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大嫂把家裡當成旅社,也不跟家人來往.
最近得知他在外面欠了一些債,有信用卡 電話費等等,
電話費以經寄追繳單來了,請問一下不理他對我哥的財產會有影響嗎?要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
2007-10-27 03:14:0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胖胖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Q: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
A:到夫妻之住所地方法院登記
登記管轄補充說明: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由地方法院設登記處辦理之。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訂立、變更或廢止之登記,由夫妻之住所地方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若不能依以上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之法院管轄。
登記之效力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二、對於登記前,夫或妻所負債務之債權人不生效力,亦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三、如為登記之住所或所有變更,且不在原登記法院管轄區域時,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重為登記,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三個月而且失其效力。
訂約登記聲請程序費用
(一) 按夫妻財產之總金額或價額,依左列標準繳納費用(新台幣):(以法院核定為準)
財產總金額或價額(應繳納費用)
未滿一千五百元者(九元)
一千五百元以上未滿三千元(一十五元)
三千元以上未滿一萬五千元(三十元)
一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三萬元(四十五元)
三萬元以上未滿一十五萬元 (九十元)
一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元(一百五十元)
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三百萬元(三百元)
三百萬元以上未滿六百萬元(六百元)
六百萬元以上未滿九百萬元(九百元)
九百萬元以上者(一千二百元)
(二) 如夫妻財產總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下同)九百萬元者,請提出財產俱值證明文件,證明其得依前述1至9項標準繳納費用。
(三) 前項所稱財產價值證明,係指可證明該財產價額之證明文件,例如買賣契約書、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地價證明書、最近年度可看出不動產總價之稅單、購買物品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文件。
(四)聲請人因故未能或不願提出財產價值證明文件時,亦得自願按前述編號10之標準,總納一千二百元,而勿庸提出該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檢查應檢附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二)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三)夫及妻之國民身分證背面影本各一份。如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四)夫及妻最近之印鑑證明各一份(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五)最近之戶籍登記簿謄本(請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同在一戶,僅須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必須檢附夫及妻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各一份。該戶籍登記簿謄本不得以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六)財產清冊(財產目錄)
1.請按不動產(即房屋、土地)、動產、其他權利(如電話使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依序分別列明。
2.如有不動產者,請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之記載,詳細填寫於「財產清冊」。
不動產如係妻於結婚前且以其名義購買者,請真為於「原有財產欄」內。
不動產如係夫妻結婚後購置者,無論係以夫或妻名義登記,均應填寫。
登記之不動產是否須繳贈與稅,請先向稅捐處洽詢。
3.如採共同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四條規定,以契約訂定以一定之財產為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者,請填具「特有財產清冊」。
下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聲明其特有財產者。
(七)財產之證明文件:
1.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或建築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2.動產:如電器用品或家具等,請檢附購買時之收據、統一發票或品質保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車輛並應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其他權利:
(1)電話使用權:(2)公司股權:(3)獨資事業: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八)簽名式或印鑑:
(九)雙掛號郵票三份。
登記之聲請
一、登記時請注意「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逐欄詳細填寫,除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及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外。
(一)訂約登記之聲請書並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之種類。
(二)契約書內數字及年、月、日均應大寫。如有增加、刪除,應蓋章並記明字數,其刪除處,應留存字跡,俾得辨認。
二、由契約當事人親自或委任代理人檢具第陸項之泣件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登記。委由代理人辦理者,並應附具委任書及代理人之最新身分證明文件。
三、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補正者,法院會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駁回聲請之處分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
四、夫妻最後簽名或蓋章時,必須親自到場。
夫妻如十一方因病其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到院辦理者,可聲請法院至現場,辦理登記手續。
由以上可知,在辦理分開財產之前,夫(妻)所負債務還是依照未辦理分開財產前的情況處理。所以囉,您在辦理分開財產之後,債權人還是可以依法跟您討回。
建議你先辦假離婚。
2007-10-27 03:45: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oyce 7 · 0⤊ 0⤋
參考下面的網址看看
http://phi008780508.pixnet.net/blog
2014-05-13 00:22: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夫妻財產之登記辦理,那些朋友都說的夠清楚,但以我過來人之經驗,只要你大哥未為你嫂子背書,擔任保證人,你哥哥的薪水不會被扣,至於財產,法律規定:登記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所有權,以法律上的規定,是無法直接查封你哥名下的財產,除非是債務發生後,或之前的近期,才變更為你哥名字,則無法如上所說的保障.
2007-10-27 05:26: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媽咪 2 · 0⤊ 0⤋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問題
我想請教有關夫妻分開財產制以及離婚該如何辦理?
解答
夫妻分別財產制,係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權,當然夫、妻各人之債務亦由各人各自負責清償,要辦夫妻分別財產制先要訂立契約、並且造列夫、妻之財產目錄,向戶籍地之法院聲請登記,如此才能有對抗第人之效力。我國離婚有二種方式,第一種協議離婚,即夫妻兩人就離婚條件達成共識,找兩個證人,書立離婚協議書,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戶籍登記;第二種透過法院訴訟離婚,夫妻間要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事由,例如:通姦、暴力或言語虐待、惡意遺棄、犯不名譽之罪、重大不治之病、生死不明或其他重大難以維持婚姻之事由,要寫起訴狀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離婚。
2007-10-27 04:11: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7 · 0⤊ 0⤋