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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開完偵查庭後,檢察官以原告已經提出撤銷告訴不可再告的理由判決被告不起訴處分,請問若原告在收到處分書後七日未提出抗議,是否代表備告已經沒有事情呢?
原告可以重新提出告訴嗎?

2007-10-27 18:38:2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1.原告不得從新提出告訴: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2.但是不代表被告已經沒有事情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2007-10-27 19:1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基本上被告是沒事了 除非原告再提出新事證(第一次提告時沒有提出的證據)才能再提告 另外原告的律師也可以再提出新事證提告

2007-10-29 07:55: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韋恩 6 · 0 0

沒錯,沒有事情了,且原告以後要在提出告訴會比較困難,因為同樣一件事,不可告兩次。但如果原告請律師告自訴就不一定了,但那通常比較少啦。

2007-10-27 19:16:2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惠文 6 · 0 0

都說的那麼清楚囉,((檢察官以原告已經提出撤銷告訴不可再告的理由判決被告不起訴處分)),我就不寫長篇大論了,總之,你沒事啦,你真的沒事啦,你可以開開心心的,飽餐一頓豬腳麵線啦!!

2007-10-27 19:01: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汗 7 · 0 0

法院採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件事裁定後不可以再提告訴或上訴
除非原告有新ㄉ事證和物證人證才可以再提告~~~

2007-10-27 18:43: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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