騎機車,而未成年少女根本不會騎,成年人將雙手放開,才會因此發生機車摔車意外,成年人須負法律責任嗎?
過失傷害,可提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求償
2.成年人教未成年少女隱藏真實原因,而使未成年少女母親病情加重和身心遭到折磨,成年人須負民事法律責任嗎?
因為不是在做筆錄或是法庭上作偽證,所以不夠成法律上的偽證罪,只能說違反道義
3.成年人答應幫未成年少女換藥,可是到後來卻置之不理,言而無信,就此失蹤,聯絡不到人,是否可以對成年人,到醫院請求掛急診時候的診斷書,以及未成年少女的母親所拍的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情況照片,到法院提出告訴,要求賠償未成年少女,傷口復原之後所留下的疤痕,由皮膚科醫師口中,所建議的雷射治療費用,賠償金呢?
過失傷害,可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求償

證據,法庭講求的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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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0 10:08:05 補充:
如果你要提起過失傷害告訴,要在6個月之內知道嗎
過了6個月,就只能請求民事賠償

基本上,你可以對成年人提起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告訴
先提告再說,逼對方出面,如果他有意調解,檢察官再送往調解委員會。
狀紙一定要寫的專業、格式跟內容都要寫好,不要自己寫,去找個專業的律師幫你寫。
狀紙寫的好不好,攸關自己的權利能不能得到伸張。

2007-10-28 07:10:2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ulia Wang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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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20:26: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Reginald 1 · 0 0

一、本件交付機車車主及成年人,應依刑法第15條及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應不純正不作為失傷害罪及教唆過
失傷害罪等刑責…
車主及成年人既明知未成年少女,尚未考領機車駕照,且不諳道路交通規則及機車操作技術,不得駕駛機車,否則駕車外出易肇事端,任由未成年少女駕機車外出,附載該成年人無照騎車外,成年人明知且可預見可能發生肇事之結果,依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一定結果之危除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之規定,被告係處於「保證人地位」,而少女興係未考領得駕駛執照之人,對車輛駕駛及行車安全規則之認識程度未經檢測合格,依法不得駕駛車輛,用以維護行車交通安全,車主及成年人負有阻止其駕車之義務,乃應注意能注意阻止而怠未依法阻,任由少女駕車致轉彎幅度太大,車身傾斜,,少女不諳騎機車技術,然而,成年人也沒有之即伸手扶住車身的煞車與油門手把,結果兩人皆從車上摔了出去…在路面滑行了約1公尺遠均受傷,依列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結論
車主應負過失傷害,成年人應負教唆過失傷害罪責…

二、您先向成年人及交付機車主名下財產聲請假扣押…

三、再按鈴申告車主及成年人涉嫌教唆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9條、第284條)…

四、又再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損賠調解…

五、如調解不成立,您應以起訴狀向法院起訴請求損賠訴訟…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5 條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2007-11-09 11:48: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阿里巴巴 7 · 0 0

好厲害~~我都眼花了

2007-10-30 23:57:5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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